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12-06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被提出的全新概念,它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软件技术、通讯技术等实现金融支付、投资、交易、融资、信息咨询等多方面功能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2.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模式
2.1 互联网“资金众筹”模式
互联网“资金众筹”模式,包括创业众筹、援助众筹、消费众筹等。创业众筹:创业者在有资质的众筹网站上提供创业方案,众筹大众入股创业公司,保证未来众筹者的分红。典型创业众筹网站:融诺网、众筹网。援助众筹:被援助主体或者其亲属朋友,通过众筹平台发布需要帮助者的信息,展示被援助主体的生活困难程度和对资金的迫切需要,发动民众转发筹款,帮助度过危机。典型援助众筹网站:轻松筹、水滴筹。消费众筹:网站推出各类预售产品,通过名人效应、运营宣传等达到交易量上升的众筹方式。典型消费众筹网站:淘宝众筹、京东众筹。
2.2 “P2P网贷”模式
“P2P网贷”模式为金融点对点信贷模式,即利用互联网代替银行进行借款人群体和贷款人群体的金融匹配。拥有“P2P网贷”资格的公司通过企业融资、个人融资等多方面筹措资金,并根据网站自身的征信验证寻找可靠放贷群体进行放贷。放贷类型可以是:不动产交易类贷款(房贷);大宗商品交易贷款(车贷);消费型贷款(旅游贷款、购物贷款)等。相比银行贷款,“P2P网贷”审核速度较快、放贷周期灵活、抵押物多样化、利率条件优惠等特征帮助投资者有效分散风险,借款人快速得到资金。
2.3 “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指除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之外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一般进行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公司都具备较强的实力,通过与银行签约的方式,实现消费者和银行链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除了上述之外,互联网金融还存在有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金融产品门户等众多形式。
3.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年限相对较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也有不足之处。第一,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质审核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支撑。很多网络平台并没有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经营的资格,却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监控,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网络平台的可靠程度。第二,互联网金融平台违法成本低。2017年我国涉及“P2P网贷”平台破产倒闭的案例就达上千起,很多“P2P网贷”公司有非法集资的性质,利用高额的利息吸引大量的存款,却没有能够通过各类放贷保持收益的稳定,最终导致公司破产,消费者的权益无从保障。例如:曾经风靡一时的“E租宝”、“稀有金属网络交易中心”等大型“P2P网贷公司”都利用违法成本较低,集团股东卷款逃跑,使得消费者血本无归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款的支持。第三,互联网金融交易产品的类型范围没有得到规范,什么样的产品属于非法集资,什么样的产品属于金融互联网融资模式没有在法律上有准确的定义。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技术隐患
因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站、客户端、APP等平台,必然存在一定的技术隐患。第一,互联网金融网站很难克服大并发量带来的技术难题,满足众多人在同一时间段内的金融交易的需求。很多公司并没有像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拥有大量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在大批量交易爆发的时候很难不出现由于技术问题带来的资金数据错误。第二,互联网金融存在黑客入侵、病毒木马程序侵袭等一系列安全问题。而利用系统漏洞带来的资金损失很难追回,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隐患。
3.3 互联网金融发展人才稀缺
互联网金融是计算机技术和金融的组合,两者缺一不可。然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专业化的人才,原因如下。第一,传统金融专业类人才不了解互联网模式。传统金融行业人才大多服务于证券机构、银行、信贷机构、保险机构,而此类人才跳转到互联网公司往往由于不懂技术很难设计出可技术实现的产品。第二,互联网类的人才金融基本概念知识匮乏。金融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包含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多个领域。而计算机类的人才多是以写代码为主,对于业务需求和金融产品往往没有良好的认知,只能通过计算机的角度去编程序。第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年限较短,高效的教育资源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匹配,较少有高效设立互联网金融相关课程,导致高校毕业的专门化人才数量不足。
3.4 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难度大
相比传统的金融行业,可以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审计的方法进行财务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难度十分之大。第一,早期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公司,导致对其的初始审核并不完善,很多注册资本较少技术不成熟的公司也加入了互联网金融的行列,给政府的监管带来困难。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比较模糊,有了金融经营的执照之后,互联网公司往往进行多种金融项目的金融,增加了审计和对账的难度。
4.互联网金融发展未来趋势探究
4.1 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审核需要把关好,要通过法律约定合法的经营项目,杜绝网络平台打擦边球的行为。对于没有互联网金融经营资格的网络平台,执法部门应该定期监察,予以取缔。第二,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违法成本,可以采用法人控制的方式。例如: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法人等进行出入境不完全限制,严格审查其出入境的情况,避免其卷款外套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规范平台非法经营受到的处罚,严格法律法规,给民众们一个安心的投资环境。第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破产清算也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的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4.2 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技术隐患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隐患可以通过几个方面解决。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资质审核的同时,也加强对其的技术审核。例如:该互联网企业必须拥有多少个开发技术人员、测试技术人员、运维技术人员才得以拥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经营资格。第二,在计算机领域内普及对多线程、高并发量的教育,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平台的性能测试,保证并发量的同时再上线发布产品。第三,针对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问题,平台应该予以重视。再自身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第三方数据保管的模式。尽可能让有大数据保存加密技术的企业进行数据维护和管理。
4.3 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加速培养
现阶段处于传统金融行业逐渐稳定和互联网金融加速繁荣时期。第一,传统金融行业人才,必须重视对自己计算机知识的培养和学习。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内沙龙,外部聘请计算机教师进行计算机知识的传授。传统金融行业也可以利用自身积累的客户源发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培养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例如:平安银行的陆金所、工商银行金融交易平台等。第二,计算机类人才在转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经理之时,应该对金融的基本概念有深刻的了解。擅长于对社会金融需求的分析,从而设计出符合金融规律同时又适合计算机编程实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程序。第三,高校紧跟时代潮流开设互联网金融相关专业,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输送更多优秀的大学生。
4.4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
和传统金融行业一样,国家应该设立有效的统一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部门。第一,审核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技术水平,筛选出不合格的企业,保证市场有序稳定。第二,互联网金融执照细分化,某互联网平台只能单独经营众筹、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门户、数字货币等独立的项目,如果需要多样化经营必须进行特殊审核审批。第三,加强互联网平台的资金控制。特别是对于“P2P网贷”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要求其资金受中央银行的监管,不可私设小金库。
5.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件好事,但是其发展模式是否趋于良性,是否能够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还是一个问号。本文通过技术、监管、法律、人才等层面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解决对策。然而,一种模式、一类平台的成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集中互联网金融同仁的智慧共同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通道县支行,湖南 怀化 4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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