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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8-12-04郭凤鸣柏丛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过度农民工群体

郭凤鸣,柏丛明

(1.吉林大学 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2.吉林大学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引言

《2016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2016年农民工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9.5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农民工占78.4%,表明农民工群体普遍工作时间过长,过度劳动问题严重。根据过度劳动的定义,过度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行为,并由此导致疲劳的蓄积,经过少量休息无法恢复的状态。[1]过度劳动不仅损害农民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不利于农民工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2]因此,分析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因素,有助于理解不同因素对农民工过度劳动影响的作用机制,有助于缓解农民工过度劳动的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进而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传统劳动供给理论,工资是影响劳动者劳动供给的重要因素。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3]然而,对于工资水平极低的劳动者,通常通过工作较长时间来维持基本生活支出需求,因而闲暇对其十分珍贵。随着工资水平的提升,劳动者可能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来增加闲暇,因而工资和工作时间表现出反向变动趋势,劳动供给曲线呈“倒S”型。[4]低收入群体的这一劳动供给特征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中得到了验证。[5]由于农民工群体普遍工资水平较低,可能处于劳动供给曲线的下方,即随着工资水平的提升,工作时间减少,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得到缓解。

传统劳动供给理论还指出,非劳动收入会影响家庭的决策,在家庭时间配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6-7]如果闲暇是一种正常商品,非劳动收入的增加产生收入效应将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8]与此同时,相当于非劳动收入减少的家庭支出的增加,可能会使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增加。由于农民工群体普遍非劳动收入水平较低,大量农民工可能通过延长工作时长来减轻经济压力。[9]因而,家庭非劳动收入的增加可能减少农民工的工作时间,缓解其过度劳动,而家庭债务的增加相当于非劳动收入的减少,可能使得农民工工作时间增加,加重其过度劳动。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通过接受教育获得更高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应获得更高的工资。[10]根据劳动供给理论,工资水平的提升将进一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另一方面,根据教育的信号理论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者受教育水平的提升也有助于增加其就业机会,有助于劳动者找到更符合自己工作时间意愿的工作。[11-12]农民工群体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且工资水平较低,因而教育水平的提升可能使得农民工工资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也使得农民工进入正规部门或正规职业的概率增加,这些均有助于缓解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13-16]

根据生命周期劳动供给理论,消费和闲暇可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存在跨期替代,个体为实现一生效用的最大化,会在生命周期中工资较高的时期选择工作更多的时间,而在工资较低的时期工作更少的时间。[17]由于工资水平随着年龄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因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应随年龄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劳动供给随年龄的变化建立在工资随年龄变化的基础之上,然而由于农民工群体工作普遍不稳定,导致其对未来工资的预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而,劳动供给在生命周期中的跨期替代效应不明显,年龄对农民工工作时间和过度劳动的影响可能也较小。

根据家庭联合劳动供给理论,劳动供给决策通常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联合做出的。[18]一方面,根据传统家庭分工和家庭的隐性性别制度运行规律,女性更可能回归家庭,从而工作时间减少,而男性则更可能承担起家庭经济责任,工作时间增加以弥补女性对家庭的回归。[19-20]不仅如此,当家庭拥有孩子后,家庭照料负担进一步增加,尤其当孩子处于学龄前时期,父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或是双方中一方牺牲全部的工作时间来照顾孩子,后者可能导致未牺牲工作的一方过度劳动的加重。[21-22]另一方面,由于家庭中大部分收入将用于孩子,拥有孩子使得家庭支出明显上升,因而拥有孩子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均可能通过增加工作时间来赚取更多的收入,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23-24]由于农民工群体家庭经济负担普遍较重,已婚和是否有孩子进一步加重其经济负担和家庭照顾负担,因而已婚和有孩子对农民工家庭成员的过度劳动影响是不确定的。

根据效率工资理论,长时间工作与较高的失业成本相关,失业成本越高,劳动者工作越努力以保住当前的工作,而增加工作时间是工作努力的重要体现。[25-26]同时,就业越困难,企业内员工的竞争越激烈,作为留在企业的代价,长时间的工作越容易被劳动者所接受。[27-28]劳动合同的签订能够提升农民工群体的工作稳定性,降低其被解雇的风险,且失业成本下降,进而可能有助于缓解其过度劳动。

