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基层单位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和建议

2018-11-28孙健

活力 2018年16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建议

孙健

[关键词]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建议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提出的“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即让党员之间互相监督成为一种习惯。“第一种形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内容和措施。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防止党员干部犯严重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平时最需要下功夫推进和落实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一、影响基层“第一种形态”运用的因素

(一)从“不会用”到“不愿用”

有的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时面临着“第一种形态”“不会用”的困惑,对谈话函询等具体内容和情形理解不够,对某一问题该用谈话还是其他方式、如何选择谈话类型等问题把握不準,进而产生“不愿用”的心态。究其原因是不明白“第一种形态”什么时候用、怎么用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

(二)思想包袱多,“不敢用”

有的基层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一方面觉得“第一种形态”抓得再好,也很难看到成绩,有时反而会得罪人,执纪的对象一般多为单位同事,思想上有担心得罪“熟人”的顾虑:另一方面觉得“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不好把握,如果拿捏不好分寸,容易出现乱用、错用等问题,日后还有可能反过头来被组织追责。

(三)措施使用单一,缺乏针对性

目前上级监督执纪问责的培训大多针对的是党委(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对基层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人员的直接培训还未传导到最基层。由于这部分人员中的许多同志不了解具体的方法措施,大大局限了对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空间和对象。有的基层单位存在着机械理解、简单使用的问题,往往避重就轻,只采取集体谈话、约谈等单一方式,不能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影响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

(四)后续跟进“空白化”,缺少跟踪工作记录 基层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由于后续处置工作未能及时跟进,可能造成“一谈了之”的局面。对倾向性问题是否得到制止、提醒预警的事项是否整改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纠正、纠正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个人苗头性问题是否反弹等,没有及时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和分析,从而削弱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

(五)运用结果空置,缺少文件支撑

对干部使用“第一种形态”,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后,是否对干部选拔提职产生影响尚无明确解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关心爱护基层干部,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压力大、任务重,有时为了破解工作难题,因没有政策可依据,工作可能不完善甚至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提醒谈话”,是否会打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干部的提拔使用。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应当制定容错清单,都需要上级相关部门认真调研,及时提出工作要求和意见。

二、对基层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适用范围,细化操作流程

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立规建章是进一步落实党内监督的必要做法,便于对运用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有助于执纪者在工作中有的放矢,提高专业性。文件的制定需对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在列举使用情形时可使用具体的描述性语言,便于执纪者更好地理解使用;明确总体要求、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实施的措施及程序、责任追究,精细设计每个环节,尽量做到科学周密;可使用表格文书等形式,明确操作程序,便于记录与存档。

(二)压实主体责任,广泛发动参与

党章明确要求,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因此实践“第一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责无旁贷的职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也需要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的研究参与。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牛鼻子”。在工作中要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列入主体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党组)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和处理,防微杜渐,推动“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努力营造单位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单位出现违规犯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平时就潜藏在工作和生活的角落中。因此需要更多主体参与进来,充分发挥组织与集体的力量,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及群众都要投身其中,对问题不打掩护,敢于揭短亮丑,促进和保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坚持多措并举,丰富方式方法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可采取的措施多样,应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问题、不同对象,科学选择使用,不可片面简单地只使用其中较为熟悉或较容易操作的几种,如果在使用的方法上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就会使效果大打折扣。在实际使用中,也可根据问题类型和对象选择两种方式结合使用,达到“1+1>2”的效果,这就要求执纪者对各种措施适用的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尤其是对相关政策要学懂弄通,并且能够灵活运用:同时还要及时总结经验方法,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关注后续结果,写好“下半篇”文章 谈话的结束、通报批评的公开不代表“第一种形式”运用的结束,后续处置工作还要及时跟进,才能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目的,要谨防工作流于形式。

在执纪效果上要突出整改落实。对认识问题不深刻、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绝不放过,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注重制作台账,关注后续效果。可结合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等进行研判,分类处置、跟踪记录;将落实整改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任追究体系,把结果运用与党风廉政目标考核挂钩,提高思想认识;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第一种形态”的执纪效果不走样、不变形。

猜你喜欢

监督执纪建议
我建议,你也想我一下
过剩的建议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关于不做“低头族”的建议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探索
三代人的建议
落实纪法分开的原因及对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