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社会责任到社会创新:发展和伦理问题
2018-11-28林洁珍黃元山
林洁珍,黃元山
一、引 言
CSR概念演进至今几十年。如何培育企业家具有新的社会责任感的相关讨论早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霍华德·鲍文(Howard R.Bowen)于 1953年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
真正的辩论始于1962年,当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强烈地认为,社会责任理论从根本上是颠覆性的,“企业者接受社会责任,而不是为股东尽可能赚取更多金钱,这将彻底破坏我们自由社会的基础”(Friedman 1962);并在1970年再次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其利润”(Friedman 1970)。他的论点是基于经济理论和自由主义的道德概念:股东对其资产拥有财产权,也理应获得这些资产之回报。
不过,约瑟夫·麦奎尔(Joseph McGuire)(1963)却对CSR有更广泛的观点,尽管他也承认经济责任仍是首要关注。自那时候起,社会责任便以多种不同方式被概念化,并没有达致普遍认同的定义。有人甚至认为,不应该存在“一刀切”的定义(van Marrewijk 2013),因为不同机构的状况或会随着时间和空间而变化。
随着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对企业期望的改变,CSR政策和计划也相应有所变化。过去20年来,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从避免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演进为主动积极解决社会问题,例如不平等和贫困、环境恶化及气候变迁,并且不限于本土,甚至推及全球。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的公司,将可能面临诚信和声誉损失的社会风险,由此影响其长期可持续性;具有良好CSR绩效的公司则可能获得良好的信誉和经济效益。企业社会绩效于是成了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社会创新视为可持续发展动力(Osburg 2013),并将预期的社会和环境绩效,作为企业创造共同价值观和社会创新的新机遇。CSR的演变代表着资本主义的演进,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到创造共享价值的创造性资本主义。
最近,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现时大多数的千禧一代都不支持资本主义(哈佛政治学会2016)。因此,面对人们对大企业和资本主义的信任日益恶化,CSR和资本主义的演变就显得尤其重要。我们将研究CSR和相关伦理问题的发展,以及它们如何与社会创新产生关系。
二、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创新
1.CSR
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社会预期企业能为利益相关者创造社会价值,这种预期甚至超越法律和法规的最起码的要求。但对CSR,目前并没有达致普遍认同的定义。
世界企业永续发展委员会(WBCSD)所沿用的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持续致力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提高员工及其家庭甚至扩及社区和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WBCSD,1999)。”①更具体且广为研究人员接受的定义可见于阿圭那&格拉瓦斯(Aguinis&Glavas 2012,P.933)文献,其中把 CSR定义为:“将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绩效的三重底线(triple bottom line)纳入考量之特定背景的组织行动和政策。”
CSR可由不同动机来驱动(Prieto-Carron et al 2006;Garriga&Mele 2004)。当它被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时,它的驱动力可以是道德动机(moral motivations)或合规驱动(compliance-driven);可以由利润动机驱动,面对社会压力和政治考量,为改善声誉而作的权宜之计;或者是旨在提高市场估值和财务业绩的策略动机(Bruyaka 2013);可以是超越合规和利润的动机,单纯出于对地球、人类潜能或社会责任的关怀;也可以是寻找一种平衡和功能兼具,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领域创造有价值的企业绩效表现,并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取得共赢的解决方案(van Marrewijk 2013)。概言之,CSR没有达致公认的定义,而是因应不同机构的发展、意识及目标而有不同的定义。
