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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分析与研究

2018-11-30曹思远张泽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网约车

曹思远 张泽宇

摘 要 在现如今移动智能设备广泛普及的时代,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首选方式,然而在这种新兴商业运作模式下,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阐述了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提出背景,从责任主体认定、侵权责任类型以及赔偿责任分析等三个层面入手,针对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的相应构建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网约车 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 责任承担机制

作者简介:曹思远,北京市延庆区第三中学;张泽宇,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48

相较于机动车侵权责任而言,网约车侵权责任涉及到车辆性质、平台与车辆租赁公司的关系、网约车平台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其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较为复杂,相应侵权责任类型以及赔偿责任也成为如今亟待探讨的重要命题。

一、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提出背景

近年来,优步、滴滴、神州、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占据了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大部分市场,网约车为城市人们的快节奏出行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服务,然而与此同时,网约车侵权事件屡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以及交通事故问题让人们对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忧虑 。

二、 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责任主体认定

综合国内外关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依据,拟从私家车加盟模式、专车模式以及自营模式等层面入手,分析网约车在以下三种运营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1.私家车加盟模式

现如今在网约车运营市场中,私家车加盟模式所占比重较大、受众人数最多,也成为侵权事故的高發区域。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私家车车主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应为合伙关系,二者理应共同承担责任,结合过错程度与原因力进行实际责任的划分。

从风险与利益角度进行考量,首先,网约车运营平台的出现相应也打开了该项服务的风险源头,某种意义上是平台的诞生孕育了网约车服务的危险来源;其次,虽然车辆所有权归于私家车主,且车主可以利用车辆进行载客营运,但网约车平台一定程度上起到对于私家车主的指引、制约、规范作用,例如滴滴出行在合作协议的第1条中便明确指出其运营平台有权干涉私家车主的驾驶行为;再次,网约车平台针对私家车主提供了明确的合同协议,私家车主只能无条件服从协议,无权自主决定付费结算方式与价格,但网约车平台却可以借助调节运营价格的方式降低自身运营风险;最后,私家车主只能获取合同协议中所规定的劳动报酬,而网约车平台在获取大笔财富的同时,还拥有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与市场份额,这些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构建了体量庞大的网约车产业。依据利益风险原则,当网约车侵权问题发生时,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与风险。

综上,应当依据侵权事件构成的原因与性质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责任认定,倘若侵权行为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则应当依据承保范围与条件从保险公司层面进行责任认定并落实赔偿行为;而倘若侵权行为是由于私家车主自身原因致使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则无论受侵害乘客选择向哪一方请求赔偿,都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无条件预先承担约10%的强势赔偿责任。同时,无论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双方中的哪一方先承担了赔偿责任,其都有权针对未承担责任的主体提出追偿。

2.专车模式

作为一种新型责任认定形式,补充责任适用于在多数人侵权模式,造成侵害行为的若干责任主体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责任承担方面遵循一定的顺位原则,倘若第一顺位责任主体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受害者有权向其后顺位的主体请求侵权赔偿。

从法律关系层面考量,应当针对以下两组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判断责任主体的具体划分:一方面,专车驾驶员是专车平台所雇佣的劳动者,平台有权针对驾驶员的日常业务行使指挥控制权,并承担雇主的责任,但专车驾驶员的劳务派遣企业也应当承担一部分针对驾驶员的控制权,两者共享乘客需求信息。同时,驾驶员要经由其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拔与派遣,才有权出现在专车平台中争取驾驶员岗位,倘若劳务派遣企业选拔的驾驶员资质不符,也应当就其未认真履职担责的过失行为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补充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平台担责的基础上,再针对责任限度、过失程度、原因力等问题判断所应承担的补充责任的具体限度。另一方面,汽车租赁企业为乘客提供代步工具,二者之间的租车服务协议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实效性,而拥有专车所有权的租赁企业与专车平台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则为专车平台提供了汽车租赁的使用权。这时倘若专车一经出租,租赁企业则失去了对于专车的直接控制力与运行支配力,只享有间接的租赁利益,并不享有直接的运行利益。因此,侵权主体则不因当由专车租赁企业承担,而应当由其承担与过失程度相匹配的补充责任。

