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思考
2018-11-30苏波
苏波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制度
一、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制度及相关规定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条例在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等方面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1.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体现了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立法思路,在支持企业自主立项、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规定。
2.针对我省资源型省份、绿色农产品大省及承接军工科技项目多、军工企业多的特点,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3.为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更加宽松的优惠政策,使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强化政府保障能力,从资金、税收、金融、保险等多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
5.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还就财政资金支持做了多处规定。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省先后出台多件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对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不冲抵财政性经费预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提出,政府科技计划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转化期限。逾期两年未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或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实施转化权。《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提出,支持企業转化科技成果,激励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培育和发展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促进科技成果制度保障方面的问题
科学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很大程度上依赖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弱和快慢。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诸如,缺乏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估标准而影响成果适时转化;科技成果的理论性、技术性强而时效性差而难于转化;科技成果自身与市场需求脱节以致无法转化:科研主体、转化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功能配置与衔接不畅,等等。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通畅。没有形成直接有效的沟通平台和机制,对接精准力度不够;产学研合作不够紧密,很多科技成果流失: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技人员的贡献没有划定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限制太多,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比较薄弱,科技转化中介服务组织不力,还没有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服务机构。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立法建议
不同性质的法律对科技进步的作用有截然相反的两个方向:一是保障和促讲科技进步,二是延缓甚至阻碍科技进步。现行法律制度理应促进科技进步,为科技成果转化保驾护航。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应有之义。
1.搭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平台和沟通渠道,实现供求双方信息对称和互通。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的内容,但在具体的操作措施上,还不够细化。应在条例中明确,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仅要有政府部门的政策协同,还应该有企业、组织和公民的广泛参与。同时要着重加强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让更多的科技主体参与到信息平台中来,实现信息共享,沟通无限,解决科技成果与市场联系不紧密、技术成熟度不够、学校与科技人员自身不具备转化能力。
2.完善和细化保障措施。条例确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但有哪些保障措施和贯彻落实的制度,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时遭受到损害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并没有做出细化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决定着转化的成功率。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因此,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最有效的法治手段。
3.建立适合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立法层面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障碍。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收益。无论是直接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还是从事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只要符合科技成果各方的利益,不损害公众利益,就可以享受这种收益和成果,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权更多地转交给科技成果责任人,减少行政性干预。同时建立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约束机制,使科技成果转化能在法律的轨道运行。
4.拓宽科研经费的自主使用空间。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实际效用来说,过多的约束不利于发挥有效的科研经费的使用效能和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作用。只要科研经费的支出和使用依法依规就不必过多干预,把科研经费的使用权交给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使科研经费发挥更大效用。同时建立科研经费使用效果评价机制,并以此作为后续经费申领的重要参考标准,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预期效果。
5.建立完善服务组织。在政府引导下,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织,明确服务组织的定位和方向,努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周到细致及时的中介服务。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制度规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的准入条件,使服务机构的确立真正能用来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综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制度确立,还需要实践中的操作和运行保障。完善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综合保障机制体制,才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地,解决我省科技成果产出多落地少的困局,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科技含量,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