就CSR的实践而言,开发CSR的一个重要发展,便是发展它与各种国际CSR标准的相互作用,包括ISO 14001(环境管理系统标准)、ISO 9000(品质管理标准)、SA 8000(生产供应链对工人条件的标准)、“全球联合国契约组织”(UN Global Compact)关于人权、劳工权利、环境和反腐败的原则、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标以及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引标准)。CSR的标准可以带来许多有益结果,包括CSR的实施、对CSR的支持、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持续改善和提高企业声誉。这也可以提高自我督促的效应,毕竟若被视为一个负责任的主体,就更容易采取负责任的行为,而令外部执行成本也可能减低。
然而,常用的CSR标准却存在两大弱点。第一个是概念不适当。标准或许适于处理技术性问题,但在定义和处理复杂的社会和伦理问题时,存在各种方法上的困难。采用CSR标准的过程将牵涉额外成本,对小型企业来说可能会太昂贵。另外,CSR标准的采用基本上是自愿制,缺乏合法性以及强有力的合规机制。如果发展过程要有效用,除了表现层面,标准的制定便应涵盖上述两个通则(de cdle et al.2014)。另外,三重底线方法亦缺乏整合。CSR有可能不会融入企业的不同部门,而只限于负责CSR或持续发展的部门(Sridhar&Jones 2013)。若能将整合性报告(“Integrative Reporting”)融入整个策略管理中可能会更为有效。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CSR标准不能推动系统性的变革。虽然它们能有效地帮助一个特定机构来改善其社会、道德和环境层面的绩效,但当面对国家或全球性规模的问题时,仍需要公共政策层面的思考。
另一个概念性问题是,标准化的国际准则和一般标准都忽视了一件事,即CSR的相关概念和维度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可能有所差异。例如,根据对中国630名CEO和企业家的大型调查(Xu&Yang,2010):除西方所见的六个常用角度,中国文化下的CSR还有三个独特的维度,即就业、商业诚信及社会稳定和进步。
还有研究(Lin-Hi&Bloomberg,2017)指出,尽管企业对CSR有所承诺,但违反基本劳工标准的行为仍然普遍存在,例如童工、危险性工作条件、工时过长以及工资低廉等。其中有许多原因,包括全球化竞争的压力、利润最大化、短期盈利主义以及国际供应链的复杂性,而这些问题在新兴市场国家尤其严重。工人的福祉通常都不是管理上的优先事项,政府也未必愿意负责任地执行劳工标准。只要客户不愿意鼓励企业这方面的努力,那么供应商层级确保工作环境的计划就难有成效。作为买家的企业必须保证负责任的标准并不会伤害企业的竞争力。对伦理消费的支持也是推动CSR的必要动力,但这种支持经常缺乏。以伦理方式生产的产品价格往往较高,消费者往往因价格高而不愿意购买。如果消费者不愿意为良心消费支付更高的价格,也就无法鼓励良心生产。
CSR评级的不足在富士康国际身上便可看到。该公司在CSR调查中得分很高,在两次调查中都排名第七(Oxfam HK 2008,2009)。富士康与另一家公司在供应链组别调查中都获得最高分数,更一直被纳入“可持续发展指数”。然而,2010年富士康工厂有18名负责生产iPhone和iPad的员工选择了自杀,这说明工人的一些基本需要可能得不到照顾。据报导指出,生活条件和工作规则有可能令一些工人感到孤立和无助②(CBS News 2013),但这些情况都没有充分反映在CSR的调查数据内。
2.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可持续性的概念在CSR的文献中频繁出现,经常与社会创新概念有关。“可持续性”通常被定义为从环境、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发展能力。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了利益相关者的长期性价值,于商业营运顾及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层面,透过充分的透明度,以加强沟通(Osburg 2013 p.19)。
为实行良好的管理工作,金融机构投资者关心其财务投资的长期性回报,多于短期性利润。基于伦理因素,对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的兴趣亦日益增加。投资者希望通过良好的(同时避免差劲的)可持续性投资,影响商业行为,表达对企业提高透明度的预期,并可鼓励上市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向潜在投资者传达其可持续发展的讯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例如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甚至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可持续报告,以维持透明度以及金融市场的公平性,试图吸引国际金融机构投资者,这对金融市场发展甚为重要。
