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初次分配公平实现策略思考
2018-12-06石瑞勇
石瑞勇
(华北电力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206)
解决好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实现收入分配的日趋公平化,需要政府把初次分配问题放到战略高度。具体而言,需要转变传统的“国富优先”思想,树立“民富优先”的价值理念,坚持公平正义、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基本分配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劳动收入分配制度,是解决初次分配不公平问题的主要途径。
一、确立“民富优先”价值理念
改变以前初次分配领域不公平状况,首先需要转变传统的“国富优先”为“民富优先”价值理念,为初次分配公平确立思想基础。
1.“国富民强”是发展中国家发展早期的必然路径。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一般都会制定类似的“赶超战略”,就是以政府为主体和主导进行快速资本积累和扩大投资,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经济社会由传统结构向现代化转型。在这一战略发展过程中,政府必然选择“国富优先”发展路径,利用国家强大的控制力以掌控更多社会资源,实行“高积累、低消费”的经济发展模式,甚至为了实现国家富裕不惜一切代价,以保证经济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等到国家实现经济现代发展和经济转型之后,再回头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解决和发展民生民富问题。
2.“民富优先”的内涵分析。我国自古就有“民不富则国不强”的说法。《管子·治国》篇曰:“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只有“人民富裕,消费能力才能得以提升,才能推动社会总需求扩大,带动经济繁荣,促进国家富强。“民富优先”的实质是把“国富”建立在社会总需求尤其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之上,是一种真正的市场主导的需求型经济增长。我国的改革和发展靠的是人民,改革发展的目的也是为了人民,“国富”根本目的还在于“民富”,如果“国富而民不富”,广大民众继续处于贫困状态,那么国家就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只有安民、富民才是治国的首要任务,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和社会得以和谐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从追求“国富”到追求“民富”,是“以国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3.“民富国强”价值目标的确立。我国政府自“十二五”规划以来,改变了过去的“国强民富”,转而提出“民富国强”目标,“十三五”规划期间正是贯彻落实“民富国强”价值目标的关键时期。足见中央领导层对民生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改变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决心。民富优先的改革必然成为释放社会总需求的重大选择,成为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实现公平发展的重大选择。实现“国富”到“民富”的转变,将使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为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理想目标奠定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
二、确立收入分配公平正义基本原则
1.坚持“机会平等”原则。正义的本质含义就是要求“机会平等”。机会平等要求社会为个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应该让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学历等因素影响个人发展,机会面前不应该设置任何障碍,而是向所有人开放。如果外在客观环境对某些人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社会就应该负责通过一些政策倾斜或利益关系调整对这些受影响的人进行补偿。美国学者罗默认为,要在普遍意义上实现机会平等,就必须“对那些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引起不利条件的人给予补偿,因为这些不利条件不是由这些人自身造成的,而是由他们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1]。也就是说,社会政策应该给予那些获得最少机会的人最大化的机会平等,为他们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2.坚持“应得平等”原则。“应得平等”是分配正义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这一原则要求根据个人的努力程度和所创造的价值决定各自应得的回报,即“付出相同程度努力的主体应对结果负有相同的责任;既然责任相同,他们得到的回报也应该是平等的。”[2]“应得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份额,这一原则的公平性体现在各主体和要素在经济活动中凭借自己的努力程度和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入份额。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算不上发达,这就决定了目前我们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生产要素在创造市场价值中的贡献大小,即按照“应得原则”进行分配。
3.坚持“利益补偿”原则。机会平等竞争会造成人与人事实上占有的不平等,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对市场竞争失败者或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程度的人道主义救助和支持,拿出一部分社会劳动成果对他们进行补偿和帮助,以增强他们利用市场竞争机会的能力。罗尔斯认为,公正的社会制度应该能够保证“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就是要充分照顾弱势群体的实际利益,这也是分配正义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补偿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弱者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实现,以及对强者意志的约束和财富的部分剥夺,要求重点保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经济利益,按照“有利于最不利者”原则对他们自己无法控制的境遇造成的不利结果给予一定的补偿,追求和实现人们之间事实上的相对平等。
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的价值目标和主要职能,社会主义的中国更有理由在全社会坚持和落实好公平正义原则。温家宝同志曾说:“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3]目前,把公平正义原则贯彻到经济分配领域,就是要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就要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幸福而有尊严地生活,为最终实现人与人的实质平等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基础。
三、建立健全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1.规范和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最主要的收入形式,相关的工资制度是初次分配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实现形式。针对企业工资制度不规范问题,政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过程和相关制度,确保广大职工的正当利益与合法权益。包括规范职工工资支付制度,贯彻落实“同工同酬”制度规范,强化对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监督管理等。
2.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实际上是“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工资率的市场机制延伸到企业而演变为工资增长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的机制”[4]。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这一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加强劳资合作。在我国的《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要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基础作用,解决好劳资分配公平合理,政府主要作为第三方的身份参与集体协商,不是高高在上地当“法官”去主宰工资集体协商过程和结果,而是要成为这一协商谈判过程的润滑剂,充当好一个“裁判员”的角色。
3.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及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应协调、合理、持续增长的制度化的运行方式。这一工资增长机制,既包括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的合理增长,尤其是生产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人员平均工资的合理增长,也包括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职工工资实际购买力的提高。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既是防止企业利润侵蚀工资、机器排挤工人,有效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重要方法,也是提高社会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主要保证。这一机制的核心问题,是建立以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为基础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需要政府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职工工资共决机制的形成,使职工敢于谈判,企业愿意谈判,谈判有实效。
4.实施企业利润分享制度。利润分享制开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分配制度。利润分享制主要包括职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按照刘桂斌教授的联合产权理论,“要素联合与劳动联合在企业剩余的创造及分配过程中,各种要素产权与劳动联合体集体产权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的产权结构。”[5]联合产权理论肯定人力资本产权,认为劳动力作为企业生产要素之一具有资本属性,劳动者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应该仅仅得到工资,还应该参与企业利润的的分配。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联合产权制度,不仅能够增加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有利于构建企业劳资和谐关系,而且可以通过明确劳动者的劳动股权,实现职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