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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问题

2018-12-08沈子乔四川师范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证券化金融资产负债

文/沈子乔,四川师范大学

1 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

资产证券化涉及范围广,有众多的主体参与,其涵盖的领域也是很广的。现在我们从三个角度分析。

第一点,从参与的主体来讲。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机构有发起人、服务商等。他们每个人的目的是不一样,归根到底他们考虑的都是自己的利益。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之中,不同的主体的地位不一样要承担的义务也是不一样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对不同的主体进行规范。避免不同的主体之间出现冲突或者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出现权力的滥用的现象。

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开始建设资产充足率机制,开始了金融的创新,不断地寻找新的方式管理资产负债表,发现资产证券化是非常好的一个方式,这样的变化给美国资产证券化带来的繁荣的局面。发起人的资本充足率是美国银行监管的重要考虑的方面。

在投资人的产品方面,监管部门主要考虑的是投资人的产品选择限制。比如在退休资金方面,相关部门规定退休基金不能购买具有高风险的债券,不能参与没有评级的投资。

第二点,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方面来讲。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税收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点。税收决定了证券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税收设计到很多环节不同主体的税收问题。主要需要明白的是资产转让税收、投资人税收等。

在资产转让税收方面,资产往往在不同的参与主体中进行流转。这样就会导致重复交税。特别是针对发起人的资产转移,需要承担纳税义务。其中,主要包括的就是资产融资与真实销售。在中国的资产转移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印花税与营业税还有预提税。印花税和预提税都是可以直接看出来的。有的参与主体想要规避一些方面的税务,比如规避掉营业税,这就必须将资产转移设置为融资。对资产流通的灵活性和效率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另外对证券的信用评级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所以如果没有特别的方式,一般是无法规避这些税收的。

在投资人税收方面,资产证券化税收的相关政策对投资人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收益。就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种结构,一种是转递,另一种是转付。转递结构一般代表的是对证券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的权益,即股权。转付则代表了债权,这两种方式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也是很不一样的。不同的投资人会根据自身的税收后的收益率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式。不同国家对投资人的税收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投资人想要对外国的资产进行投资,那么还需要考虑印花税与预提税。需要将税收金额计入自己的投入成本来决定是否参与投资。

第三点,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来讲。会计只要是负责记录经济活动中的过程以及经济活动的责任。为经济的管理提供数据参考。而一种经济活动,在不同的会计计量方法之中,记录的过程和记录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会计计量有着不同的核算方法。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也会对资产证券化产生很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需要仔细考虑会计制度对自己的投资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上一次的金融危机之中,有专家指出会计是危机爆发的导火索。美国宽松的会计制度使得资产的发起者可以十分容易地将证券出售给第三方,使发起人在获得利益的同时留下了很大隐患,且销售会计制度方面,对资产投资有明显的利益诱惑倾向,使投资池里出现了大量的低质量的资金,弱化了人们的风险管理意识。

2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的优化策略

第一,以金融合成法为核心,改革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思路

在解决复杂的金融产品会计确认问题使用风险报酬转移在目前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应该对金融合成法中的思路进行改革。在于控制有关的条款之前需要突出控制和金融合约可拆分是金融资产确认的主要依据。还应该弱化风险报酬转移观在该准则之中的基础性地位

第二;拟定一套合理的会计方案,理清复杂的机构。

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趋向简单化了。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是复杂的。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我们应该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

第三,确定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

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如何计量这些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也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而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由于该资产既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对于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也将得到不断的改革与创新。相关机构,应该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去改革会计准则。结合国外先进的经验与我国具体的情况,打造一个健康的稳定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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