为鼓励投资者参与社会责任的投资,领先的金融机构便创建可持续发展指数。以美国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和香港恒生可持续发展指数为例,其中只包括拥有高度可持续性评级的成员。结果发现,社会责任投资股票组合的平均表现较市场指数相对较好(Cheung et al.2010;Brzeszczyski&McIntosh 2014)。还有发现显示,投资者会惩罚那些企业社会绩效处于低水平的高盈利公司(Lourenco et al.2012)。而市场激励和政府的谨慎法规,则可推动社会责任投资,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公共部门的资源减少,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要求为解决社会问题作出贡献,此举远远超出传统的CSR。这意味着创新的业务解决方案,必须超越利润最大化的传统目标。企业面对具有挑战性的社会需求,社会创新可能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方法。
CSR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多面性的。CSR涉及不同组织的层面,故不同形式的创新都可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系(Grieshuber 2013)。以CSR及可持续的领导,便可大幅减少招聘、培训成本及降低营业额,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绩效。对社会负责的雇主,其价值观更具有吸引力,因而有可能吸引类似价值倾向的人。透过参与及多元化管理(员工或客户),带来社会创新。
3.社会创新
根据熊彼特(Schumpeter)的研究,创新是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也可以理解为组织采用能创造价值的新东西。因此,社会创新概念包括一个概念转变的过程,或是一项发明转变为创造社会价值的解决方案(Osburg 2013)。
社会创新已经被各种方式定义过。欧洲商学院(European Business School)把社会创新定义为“面对社会挑战的新解决方式,有处景性的、有具体目标,并着重于促进公共利益。”(Osburg 2013,P.17)。解决方案可能有处景性(contextual),但基本概念是推动公共福利。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把社会创新定义为:“社会创新是符合社会需求、创造社会关系和形成新合作模式的新想法。”这些创新可以更有效地解决未被满足的产品、服务及模型的需求。它也可被定义为:“面对社会需求和问题,发明新的解决方案、确保支持并付诸实现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创新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成果:一种思维方式,并将此思维方式应用于解决社会问题之上(Intel China 2014)。莫维斯和古金斯(Mirvis&Googins 2012)将企业社会创新定义为“一种策略,结合独特的企业资产(企业技能、创新能力、管理敏锐度、规模能力等)与其他领域的资产合作,共同创造突破性的解决方案,以解决影响商业和社会可持续性的复杂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在此我们可以发现,与其他领域合作的理念成为了社会创新的要素。创造和融入社会创新代表着CSR新的一步。而CSR的转型需要利用创新动力来突破传统平台和落伍的过程(Googins 2013,Crets&Celer 2013)。
根据奥斯堡和施密特皮特(Osburg&Schmidpeter 2013)的观点,社会创新概念超越了传统的CSR,因为它为公司的责任添加积极主动和前瞻性的部分。CSR的传统目标是作为良好的企业公民,并做对的事情。传统方法是去解决跟公司核心业务相关的社会问题。然而,社会创新的方法是为市场创造解决方案,并为参与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创造共同价值。社会创新概念应该融入企业的核心创新过程。如果社会创新概念被视为临时的或非核心业务的解决方案,便会面临在经济不景气时被牺牲的潜在风险(Osburg&Schmidpeter,2013,p.318)。
2011年,波特和克莱默(Porter&Kramer)在《哈佛商业评论》(Harvard Business Review)发表一篇题为“创造共享价值”的重要文章,指出企业可以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解决社会问题。根据波特和克莱默的说法,企业可以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重新设想产品和市场、重新定义价值链中的生产力,以及在公司所处的位置上建立支援性的产业集群。