根据生命周期消费理论,个人会将获得的收入在消费和储蓄之间分配,在退休以后将之前的储蓄投入到生命余年的消费支出中。[29]劳动者通过衡量未来薪酬的净现值与当前工作时长的负效用以选择符合自我预期的工作时长。[30]养老保险制度为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支出提供了重要保障,医疗保险为劳动者患病之后的支出提供了保障,因而是否具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能影响劳动者的劳动供给。然而,由于农民工群体收入水平较低,其更加看重当前工资和收入,因此拥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其当前工作态度和心理消费预期的影响可能是有限的。[31]

根据劳动需求理论,基于劳动力雇佣的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雇主会在劳动力工作时间和雇佣数量之间进行替代,[32]由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劳动者雇佣成本不同,因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还受到企业类型的影响。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33]农民工和城镇工被分割在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作为弱势劳动力一般被迫选择进入二级市场就业,[34]导致二级市场中农民工群体的拥挤,因而丧失了对工资的议价能力,其工作时间等更多由雇主决定。此外,不同类型的职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要求不同,而农民工通常就业于工作重复性较高、生产率较低的职业中,工作时间可能较长。因此,职业类型不同可能导致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不同。

基于理论上的解释,国内外大量经济学者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分析了劳动者长时间工作和过度劳动的影响因素。[35-42]基本研究结果表明,影响劳动者过度劳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大量研究只关注某一方面因素的作用,或只关注总体劳动者的过度劳动或高技能群体的过度劳动,对低技能群体的过度劳动问题关注较少。在中国,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问题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王小洁等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课题组2007年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体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民工周工作时间达到61.1小时,且贸易开放对农民工工作时间具有显著的负向效应,且对高技能农民工群体提供更多的工作时间下降福利;程名望等基于上海市1446个调查样本分析指出,在沪农民工2009年平均日工作时间达8.84小时,比政府规定高出10.5%,且年龄越大的农民工工作时间越长,直到50岁以后工作时间才开始下降。[43-44]

尽管对于农民工过度劳动相关的研究较少,但一些学者对农民工群体的劳动供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重要参考。石丹淅等基于2013年城市务工青年的工作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年龄、子女数量、受教育程度、是否为蓝领、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单位规模、是否为工会会员、是否亲自照看孩子、求职途径等因素显著地影响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张世伟等基于中国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教育年限提高使得男性工作时间明显增加,但随着年龄增长个体倾向于减少工作时间;罗俊峰等基于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指出,年龄、受教育程度、性别、户口性质、健康状况等个体特征和就业职业、就业行业、就业单位性质、工资收入等就业特征对流动人口工作时间影响显著。[45-47]

本文从过度劳动相关的多种理论出发,分析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工作特征相关因素对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验证相关理论在农民工群体中的有效性,为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农民工过度劳动提供政策建议。

二、数据与模型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2012年和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该调查是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组织实施的以家庭户为单位的跟踪调查。该调查从个体、家庭和社区三个层面分别收集数据,调查范围覆盖中国25个省、市、自治区(不含西藏、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海南、香港、澳门、台湾)。调查内容不仅包括个体的年龄、性别、教育、职业和收入等人口学特征,而且包括个体就业的详细信息以及所在家庭的基本信息,能够满足本文的研究需要。

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首先,将样本范围限定户口为农业的非农就业人口,即农民工群体;其次,选择男性年龄在16-60岁、女性年龄在16-55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最后,删除正在上学、退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参与个体和信息缺失的样本,获得可用样本4876个,其中男性和女性样本分别为3045个和1831个,男性就业样本2271个,就业比率为74.58%,女性就业样本1331个,就业比率为72.69%。

表1给出了按照农民工群体过度劳动状况的基本信息统计。可以发现,农民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大于50小时,其中男性平均周工作时间为58.39小时,大于女性的54.95小时,且均远远超过《劳动法》限定的标准工作时间44小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可以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而,保证每周一天休息时间,劳动者每天可以加班6小时,即周工作时间最多为50小时,本文将周工作时间小于等于50小时视为适度劳动,将周工作时间大于50小时视为过度劳动。基于是否过度劳动对农民工进行分组统计,可以发现过度劳动的农民工周平均工作时间较长,男性和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比例分别为63.69%和54.57%,表明大量农民工群体处于过度劳动的状态。过度劳动的农民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在65小时以上,远远超过《劳动法》限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这一结果意味着平均来看,过度劳动的农民工群体即使平均每周工作6天,每天仍需工作11个小时左右,表明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程度较严重。

