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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统计造假要动真碰硬

2018-11-29李斌

浙江人大 2018年11期
关键词:统计法党纪政绩

李斌

统计造假不仅是一个关乎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经济问题,而且是关乎统计法权威的法治问题,更是对党忠诚与否的党性问题。

虚报统计数据,违法代填代报,干扰企业独立报送,抵制、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近日,国家统计局通报5起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曝光的问题令人警醒,也为心存侥幸、试图造假的人敲响警钟。

把脉国情社情民情,统计工作为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素来被誉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风向标。真实是统计的生命,统计数据不可靠、不可信,不仅影响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判断和决策,也会让群众感觉数据和现实有“温差”。

统计造假既是老问题,也是大难题。原因就在于,其中不仅涉及被统计单位捏造数据问题,还有靠假数据制造政绩假象的“数字出官”问题,更有非法干预统计人员独立真实报送数据等“官出数字”的问题。一些地方政绩观扭曲、法治观落后,通过非法行政干预给统计数据“注水”“抹油”。更有甚者,设立虚高指标倒逼各级层层加码,甚至直接向企业下达数据造假任务。由此可见,统计造假不仅是一个关乎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经济问题,而且是关乎统计法权威的法治问题,更是对党忠诚老实与否的党性问题。

统计造假非“一日之寒”,治理起来也绝非一日之功。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离不开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督察、严肃的问责作支撑。惩治问责这一手不能放松,必须祭出“零容忍”重拳,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和问责力度。特别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要倒追责任、上查一级,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既追究党纪责任,也追究法律责任。惟如此,方能为统计工作排除“政绩困扰”,让统计法受人敬畏。

制度设计之外,更需要坚强的组织路线和严格的党纪约束,营造一个能够真实统计、独立统计的环境。改变政绩考核的指挥棒,才能扭转对政绩数据的迷信。组织部门应加强“政绩甄别”,改进干部推荐考察方式,坚持“凡提四必”,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四唯”问题,特别是唯GDP取才的问题。公器不能私用,统计数据不能听命于私人利益。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诚信甄别”“守法甄别”,既敲打干扰统计工作的肆意违法者,也问责对统计违法行为不敢管、不愿管的失职无为者。

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本出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领域改革举措,一条主线分外清晰,即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深化统计法治建设。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明确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提出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层层确认督察事项,再到如今推进统计造假曝光常态化和制度化,一系列“依法治統”举措,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了高压合围、强力震慑。

党的十九大作出“完善统计体制”的重要部署,新时代统计工作肩上的担子更显千钧之重。全力推进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以真实准确、公开透明的统计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统计工作方能不辱时代使命,不负人民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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