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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好生活之伦理意蕴

2018-01-23王丽萍

伦理学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伦理公民个体

王丽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我国历史发展的新的方位,做出这一重大政治判断的实践基础和客观依据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每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人都是其所处时代和社会的参与者、见证人,他们所向往的美好生活是什么样的生活呢?美好生活包含着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丰富内涵,作为主体的公民个体是最基本的单元,只有每个人都感到幸福,人民才过上美好生活,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国泰民安。

一、党和政府倡导美好生活的现实原因和伦理动因

在对国际、国内整体社会发展变化的全面把握和综合预判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生活发展规律,党和政府提出了建设美好生活的崭新社会发展目标,这一目标设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它是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近40年的高速发展,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环境、资源等代价,继续沿用原来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数量增长,既不能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无法满足人民对更高生活目标的追求。其次,我国社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却不断扩大,社会环境和社会道德风气出现恶化和沉降趋势,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日趋凸显,人民生活幸福感下降,凡此种种又影响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显然,我们的社会需要从单纯的“经济中心”向物质文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舒适、环境美丽等政治——经济——精神诸文明要素协同发展的新转向、新提升。最后,我国社会发展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出现的新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国际上民粹主义思想泛滥、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环境污染、大数据可能带来的新挑战。美好生活的价值导向与社会公平、环境友好、社会可持续发展、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等社会价值诉求具有高度一致性,体现了国家意志与人民意愿的高度契合,体现了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三者的和谐统一。

美好生活内涵丰富,国家倡导美好生活的伦理动因在于:首先,伦理道德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和内在助力。“物质文化需要”是偏重数量发展的经济目标,但只追求经济数量的发展,本身没有方向,人类进步所必需的价值就没有优先性位置,发展将不可持续。提出“美好生活”的目标在于通过人的完善与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生产和生活趋向完善和健康。真正健全的经济必定是不仅具有经济合理性而且同时具有合道德目的性与伦理道义性的经济,经济也不是一个纯物质或物质活动的概念,它必然内涵经济主体及其主体间的“应然”逻辑和价值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说,道德既然是市场信誉之基,那么也可以说道德本身即是一种生产力。第二,道德对公民个体的素质培养和价值塑造具有根本、持久而内在的积极作用。当前社会整体道德水准不高,充斥着未富先奢、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不时出现富而不仁、富而无义的非道德现象,道德庸俗化、低级趣味化,声色物欲横流,人们普遍缺乏遵守崇高道德的内在动力,丧失公德的现象日益严重。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生的真实幸福美好不可能在单纯追求物质满足中实现,必须建立在人格独立、精神丰富高尚和摆脱物役的精神自由之上。每个人都应当在物质与精神生活之间找到平衡,人是自然性和社会理性的统一。第三,伦理道德对文明社会建设意义重大。近年的流行文化一味追求搏取眼球,以恶俗为通俗,以低俗、庸俗为本色,美丑不分,出现“扬丑抑美”的不良倾向。老子云:有道无术,术尚可求。有术无道,止于术(《道德经》)。美好生活的社会必须在文明与道德、物质与精神发生二律背反的冲突中寻求突破找到出路。值得追求的美好生活一定是人们能享受相对最大且最长久之快乐的生活,而不是竭泽而渔式的一时快乐。

二、美好生活之“美”维度

“美”即优雅、美丽、善(好)、赏心乐事。“好”即是对人有益、与人为善,在西语中,“好(的)”即为“善(的)”。故此,所谓美好生活即令人向往或值得追求和享受的优雅或高雅、美丽、称心如意的“好(善)生活”。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以儒家为代表的道德文化优先思想。孔子说:“士志于道”,“道”的核心是“仁”和“礼”,仁作为塑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子曰:“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仁”的境界就是“美”,是“得(德)”即智慧的选择。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幸福是终极的和自足的,它是行为的目的。”[1](P11)他赞成人们追求“好生活”,认为“美”与“好”是一样的,“美好和善良是一回事”[1](P14),幸福生活就是合于理性的现实活动,从事理论或沉思的思想活动是最大的幸福。德国哲学家席勒认为,人只有在完整而自由的状态下,才成为一个真正的审美者。马克思则指出,审美创造是人能够超越自身种属限制,按照普遍的客观规律进行生产,最终实现美好自由生活的不断向善和完善的过程。

人类自脱离动物以来就开始了审美和创造活动,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艺术能培养人的审美能力,而美的熏陶能提高人对自然和生活的认识水平,唤起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使人获得美好的精神享受。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全面实现小康之际,“美”的生活就是要从数量评价指标转向质量指标,用自然和艺术之美全面提高个体生命存续的层次和境界,提升生活品质。