表1 农民工过度劳动及工资收入统计

表2 农民工过度劳动及基本特征统计

根据劳动供给理论,工资是影响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重要变量。统计结果(见表2)显示,与适度劳动的农民工相比,过度劳动农民工的小时工资较低,表明小时工资越高的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可能性越小;与非过度劳动的农民工相比,过度劳动的男性农民工非劳动收入更低,而过度劳动的女性农民工非劳动收入更高,可以看出农民工劳动供给选择受非劳动收入的影响不确定,这可能是由于农民工非劳动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对其过度劳动的影响较小导致的;与适度劳动的男性农民工相比,过度劳动的男性农民工家中有债务②家中是否有债务指是否贷款买房或装修和是否购房建房装修借钱。的比例更高,而过度劳动的女性农民工家中有债务的比例略低于适度劳动的女性农民工,表明家中有债务可能使得男性农民工更加倾向于过度劳动,而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可能不确定,这可能与农民工群体家中有债务的比例较低有关;过度劳动的农民工受教育年限明显低于适度劳动的农民工,表明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可能性越低;与适度劳动农民工相比,过度劳动农民工的平均年龄明显较高,表明年龄越高的农民工越可能过度劳动;过度劳动农民工已婚比例高于适度劳动农民工,表明已婚可能导致农民工更加倾向于过度劳动;与适度劳动农民工相比,过度劳动农民工有学龄前儿童的比例较高,表明有学龄前孩子可能导致农民工更加倾向于过度劳动;从就业相关特征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与适度劳动的农民工相比,过度劳动的农民工群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更低,表明劳动合同的签订可能限制了农民工的工作时间,降低了其过度劳动的可能性;过度劳动的农民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表明享有养老保险可能使得农民工更不倾向于过度劳动;过度劳动农民工和适度劳动农民工享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均较高,不存在显著差异,这是由于我国近年来推行城乡医疗保险,农民工群体大多享有该保险的缘故,因而医疗保险的享有对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可能是不确定的;与适度劳动农民工相比,过度劳动农民工中生产人员的比例较高,而相比于其他职业,男性农民工中生产人员的比例也较高,而女性农民工中服务人员和生产人员的比例均较高,表明农民工群体的职业特征可能是导致其过度劳动的重要因素,就业于不同职业的农民工之间过度劳动的概率存在明显差异。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农民工群体不仅过度劳动的比例较高,而且过度劳动程度也较严重。因而表3基于不同过度劳动程度给出了农民工基本特征的统计结果。将过度劳动的农民工群体按照过度劳动程度进行分组,周工作时间在62小时以下的农民工群体视为轻度过度劳动,而周工作时间大于等于62小时的农民工群体视为重度过度劳动①《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而,参考标准工作时间44小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劳动者可以每天加班3小时,同时确保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计算出由于特殊需要劳动者周工作时间最多可以达到44+3*6=62小时。。可以发现,过度劳动越严重的农民工群体小时工资水平越低,表明小时工资的提升可能有助于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程度;重度过度劳动的男性农民工非劳动收入更高,女性农民工非劳动收入更低,这一结果与是否过度劳动的两群体比较结果不一致,进一步表明农民工群体的非劳动收入水平较低,对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可能是有限的;对于男性农民工来说,与轻度过度劳动的农民工相比,重度过度劳动的农民工家中有债务的比例更高,受教育年限更少,年龄更大,已婚比例更高,有学龄前孩子的比例更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更低,拥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也更低,且与其他职业相比,作为生产人员的比例较高。重度过度劳动群体和轻度过度劳动群体的特征差异与过度劳动群体与适度劳动群体的特征差异基本一致,表明不同因素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概率的影响与对过度劳动程度的影响方向可能是一致的。相比之下,不同因素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和过度劳动概率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表现在家中有学龄前儿童尽管可能使得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增加,但可能过度劳动的程度较低。

表3 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及基本特征统计

基于2014年的农民工样本,匹配2012年的数据,可匹配的男性和女性农民工就业样本分别为1337和677。表4给出了基于匹配样本的2012年至2014年农民工过度劳动持续性统计结果,可以发现2012年过度劳动的男性和女性农民工,2014年仍然过度劳动的比例分别为73.1%和63.3%,表明过度劳动的农民工普遍存在持续过度劳动状况;在2012年处于适度劳动状态的男性农民工,2014年仍然适度劳动的概率为49.8%,而过度劳动的概率为50.2%,而2012年处于适度劳动状态的女性农民工,2014年仍然适度劳动的概率为64.8%,而过度劳动的概率为35.2%,表明农民工适度劳动的持续性较差,而女性农民工适度劳动也存在明显的持续性,进一步表明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较女性农民工更加严重。