虽然社会创新的领域经常强调创造共同价值,但应当指出,在某些情况下,CSR有可能不会创造共同价值;而从伦理观点来看,这仍然是好的(Rangan et al.2015),因为一些CSR计划旨在为社会,而不是企业本身创造商业价值。重要的是,CSR应该令企业的社会和环境活动与其业务目标和价值观相一致。若是如此,CSR的活动便可降低风险、提高信誉,为业务成果作出贡献,这一切都是好的。但投资是个道德决策,需充分考虑良好的管理、竞争优势和成本效益(更高的社会效益,更低的社会成本)。除此之外,企业可能需要牺牲股东的利益,来纠正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此举的伦理基础可在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道德情操论》关于正义的讨论当中找到,如果企业有义务纠正损害,股东的所有权利便要服从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权利(Brown&Forster 2013 p.309)。基本上,CSR是个伦理概念,而不仅是商业概念。
至于企业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支持CSR举措,我们可以再次从亚当·斯密获得一些见解,他认为,每个人首要及优先的任务自然就是照顾好自己,而且没有人会比自己更适合此任务,所以这是理所当然的(Brown&Forster 2013)。根据亚当·斯密的逻辑,企业管理层应该考虑自身能力,自行决定是否应该参与CSR计划。
事实上,从伦理角度来看,强调CSR双赢可能是存在问题的(Mazutis&Slawinski 2015)。如果一家企业只在拥有即时回报情况下才参与企业CSR,那便有可能错失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机会。另外,这种对利益的注重会让人怀疑这个企业在CSR上的努力是否真诚,因为其中暗示除非有实际效益,否则此企业便不会参与CSR。这种思维方式可能会削弱CSR的真实性,以及人们对企业的信任。
而过分强调由私营企业创造共同价值,亦有可能会削弱政府的责任。企业本身的社会创新其实大体上无法处理现实中迫切的社会需求。一切依靠创新和自己来执行的概念,可能会使社会的注意力从结构性不平等和环境危机转移,而这是必须通过政府政策的根本改变才能处理的。
4.与社会企业的联系
社会企业指的是通过企业模式实践社会创新的一个机构。社会企业的概念因国家而异(Defourny&Nyssens 2010),但它包含两个基本要素:社会和创业精神。具有社会目标,但没有创业精神、新颖性和价值创造的企业,不能被定义为社会企业。它有时会发生在非政府组织,或政府资助的社会计划当中,以传统方式扶贫,协助弱势工人就业,这些方式只涉及重新分配,而不是以一种新颖方式创造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能在不同领域中创建。“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WISE)即在生产领域中创造价值。社会企业雇用弱势群体、绿色企业和以社区为主的社会企业,也能在此领域中创造价值。“市场创造型社会企业 ”(The Market Creation Social Enterprises)在消费领域中创造价值,并创造过去不存在的市场,或改变现有的市场。
社会企业可于行销设计和分销渠道中创造价值,借此接触目标消费者,例如中产阶级良心消费者,或特定弱势群体。一些有盈余的社会企业通过分配剩余收入来支持某些社会议题,进一步创造社会价值。有些社会企业通过社会资本和社区建设,结合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和社区资源以创造价值(Center for Entrepreneurship 2014)。
社会企业可能源于企业对CSR的倡议。一个以利润为导向的企业或许看到了回应社会需求的机会,但不清楚是否可以持续发展。企业或许把小规模社会企业项目放在独立的业务范畴,并申请政府或慈善基金来尝试。当社会企业项目获得成功后,便可与现有的企业逐步整合。这种方法于2006年被诺华(Novartis)采用,该企业制定了“健康家庭”(Arogya Parivar)计划,试图帮助新兴市场中数百万无法获得医疗保健的穷人(Pfitzer et al.2013)。随着整合型组织的出现,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界线便变得不那么清晰了。
虽然社会企业因其社会目标而日益受到欢迎,但应该注意的是,与商业企业家相类似,社会企业家的动机可能是“不纯粹的利他主义”(impurely altruistic)。他们受多重动机驱使,包括自我实现、成就和职业独立性(Bacq et al.2016)。根据经验发现,社会企业家似乎投射出一种脆弱的企业家形象,因此或许更不太可能实现他们的使命。社会企业的社会取向不等于就是伦理的(Chell et al.2016)。在经济企业家精神与社会企业家精神之间似乎有着连续性。我们应该避免把社会企业家精神理想化,同时贬低经济企业家精神。
5.透明度和社会影响评估的重要性
CSR计划和社会企业,甚至政府政策,其效力都可通过透明度和社会影响评估(SIA)的有效措施来提高。当某些企业声称是为了社会目标,而不是利润所建立,并且已获得私人慈善基金或公共资金的财政支持,透明度对其诚信建立便尤其重要。
如果CSR与企业的商业核心目标相关连,CSR将被认为更具真实性;而若能让利益相关者感到真实,他们将更能相信该组织执行CSR工作的努力(Mazutis&Slawinski,2015)。企业应该通过透明度,以及有效的社会成果报告来承担责任。
近年来,一些大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正积极地为企业界制定SIA框架。