美好生活的“美”至少涵盖三个维度:首先,“美”是人性特征中激情和感性欲望的体验,需要理性的引导,“美”追求自由的价值。美学之父鲍姆嘉登提出,美学对象就是感性认识的完善。感性认识的灵感来自长时间生活中自由体验和感悟,激情是重要的催化剂,当人感到美的时候,将体会到释放人性的自由。自由强调免于强制,同时也要求承担责任,自由的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自由的道德情感需要理性的引导,当人理智地释放人性的自由时,自我的良心将给予意志上的平等,自我的欲望将回归到美好的表达,产生爱的情感,人将得到人格和精神上的满足,感受到幸福。个体超越生物本能状态达至自主的自由状态是“美”的最高境界。其次,美包含对自然美、环境美的追求,作为一种精神境界,是人的审美价值与物、自然、环境融合的生态审美观。随着当代人类环境意识、生态意识的觉醒,以及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生态美学提倡的人与环境作为生态系统的有机整体,互相依存、和谐共生的价值得到普遍认同,也体现以自由为价值的生态美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由将确认行为主体自主决断与选择的生态审美权利;另一方面,自由要顾及与环境相系的不伤害及生态正义原则。第三,生活之美来源于生活,也要创造性地反映和提升大众的道德生活,自由地回归本体才能体会审美的最高境界。“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以其多样统一、完整和谐的特征,不仅表现了自然创造力的神奇美妙,而且也表现了人类在文明进程中的生命精神和人文理想。“美者人心之所乐进也,恶者人心之所恶疾也。”(王弼:《老子道德经注》)一个健康而文明的社会,必是以追求美、创造美为文化主流的社会。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那样,只有当此在(人的在世存在)自由地沉迷于心物一体的审美境域中,天地万物才能在澄明之境中获得其真正的本质;只有此在与万物都自由地回归到自身那里,审美的家园才真正的敞亮出来,存在者也才能不断地现身,臻达心物一体的审美自由。

三、美好生活之“好”的维度

善即是好。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论语》)孟子提出“可欲之谓善”(《孟子》)。善的生活不仅仅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亲亲为大”(《礼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还要达至“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止于至善”(《礼记》)。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则认为好的生活是遵循“道法自然”。希腊语的“幸福”(ευδαιμον)兼具好行为和好生活双重含义,希腊人的好生活即幸福生活。英国现代著名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认为“真正令人满意的幸福总是伴随着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来改变世界。”[2](P10)英国《韦氏大辞典》界定,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与义务的学科是伦理学,伦理学是一门敦促美德而禁绝恶行并使人们能够理解他们是如何从前一种状态转化到后一状态的科学,最大限度有利于人性通向卓越的价值是好(善)的,反之则是坏(恶)的。

综上所述,人们理想的“好”生活,不论是主张优先发展人的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还是强调人的物质享受或精神完善为重,抑或是偏重个体或整体利益至上的思想,根本上都是肯定人自身存在的正当性、人的权利和尊严、人的崇高价值的。高尚的价值取向和追求是人获得尊严的前提,人的权利及其充分实现需要以维护良序社会加以保障。美好生活的“好”也涵盖三个维度:首先,要保障人的自由意志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否则人类社会发展将失去生命力。孔子说“吾欲仁,斯仁至矣。”表明其发现了人的自由意志领域,道德不服从于任何外在的因果律,只服从于人的意志。《大学》上讲,“顾諟天之明命,克明峻德,皆自明也。”提出人要顾念、理解上天赋予自身的光明的禀赋,弘扬自己天赋里的智慧与品德。人的独立的价值和尊严来源于人具有自由意志,人身自由权是人意志自由的前提和保障,人追求这些权利、追求幸福,社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其次,人需要对自身本性、自身利益保持理性认知,对他或她所生活于其间的社会及其基本秩序保持理性的认知和尊重,只有这样,他或她才能成为具有公共理性的合格公民乃至优秀公民,全体或者至少绝大多数公民达于这样的理性自觉,社会才能走向高度文明。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的城市化发展使人际交往由以往乡村邻居、亲戚朋友等地域和血缘关系为主,转变为以陌生人际的利益交往和业缘关系为主。在此背景下,人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感情容易流于淡漠、直接、易于冲突,传统乡情被都市化、现代化的交往准则所取代,“好”生活越来越需要人性特征中公共理性的轨导、调节和内化能动性。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是天生社会性动物。”[1]人是其自然存在与自由存在、个体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统一,只有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个体的人才能体会并分享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良序社会共同体普遍精神的价值和意义,从而真正获得并真切感受到幸福。第三,要使人心向善的禀赋不断超越恶的倾向,坚定人性终将向善的历史进步主义信念,美好生活才最终可期并成为人民确信不移的生活信念。生活不单单是人民可以看到或感受到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职业生活,还有潜在或内在的命令,如价值、情感、心理、态度、愿景和信念或信仰,要认识和发展出更高雅的生活意义,不能仅仅期待社会条件的外部供应或行动,还要靠个人自身的道德自律。道德自律要求人成为负责任的主体,道德自律作为人的一种向善的“禀赋”,将促使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寻求达致更高的文明生活和道德境界。