表4 过度劳动持续性统计(每周工作50小时以上)

统计显示,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工作特征均可能对农民工的过度劳动选择、过度劳动的程度和过度劳动的持续性产生影响,但要准确度量相关变量的影响,还需借助经济计量模型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三、模型设定及变量选择

本文针对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选择、过度劳动时间和持续过度劳动选择进行建模,分析农民工过度劳动和工作时间选择的影响因素。

(一)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方程

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潜变量模型通常设定为:

其中,Ф(·)表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计分布函数。

然而,由于以上模型的设定未考虑不就业的劳动力,可能存在因就业选择带来的样本选择偏差问题。由于只有就业的样本可以被观察到,即:

其中,zi表示影响个体就业选择的变量,而γ表示相应变量的回归系数。当ρ≠0时,表明存在样本选择偏差,因而需要对过度劳动选择和就业选择方程进行联立估计以获得一致且渐近有效的估计结果。极大似然估计的对数似然函数可以表示为:

其中,S是观察到的Yj观测值集合,Ф(·)表示双变量正态分布的累计分布函数(均值为[0,0]'),Ф(·)表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计分布函数,ωj表示观测j的比重。

(二)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过度劳动时间)方程

根据劳动供给理论,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过度劳动时间)方程可以设定为线性模型:

其中,hi表示个体i的工作时间(或过度劳动时间),X2i表示影响个体i工作时间的因素,表示变量的回归系数,为随机误差项。

同理,由于只有个体就业时才能观测到其工作时间,并且影响个体就业的不可观测因素可能同时影响工作时间,因而仅仅基于就业样本进行回归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依据Heckman的思想,可以借助于两步骤法消除样本选择偏差。[48]首先需要估计就业选择方程:

并计算逆米尔斯比:

进而工作时间议程可以表示为:

(三)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方程

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选择的潜变量模型可以设定为:

如果用Y2i表示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持续程度,共有H +1个选择,当(h=0,1,2…H);表示决定个体i过度劳动持续性特征的潜变量,X2i表示影响个体i持续过度劳动的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工作特征变量,β4表示变量X2i的回归系数,μ4i表示随机误差项。在本文中,Y2i的取值范围是[0,1,2] ,当个体i在两个时期均未处于过度劳动状态,则Y2i取值为0;当个体i在两个时期中的一个时期处于过度劳动状态,则Y2i取值为1;当个体i在两个时期均处于过度劳动状态,则Y2i取值为2。在μ4i服从标准正态分布的假定下,模型被设定为有序Probit模型,则Y2i= h的概率可以表示为:

同理,就业选择可能带来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只有个体就业时,即时才能观察到过度劳动的持续性:

假定就业选择模型(式1)和持续过度劳动选择模型(式10)的误差项μ1和μ4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1且相关系数为ρ的双变量高斯分布。对模型进行极大似然估计可得到一致且渐近有效的估计量。对于就业选择和持续过度劳动选择进行极大似然估计的对数似然函数可以表示为:

其中,θ=(β4,γ,a,ρ)表示所有模型参数的向量,(π0,π10,…,π1H)表示与和Y的H +2个可能实现相关的条件概率:2

其中,G表示标准化高斯分布的分布函数,G2表示均值为零、方差为1且相关系数为ρ的双变量高斯分布函数。

四、回归结果分析

基于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对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进行回归,表5给出了基于偏差修正模型的回归结果和基于简单模型(不修正样本选择偏差)的回归结果。

