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程招投标合同订立的若干疑难问题研讨
2018-12-07杨萌
杨 萌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成都 610081)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大规模的投资或交易都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因而,与之俱来的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也日益繁多。在这诸多的问题纠纷中,资金如何能够恰当合理地配置是其中的关键所在,资金分配合理能促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和谐发展,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此外,招投标中资金分配运作需要集思广益,要充分考虑当前需求与长远发展、经济社会与生态建设等各方面的关系,避免资金分配不均、主次不明的弊端,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配与调度重建专项,使计划资金与市场配置资源更好地契合。
一、合同成立时间的界定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中越来越青睐于订立合同这种规范而严密的方式,合同的成立是一个守信、承诺的过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合作关系。而对于招投标合同成立时间,各界各抒己见。
有的学者观点是,双方在书面合同签订时便成立了招投标合同,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便是招标人对其投标人的承诺。但承诺不具备合同成立时的承诺,不产生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约束力。然而其他学者认为,招投标合同成立时间应以中标通知书到达为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于合同成立时间我们要正确而全面地认识,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仔细思考工作中会出现问题,详细地在拟订合同时阐明,做到详尽周密,严谨合理,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相关事项,不触犯道德,不违反法律,也不让不法分子寻找法律和合同的漏洞,从而维护各方利益,促进良好的合作发展。
二、保证金的性质
众所周知,招投标合同确立的保证金至关重要,它意味着合作的良好开始,更是建立信任促进合作的基础。而对于保证金的概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给出了相关概念,保证金分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而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人做出的承诺,提交一定金额来保证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二者区别在于,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如果突然决定不投标了,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但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而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书之前,要求中标人交纳一定数额作为责任担保,以让其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保证金利息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给出了相关要求,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情形,使得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除此之外,对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期限、不退还保证金利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不遵守合同相关规定等做了详细的阐述,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好地处理了投标保证金利息问题,并对财务处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支撑手段,全面地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利益。
三、合同结算方式的种类、优劣
对于合同结算的结算方式有很多种,如:第一,固定价格。双方经过协商在合同相关条款允许的条件下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达成协议后合同价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简单、工期短、计算精良风险不大的项目,对于工程量大的项目,往往会因为业主分担而起争执,常常会延误工期,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第二,可调价格。是指合同的价款可为双方的意愿进行调整,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双方可在合同条款范围内根据约定、意愿等做适当调整的计算方法。这种方式优势在于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合同价格可以以图纸设计、材料等为基础,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这样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其他原因造成所使的工料成本增加,合同总价可随着设计的更改、工程总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因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业主承担着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风险。第三,成本加酬金。双方经过协商在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包括成本和酬金两个部分的一种计算方法。其优势是可以充分利用技术、设计等资源帮助改进或弥补不足,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及管理。然而不好的一点对承包商来说,往往由于设计未确定,不能准确确定合同的工程进展情况、工程量甚至合同的终止时间,因而对工程计划难以做出合理安排。针对本文地质类工程项目,也往往存在各方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定额没有完全建立,招标简单易行,急于完成招标工作等问题,因而应该综合各方因素,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细化招标内容,对设计所需的材质、档次给予明确标准,使投标价格可控在10%以内,避免后期因材质档次等对调价争执不下,解决好调价技术和价格基础性问题。
四、合同实施中出现未在合同约定的事项的处理
一份合同的确立需要经过周密详尽的讨论筹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针对质量价格、履行地点等内容仍然存在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对于不能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法律法规等法律程序进行确定。因此,一份完成的合同的拟定,无论在订立合同时还是后期补充协议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态度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以便能更好地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对于合同有关条款发生争议时,要考虑到可能是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知识等方面有限,也可能由于各方利益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致使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对合同有关条款做出合理的解释,使其合同更加合理、公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要对合同使用的词语、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进行调整梳理,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促进双方更好地合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