SIA也可作为一种评价基准及认证。B型实验室(B Lab)是一家为营利型企业提供企业认证的非牟利机构,通过“B影响力评估”(B Impact Assessment)检视营利公司在企业治理、工人待遇、社区策略和环境政策上的表现。感兴趣的公司可向B型实验室申请“B型企业”认证,他们将获得有关上述四个类别问题之影响评估③。分数高于最低分(200分中有80分),同时符合法律要求的企业,便能获得认证证书。而认证代表着遵守可持续性的原则,特别是在创造积极的社会和环境价值观方面。营利型企业不仅能因为认证获得竞争优势,还可通过将表现与之前的分数及其他认证公司的绩效进行比较,从而提高自身绩效,并创造更积极的影响。目前已有1,728家获得认证的B型企业④。
此外,基于结果的评估能帮助确认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从而协助改善产品和服务,更进一步满足利益相关者。识别社会问题只是社会创新的第一步。解决方案必须通过创业实现并向公众传播。SIA能强化政府政策以及企业、社会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产品和服务,并促进公众改变心态接受新的产品或服务。
SIA如何改善社会创新的过程可以通过下面的图表来说明。
除了改善一个机构内部的创新过程外,SIA还能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社会创新的生态系统:(1)促进社会成果的竞争(例如在政府采购、基金授予/筹资和非政府组织的评估);(2)结合商业活动;(3)更好的政策制定与能力建构(团结香港基金2016)。另外,发布具良好设计的SIA能够提高企业实现社会目标之善意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而且,如果没有有效的SIA,无效益的社会计划便可能不会被揭露,而来自非政府组织、政府和慈善基金的资金亦可能获得授予或继续。这违反了良好管理的伦理,并会降低进步及社会创新的诱因。
三、结 论
在过去几十年里,利益相关者对CSR的期望已经不仅是避免企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而是进而希望积极解决诸如不平等和贫困、环境退化和气候变迁等社会问题。随着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望不断演变,CSR政策和计划也在不断发展。CSR并没有通用的定义。CSR的动机是混合性的,从获得信誉和财务回报的策略手段,到与其他社会领域创造共享价值,甚或出于纯粹的伦理回应,企业迎接自己身处的社会经济背景所带来的挑战。社会创新是企业追求持续发展的一种极具前瞻性的方式,因为企业通过与其他社会领域合作创造社会价值,并将社会效益融入其商业模式。
CSR的演变代表资本主义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模式,迈向共享的创造性资本主义,旨在创造共享价值和良好利润。CSR对于成熟型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潜力,能吸引不同利益相关者创造共同价值,甚至参与新兴国家的社区建设,毕竟要当地政府来做可能效率不彰,而小型社会企业又无法独力达成。
事实上,由企业承担社会事务的混合型组织正在出现。在今日的资本主义中,营利和非牟利之间的界限已变得不那么清楚。在经济企业家精神和社会企业家精神之间似乎存在连续性,我们应避免把后者理想化,同时贬低前者。
然而,我们应该谨慎,不要过分强调通过企业创造共享价值,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力量。伦理考量可能要求企业甚至在付上经济代价的情况下参与CSR,而CSR的双赢也可能是有问题的。此外,提高透明度和对有效社会影响评估的应用,对于提高CSR的真实性,以及建立对公司的信任,进而影响CSR的有效性都至关重要。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企业没有能力代替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的作用,因为它们基本的功能本质上是由经济需求驱动的,因此不能指望市场会确保企业永远依社会的利益行事。有社会使命的组织规模相对较小,并且经常依赖政府或其他企业的支持,它们不太可能解决整个经济都面临的不平等和贫困、环境恶化及气候变迁等结构性问题。因此政府应当扮演好监管者的角色,保持市场的公平性及透明度,并善尽为社会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福利的终极责任。
(英文原文为第六届国际企业、经济学与伦理学学会(ISBEE)世界大会“企业和经济发展中的伦理、创新和福祉”会议论文,现由作者据会后的修改定稿中译发表。作者感谢陆晓禾的宝贵意见及方皓宏的研究协助)
[注 释]
①http://www.wbcsd.org/work-program/businessrole/previous-work/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spx(accessed on 20160515)
②http://www.cbsnews.com/news/what-happened-af ter-the-foxconn-suicides/20130807(accessed on 2016 0510)
③http://bimpactassessment.net/(accessed on May 30,2016)
④https://www.bcorporation.net/community/foun ding-b-corps(accessed on May 3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