表5 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方程回归结果

从男性样本选择偏差修正模型的回归结果来看,过度劳动选择方程与就业选择方程的误差项相关系数ρ不显著,表明修正样本选择偏差是不必要的,因而可基于简单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可以发现,小时工资的提升有助于降低男性农民工群体过度劳动的概率,表明男性农民工群体的劳动供给符合“倒S”型劳动供给曲线的预期,且其劳动供给可能处于该曲线的下方,符合本文的理论预期;非劳动收入和家中是否有债务对男性农民工的过度劳动选择也不存在显著影响,与预期相一致,这可能是由于农民工普遍非劳动收入较低、拥有债务的比例也较低的缘故;与小学及以下教育水平的农民工相比,其他教育水平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均明显较低,且随着教育水平的提升,过度劳动的概率越低,表明教育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与理论预期相一致,即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较长,教育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其选择更符合个体意愿的工作时间,因而过度劳动的概率下降;随着年龄的增加,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符合生命周期劳动供给理论的预期;已婚和有学龄前儿童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影响均不显著,表明家庭劳动供给理论在农民工群体中未得到验证;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过度劳动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表明签订劳动合同降低了农民工的失业风险,进而降低了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符合理论预期;拥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影响不显著,表明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在农民工群体中未得到验证;从职业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与生产人员相比,其他类型职业的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概率均较低,结合农民工职业分布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在农民工就业较拥挤的生产人员和办事人员中,其过度劳动的概率更高,而在农民工占比较低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较低。一般来说,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较好,劳动关系也较规范,能够保证合理的工作时间,但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成为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概率较低,表明职业分割也是导致农民工群体过度劳动严重的重要原因。

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方程与就业选择方程的误差项相关系数ρ是显著的,表明修正样本选择偏差是必要的。比较男性简单模型和女性偏差修正模型的结果可以发现,男性和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影响因素不存在明显差别,但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于男性农民工,小时工资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概率的负向影响更小,这同样是由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较女性农民工更严重,因而对工资变化更加敏感导致的;不同教育水平女性农民工之间过度劳动概率差异小于不同教育水平男性农民工之间过度劳动概率的差异,表明教育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概率的影响小于对男性过度劳动选择概率的影响;年龄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不存在显著影响,表明女性的劳动供给在生命周期上的替代作用不明显,生命周期劳动供给理论在女性农民工群体中未得到验证;女性劳动合同变量的系数不显著,表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不存在显著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家庭等因素导致的女性自身对就业稳定性要求较低导致的;不同类型的职业中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差异大于不同职业中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差异,表明职业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小于女性,进一步印证了女性劳动供给弹性较男性更大的结论。

作为对比,表5同时给出了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简单模型回归结果,结果与偏差修正模型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表明样本选择偏差的存在并未导致模型回归结果的较大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模型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为了分析不同因素对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的影响,本文继续对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时间进行回归(结果见表6)。男性和女性样本选择模型的回归结果均显示,逆米尔斯比的系数不显著,因而可基于简单模型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从男性简单模型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小时工资的提升有助于降低农民工群体过度劳动的程度,进一步验证了“倒S”型劳动供给曲线的预期,即男性农民工群体的劳动供给处于“倒S”型劳动供给曲线的下方;非劳动收入和家中有债务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的影响均不显著,与过度劳动选择模型的结果相一致;教育水平的提升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不存在显著影响;年龄和年龄平方的系数不显著,表明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时间不随年龄而变化;已婚和有学龄前儿童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不存在显著影响,与过度劳动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相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显著减少,表明签订劳动合同降低了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程度;拥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时间均不存在显著影响,与过度劳动选择模型的回归结果相一致;不同职业类型的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对比过度劳动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尽管不同职业农民工过度劳动概率存在明显差异,但过度劳动的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时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表6 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方程回归结果

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方程的回归结果与男性基本一致,但是小时工资提升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的负向影响小于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的负向影响,是由于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较女性农民工更严重,因而对工资变化更加敏感导致的,与过度劳动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相一致;初中和高中教育水平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均明显少于小学及以下教育水平女性农民工的过度劳动时间,表明教育水平的提升可明显降低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相比之下教育水平为大专及以上的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反而与教育水平为小学及以下的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与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女性农民工数量较少有关;女性劳动合同变量的系数绝对值大于男性,表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时间的负向影响大于对男性农民工的影响,对比合同对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影响可以发现,尽管签订劳动合同不会显著影响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但其可明显降低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时间,降低女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

