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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拒付是与非

2018-12-06倪彬彬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8年17期
关键词:交单受益人信用证

文/倪彬彬 编辑/白琳

案例经过

信用证类型:即期付款信用证

交单行:香港A银行

申请人:境内W公司

受益人:香港B公司

46A单据要求:

10%的发票金额即USD17000.00应以即期信用证下的汇票支付,并提交以下文件:发票副本;由受益人和最终用户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原件。

2017年8月11日,开证行M行收到上述信用证项下的第二次来单,包括汇票、发票及验收报告,要求M行支付10%发票金额USD17000.00(第一次来单M行已于8月4日正常承付)。该来单为相符交单,应于8月18日如期付款。然而,就在8月18日下班前,申请人提交了拒付申请,理由是受益人所提交的“验收报告”中,最终用户(即受益人)的签字人并非该公司的有权签字人。鉴此,申请人要求M行以“验收报告不属实”为不符点,向交单行发送拒付电报。

收到申请人的拒付要求后,M行再次仔细审核单据,并鉴别申请人所提出不符点是否成立。经再次审单,M行无法找到站得住脚的不符点。至于申请人的拒付理由,M行感到完全没有根据:信用证条款并未对验收报告的签发人身份做详细规定(如指名签发人姓名职务、随附签字样本等等),而仅从单据表面看,检验证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M行按照申请人要求发送拒付电文,则有损银行自身的信誉。

M行明确了不可能无理拒付的坚定立场,并告知申请人:单据无实质不符,如“验收报告”不属实,贵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我行凭法院止付令止付。考虑到申请人系重点客户,M行同时提出了以下方案:如遇申请人执意不肯付款,M行相关受理分行又来不及当天发起垫款的情况,可以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向交单行发送安慰电:(1)申请人需向M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遇对方不同意延迟付款,导致纠纷升级或可能导致M行涉诉的情况,申请人须同意及时付款,并承担可能因此产生的追索利息”;(2)相关分行立即圈存足以覆盖该笔付款的保证金,以便随时对外支付。

随后,分行努力与客户周旋,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分析及时付款与无理拒付的利弊。客户最终同意付款。

思考与启示

面对重要客户的无理拒付要求,单证人员应如何面对?笔者的看法是坚持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帮助客户想好后续的处理办法。一名优秀的单证人员,应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支持分行工作、推动国际结算业务发展为己任。在进行信用证业务处理时,需牢记信用证的如下特征。

独立性。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开证行负有首要付款责任。如果上述案例中M行作为开证行以申请人提出的拒付理由对受益人提出拒付,必将损害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声誉。因此,在进行信用证来单审核时,开证行务必遵守独立性原则。

审单的时效性。根据UCP600 ART 14、15、16,M行应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内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如果确定交单相符,必须承付;如确定交单不符,需在不迟于自交单次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发出拒付通知。此时效观念是处理承付之本。

抽象性。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就履行其承付的责任。如果申请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可凭证据在信用证外向受益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本案例中,申请人没有理由阻止开证行按信用证要求付款,只能在信用证外与受益人协商解决。

在上述案例中,银行既表明了处理业务的坚定立场,又为客户及分行想好了付款不成情况下缓解矛盾的方案与控制银行操作风险的手段,从而使其在沟通中赢得了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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