综上,从补充责任的认定角度来看,应当由位于第一顺位的专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而补充责任则应当以相应过错程度、过错范围作为依据,由专车驾驶员的劳务派遣企业及汽车租赁企业共同承担。

3.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二者之间隶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作为雇主的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其中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形态,它强调了造成侵权行为的原因,规定责任人与侵权方之间需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确定了责任人的主体地位与侵权责任 。

在自营模式下,网约车驾驶员只是车辆的使用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为网约车平台或汽车租赁公司。同时,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应当为雇佣关系,驾驶员的劳动报酬由网约车平台支配,其业务活动要受到平台指示与约束,为平台提供服务。此外,当服务过程中因驾驶员原因致使乘客遭到人身伤害时,由于该情形下驾驶员仍然处于为平台创造运行利益的特定状态下,运行利益归平台所有,因此应当由作为雇主的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替代责任。

(二)侵权责任类型

1.交通事故

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主要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致使受害者在精神层面受到了重大的打击与刺激,严重扰乱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秩序。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针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问题制定明确的认定方式,在这种情形下侵权的主体既涉及到网约车的驾驶司机,还涉及到网约车运营平台、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鉴于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缺乏明晰的法律关系,也并无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因此应当综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综合研究,着力为该类侵权问题寻求解决渠道,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有效途径。

2.重大人身伤害

近年来网约车恶性事件屡屡发生,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并未针对选聘人员进行合理选取,加之网约车平台缺乏对于司机行为的有力监管,致使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对于乘客所造成的重大人身伤害类侵权问题屡屡发生,不仅使受害者的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同时还会对于受害者造成不可磨灭的精神创伤与心理伤害。这类重大人身伤害类侵权问题所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因此应当在予以刑事制裁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网约车司机、网约车运营平台以及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等进行追责,并采取有力监管手段与解决措施推动安全隐患的排除与解决。

3.个人信息非法泄露

如今网约车平臺借助移动智能设备中的GPS系统获取到乘客与车辆的位置,乘客利用移动软件与网约车司机建立会话联系,网约车司机会获取到乘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电话、姓名等信息,同时在进行付款时还会涉及到乘客的银行卡号、支付密码等信息,无形中对于乘客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针对个人信息非法泄露问题,本文认为网约车侵权平台应当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事后再由网约车平台向过错司机提出追偿,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尽快使乘客获取到损害赔偿。

(三)赔偿责任分析

1.网约车平台责任

依据《网约车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倘若网约车未能按规定针对驾驶员资质以及车辆性能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当发生交通事故问题时,则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先行支付赔偿责任,还要依据平台与驾驶员、汽车租赁公司等方之间构建的劳动关系判断是否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

2.他方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倘若机动车使用者与车辆所有者不一致时,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额度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则由机动车的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经职务行为认定后判断驾驶员因工作行为致人伤害,则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部分失职责任。倘若因约车人过错而造成伤害,则应由乘客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

三、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的构建策略

(一)建立不连带责任

要想切实构建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机制,首要前提便是从立法机制入手进行改革,应当扭转以往的承担责任机制,在网约车运营平台以及承运人之间建立不连带责任,突出平台的承运人地位,一旦乘客遭受侵害便可迅速寻找到求偿对象。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可以与承运司机之间建立良好的协商,扩大网约车保险的辐射范围,更好的规范网约车运营环境,也有助于维护求偿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各方主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促进网约车行业发展。

(二)完善全方位监督

应当建立集政府、媒体、群众于一体的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监督机制。借助政府监督发挥主导作用,强化针对网约车平台的严格审核、规范其运营流程,指派专业部门跟进侵权案件,为法院案件处理提供数据分析,发挥良好的引导、督促作用。同时强化媒体监督,借助媒体的曝光与批评遏制网约车平台推脱责任现象的发生,借助媒体正面引导扩大正面企业的知名度、提高信誉度,推动网约车行业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理念。还应当强化群众监督,汇集群众力量壮大维权力度,更好的规范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

四、结论

总而言之,网约车的发展为人们日常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也在立法、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缺陷与问题有待改进,还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网约车整顿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将其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进一步促进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健全构建。

注释:

郭成华.网约车侵权责任实务分析.黑龙江大学.2018.

夏利民、王运鹏.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6).102-110.

啜春雷.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

刘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研究.东北农业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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