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基层信访调解的法治化渠道分析
2018-12-07赵东梅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综治信访服务中心
文/赵东梅,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综治信访服务中心
基层信访工作是根据我国国情设定的一项具有特色的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被政府了解。该制度在设立期间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前行,基层信访工作的功能和性质逐渐发生改变,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对政府信访工作的治理带来较大的考验。在此背景下,探究街道基层信访调解的法制化渠道是很有必要的。
1 街镇基层信访调解的基本概况
1.1 基层信访制度的概念
信访是我国设立的一项特色制度,主要指的是由公民或法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人大、社团、司法、政协或企事业单位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再由各级政府做出相应的处理。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信访制度是一种紧密联系政府和人民群众,并真实反映人民诉求和情况的制度。信访制度是我国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能够通过行政或司法的途径,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补救和保障。
1.2 基层信访工作的职责
根据我国对信访工作的规定,乡、镇、县等各级人民政府要秉承利民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必须履行信访制度所规定的相应的职责。就信访制度所规定的的职责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访工作机构必须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及时受理,并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的交办或转送;二是对上级政府移交的信访事件进行承办和处理;三是对重要的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四是对信访事件的处理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检查;五是对信访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然后针对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六是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信访工作进行相应的指导。
2 现阶段街镇基层信访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信访制度的法律地位低
现阶段街镇基层信访工作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信访工作的总量大、历史遗留问题多、异常信访的现象突出、信访工作的力度不够等,严重影响着街镇基层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大量的调查和分析发现,造成这一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信访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会屡屡碰壁。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信访制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这一关键词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虽然信访制度在行政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在宪法中也有着相应的体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信访制度从法律地位而言仍然存在弱势地位,没有充分体现出信访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重要作用[1]。
2.2 信访工作缺乏完善的体系
随着信访制度的发展和变化,信访工作的功能逐渐由最初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民参政议政转变为公民的救济渠道,这一功能的转变对新党工作的职能提出相应的要求,然后现阶段基层信访机构在救济工作中明显缺乏相应完善的体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2.3 信访制度本身具有缺陷
信访制度经历着很长的发展时期,最初信访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拉近政府与社会群众之间的关系,对群众的真实诉求进行相应的收集和处理,但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信访制度逐渐演变为社会群众的权利救济渠道,很多群众在遇到问题后甚至不会第一时间选择司法救济,而是首先选择利用信访制度,这导致信访制度的功能逐渐发生偏移,其原本鼓励人民进行参政议政的功能被相应的削弱。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信访制度实际解决问题能力不足的情况被充分的暴露,由于法律地位低、自身权利有限,因此很多人民群众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久而久之信访工作机构与人民群众之间便积攒下大量矛盾。
3 街镇基层信访调解的法制化渠道建设
3.1 建立完善的一岗双责制度
对于街镇基层信访机构而言,最大的工作矛盾在于信访的总量过大,存在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机构工作人员受到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在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呈现出困难的局势,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法制化的角度建立完善的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的本质化核心在于分级负责,根据属地对信访工作部门的责任进行划分,以分级主管负责的形式,对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以南汇新城镇信访工作为例,该城镇转变以往一岗一责的工作形式,安排城镇司法所、稳定办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到街镇基层信访调解工作中,对群众信访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在一岗双责的制度下,各个职能部门领导在监督和管理部门内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对信访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从而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信访矛盾[2]。
3.2 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
要解决当前街镇基层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信访工作机构应该从预防的角度出发,对社会稳定无风险进行及时妥善的分析,从而降低信访事件的总量,对各事项进行及时的处理和化解。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工作时,街镇信访信访工作机构应该与派出所、稳定办等单位建立联系,对信访事项的等级标准作出相应的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为群众利益、社会稳定性等,然后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的不同,做出具有针对性的应急方案,以此加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效果。以某街镇信访工作机构为例,该机构转变以往被动的信访处理局面,主动对信访事项进行科学的评估划分,从而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有效提升信访事项的处理效果。
3.3 进一步完善信访的功能定位
针对当前信访工作功能的转变,街镇基层信访工作机构必须及时转变意识,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的功能定位。作为一项具有特色的利民制度,信访制度面临的对象是基层的社会人民群众,由于信访制度在法律中缺乏明确的地位,因此国家对于信访工作的指示更多倾向于德治,没有对法制作用给予充分的体现,导致很多基层人民群众在面对信访工作时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国家必须提升信访制度的法律地位,对该制度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引导基层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3]。
3.4 增强公民法治化和权利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制和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很多公民不仅能够意识到发挥自身权利的重要性,还能够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自身权益进行保障,这以结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然后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很多人的价值观倾向于利己主义,因此在诉诸权力的过程中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信访机构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矛盾。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法制意识的宣传,使基层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有正确的认识,鼓励群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4 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街道基层信访调解的法制化渠道的探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就现阶段街镇基层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研究可得,建立完善的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信访的功能设定、增强公民的法制化和权利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基层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水平。希望本文可以为研究街道基层信访调解的法制化渠道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房志明.一种来自于基层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7(06):60-62.
[2]雷运清.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政府主导下的基层治理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7.
[3]吴欣蔚.律师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矛盾化解:理论视角与经验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