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管理

2018-12-06赵彦军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8年17期
关键词:分配利润利润分配审计报告

文/赵彦军 编辑/任风远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投资收益稳步增长。由于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政策存在一些问题,易导致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业务不规范、外汇局对银行违规行为难定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管理。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存在交叉

目前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业务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法规办理: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30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进行了规范,将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列为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具体审核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并明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对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利润汇出业务再次做出规定,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要求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取消了审核验资报告的要求。三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也对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进行了具体规范。该操作指引中引用的法规依据并不包括依然有效的30号文,同时也未提及企业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的具体审核要求,但对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做出了具体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涉及外汇局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个管理部门,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一是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投资收益类,具体业务操作也在服务贸易相关政策文件中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资本项目部门出台的操作指引,也对此项业务进行了规范。二是外汇局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进行事后监管和核查:如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开展的对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核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异常指标中,也包括利润汇出异常指标,并且指标阈值较为宽泛(本年利润汇出额/上年利润汇出额超过50%的,即被视为异常)。这会导致银行需要同时配合外汇局不同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增加了银行负担。

审核原则不清晰

现行政策仅对企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应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范,但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原则或要点则未提出具体要求。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会计制度也不熟悉,易使审核过程流于形式;同时,由于未明确具体的审核原则,也增加了外汇局对银行违规行为定性的难度。

例如,大连辖内某企业于2016年9月根据2007年底审计报告上的未分配利润数额,向经办银行申请汇出2007年以前年度的利润。由于2013年以后工商部门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在之后年度并未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因此无法向银行提供2013年以后的年度审计报告,仅提供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12年以前的年度审计报告。银行遂在未确认企业利润汇出前是否存在亏损需要弥补的情况下,为企业办理了2007年以前年度利润的汇出业务。

该案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分配以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对此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但并未规定可以直接分配以往年度的利润。此外,未分配利润为时点数,如果企业2008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亏损需要弥补,在2016年汇出利润的时点,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数额就会小于2007年底的报表数,从而会造成超额汇出利润的问题。因此,对直接分配以往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做法需要交易进一步的明确与规范。二是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具体需要审核哪一年度的审计报告,目前也无明确规定。按照30号文的规定,企业支付利润、股息和红利,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针对该案例,银行在进行审核时,是仅审核产生利润年度的审计报告,还是需要审核付汇日期前所有年度的审计报告,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相关规定不清晰,外汇局对银行该笔付汇业务难以进行违规定性。

企业利润分配程序不规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是先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三项基金,然后才能由董事会决定如何分配剩余利润;同时,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但企业在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或不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或提取比例不符合规定,或直接分配中间年度利润而不是按年度分配利润等问题。

例如,大连辖内某企业于2001年设立,直到2004年才开始盈利,并持续至2012年;从2013年度起又开始亏损,持续至2015年9月末。这期间,企业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由于持续亏损,企业于2015年11月召开董事会,决定分配2015年9月底前产生的全部未分配利润。在办理利润汇出时,企业提供了2015年1—9月份的审计报告。

该案例中需要商榷的主要问题是企业不按会计年度分配利润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是否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根据30号文,企业按年度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需要审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境内机构可以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股息、红利,但未明确何种股息、红利属于可以中期对外支付的范围,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中利润是否可以进行分配,也未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会计年度进行汇算清缴;而当年未进行所得税汇算的利润则存在一定的变数,如提前进行分配,可能存在多分配利润的问题。

完善利润汇出管理之策

一是明确业务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第一,外汇局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建议按照交易性质,将利润汇出业务纳入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明确利润汇出业务的日常监管和事后核查部门。第二,将利润汇出管理范围扩大至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支付股息、A股上市公司向外资股东派发股息、红利、外资比例不足25%的境内企业向外方支付利润、合伙企业支付外方股东利润等情况。上述情况均属于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合法投资收益,符合利润汇出管理范畴,应予以统一规范管理。

二是细化利润汇出业务的审核原则。第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会计年度分配利润的原则,对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结转到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第二,明确企业只能分配截至上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数额,禁止企业分配中间年度未分配的利润。第三,增加审核验资报告的要求。对注册资本未足额到位,虚假或违规出资及返程投资等企业,应在利润汇出环节进行必要的限制。第四,明确可以依法分配年中股息、红利的具体范围,以方便银行的业务操作。

三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程序。第一,协商有关部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三项基金提取原则。建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利润分配前提取三项基金,注册会计师应在年度审计时对企业提取三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验,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第二,针对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而汇出利润的情况,制定必要的罚则。第三,明确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原则。建议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将已分配未汇出利润纳入应付股利科目管理。第四,建议对留存境内1年以上的应付股利纳入外债统计。

四是加强外汇局及银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一,开展企业利润汇出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意图,了解审核要点。第二,开展企业会计制度、报表和审计报告制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了解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科目的设置,提高对企业利润真实性情况的审核能力。

猜你喜欢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审计报告
长文式(军队)审计报告改进探索
信息使用者视域下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优化
分配利润
提升审计报告质量的创新对话
集团内部交易固定资产清理期间抵销原理探析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研究
零售商占主导地位的供应链利润分配研究
我国拟推行新的审计报告模式
昆仑万维:“10转增30”破纪录
简化处理合并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