为了分析农民工过度劳动持续性,本文还对2012年和2014年农民工的样本进行匹配①基于2014年农民工样本,匹配2012年相应的个体数据,出现部分个体缺少匹配信息的问题,因而将信息缺失样本删除,最终获得男性和女性农民工匹配样本1337和677个。,并回归了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选择方程(结果见表7)。男性和女性样本选择模型的回归结果均显示,持续过度劳动选择方程和就业选择方程的误差项相关系数ρ不显著,表明修正样本选择偏差是不必要的,因而可基于简单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基于男性农民工简单模型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小时工资的提升有助于降低农民工群体持续过度劳动的概率,这一结果与小时工资对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概率的影响相一致;非劳动收入和家中有债务对男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影响均不显著,与过度劳动选择模型的回归结果相一致;与小学及以下教育水平的男性农民工相比,初中教育水平的农民工未表现出明显的过度劳动持续性差异,而高中和大学及以上教育水平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持续性明显较低,表明教育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持续性;年龄和年龄平方的系数不显著,与过度劳动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类似,农民工过度劳动的选择和过度劳动的持续性均不随年龄变化;已婚和有学龄前儿童对男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影响均不显著,与过度劳动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相一致;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相比,签订劳动合同对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表明签订劳动合同降低了男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概率,符合理论预期;拥有养老保险对男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选择的影响不显著,但拥有医疗保险对男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表明尽管拥有医疗保险不能显著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倾向,但可以降低男性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持续性;与生产人员相比,男性农民工中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持续过度劳动的概率较低,其他职业人员持续过度劳动概率不存在明显差异,表明在就业越拥挤的职业中,农民工越可能持续的过度劳动。

比较男性和女性农民工可以发现,不同变量对男性和女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概率的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同的是,小时工资提升对男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概率的负向影响小于对女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概率的负向影响,与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相比较可以发现,小时工资提升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概率的作用在男性农民工群体中体现得更加明显,而小时工资提升降低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概率的作用在女性农民工群体中体现得更加明显;签订劳动合同对女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选择不存在显著影响,与过度劳动选择模型的结果一致;拥有医疗保险能够显著降低男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概率,但对女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影响不显著;不同类型的职业中女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差异大于男性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的差异,与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一致。

总体来看,农民工个体、家庭和就业相关因素对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过度劳动持续性和过度劳动程度的影响基本是一致的,影响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变量主要集中于教育、合同和职业类型三个方面,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保证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消除农民工进入不同职业的障碍均有助于缓解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

表7 农民工持续过度劳动选择方程回归结果① 持续过度劳动模型的结果基于2012年和2014年匹配样本回归得到,因而总样本量小于过度劳动选择方程回归的样本量。

五、结论

本文基于2012年和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分析了农民工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工作特征相关因素对其过度劳动选择、过度劳动时间和过度劳动持续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工群体过度劳动比例较高,过度劳动程度严重且过度劳动存在明显的持续性特征。对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过度劳动时间和持续过度劳动选择方程进行回归结果表明,工资水平较低是导致农民工群体过度劳动的主要原因,影响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其他因素主要为教育、合同和就业职业类型。

(1)在小时工资方面,随着工资水平的提升,农民工过度劳动概率、过度劳动程度和过度劳动的持续性均表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暗示过度劳动严重的农民工群体大多处于“倒S”型劳动供给曲线的下方。工资水平的提升可以缓解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因而,政府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最低工资等对农民工群体工资水平具有显著影响的政策的有效实施,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监管,并提高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将有助缓解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

(2)在教育方面,教育水平的提高不仅可以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而且可以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持续性。因而,提升农民工群体的教育水平将有助于缓解该群体的过度劳动。政府部门应重视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并提升教育质量,将有助于在未来缓解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然而,已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群体,已经接受完学校正规教育,教育水平的提升是困难的,但可以借助于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群体的人力资本,进而缓解该群体的过度劳动。因而,政府部门增加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技能培训数量,提升技能培训的质量,针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实施更加专业的技能培训,将有助于缓解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

(3)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概率、减轻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和降低农民工过度劳动的持续性。因而,增加农民工群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概率,将有助于缓解该群体的过度劳动。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提升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降低其失业成本,进而减少其因害怕失业而导致的过度劳动。因而,政府部门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督促,保证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应强化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求企业为其提供基本就业保障,减少因农民工就业不稳定而导致的过度劳动。

(4)在就业职业类型方面,不同职业类型的农民工过度劳动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且在农民工就业拥挤的职业中过度劳动更加严重。因而,消除基于户籍的职业分割,将有助于缓解农民工群体的过度劳动。消除职业分割,将有助农民工群体成为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和办事人员等更加正规的职业和部门就业,使其工作时间受到更严格的规定,降低其过度劳动的可能性。因而,政府部门一方面应消除农民工进入不同职业和不同类型单位的障碍,消除针对农民工的户籍歧视;另一方面应对生产和服务类职业以及个体和私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农民工职业拥挤而导致的过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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