四、美好生活的合伦理性

美好生活作为新时代的美德目标和伦理指南,是阐释生活意义的新的生活方式,是牵引价值世界的新路标,也关乎每一个人的生活实际,有利于个体道德完善,有益于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和良序生活。其合伦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美好生活是具有自身永恒价值追求的生活,其伦理价值具有引领性、自足性和恒定性

美好生活的顶层设计是面向未来的,它是基于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知识和理性,通过长期的制度设计试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依此建构的伦理价值具有高度合理性和高度价值理想导向意义。从制度设计来看,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解决得越好,美好生活实现程度就越高。从理论上讲,发展问题是一个永远开放的价值追求问题,美好生活也是一项不断追求的永恒事业。

美好生活的伦理价值在于其自身,具有自足性,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自明的价值,没有人不会珍惜、尊重并努力追求美好的事物,一切美好的事情,如爱情、亲情、友谊、思想、艺术和自然之美等,都是人类永远追求、永续保持的珍贵价值。就此而论,美好生活既是价值判断也是真理判断,其道德合理性就在于,它揭示了追求美好正是生活意义的真谛之所在。这是人性自明的选择,人生就应该追求美好;这是每一个自由心灵的必然选择,没有人会拒绝美好生活;这也是人类生活的本质,美好的存在才是有价值的存在,美好生活才是生活意义的评价标准和生活的真正目的。

美好生活指向人的真正目的,是倡导卓越人生或优秀人生的道德鹄的,卓越的追求意味着人追求辉煌、伟大和壮丽的品格,彰显人性光辉的一面,具有恒定的价值。美好生活是不背叛美好人性的生活,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利益、权力、金钱、身份、地位等有条件的、短暂性和偶然性的追求截然不同,它是人的精神企求,是稳定性、持久性的目的性价值和理想信念。美好生活并不反对物质财富的价值,但反对简单的、占有性的、贪婪而无止境的财富贪求。美好生活只可能在人的世界中实现,单纯的物质生活的丰裕只是让人拥有一个非人的物质世界,并不拥有人的世界,也就无所谓生活的意义。财富和物质的意义在于它能够用来实现美好生活,如果只是用来实现自身,唯财富而致富,就会导致以利益为本,忽略生活的目的意义,人人如此,就会出现利益至上、唯利是图、物质丰裕而精神萎缩的“巴比伦式的”社会,人生活在无尽的欲望中,也就不可能感受到幸福。易言之,财富只是人类实现美好生活的手段、条件、工具,而不是其目的本身。同样,美好生活也并不否认权力的意义,但权力和权力的获取与晋升绝对不是美好生活的判断标准,亦非其必要条件,美好生活与权力无关。

2.美好生活是由契约伦理精神规范的良序的社会伦理生活,契约伦理具有必需性、合理性和工具性

从消极的意义上看,遵循伦理规范首先是为了避免作恶,从而避免受到社会惩罚,但任何社会行为规范终究将落实到生活意义是否指向真善美的根本价值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伦理规范和其他人类行为规范一样都是必需的。这首先是因为人性自保利己的自然属性和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所致,使各社会成员在面对利益冲突时,需要各种相应的行为规范来调解彼此争端,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社会生活中每个公民具体的愿望及其实现依赖于社会制度安排调节。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等原则是契约伦理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商品交易活动中契约得以实现、美好生活可以期待的根本保证,诸如以上的契约原则均具有双重价值:功利价值和伦理价值。

契约伦理是出于底线保障,根据公民共同生活的需要设计的基本道德规范,它是足以约束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基于公正的公共价值准则和公共利益分配的伦理,是保障良序社会从而建成美好社会的基础,美好生活的前提是充分而公正地保障全体公民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好生活体现为尊重并公平地分配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失去契约就没有权利,只有侵犯和占有,这是美好生活对社会契约伦理规范和社会公平秩序的内在理性要求。

在马克思看来,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生活既有竞争更有合作,人们之间订立的契约是一种许诺,是对契约双方“合意”负责,有利于实现人们之间的合作,合作即意味着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认,履行契约对双方既是一种保护又是一种约束。为了达成契约,必须以契约双方的平等和自愿为前提。具有契约关系的公民双方是平等的,契约本身就包含责任、权力和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欲做自己喜欢的事,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3.美好生活是需要培养公民的正义感和善观念品质的生活,个体道德品质具有基础性、独特性和创造性

透过每个公民的言谈举止和外在气质可以观察整个社会的精神风貌,公民个体的道德品质是构成公民素质和社会整体道德面貌的基础,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每位公民个体道德素质的提高。道德的本质指向人的完善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协调。人的完善意味着人要有崇高的人生价值取向与积极的生活态度;人际关系的和谐协调意味着人际或主体间要实现1加1大于2并实现双赢或多赢的人际合力。个体道德品质的养成是对道德价值的自觉认同和自我完善的过程,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心中的道德命令,内化为个体的人格、个性。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质,造就高尚的道德行为,是德育的基本目标,也是美好社会道德风尚形成的前提。公民的品德建构和道德发展是在个人实践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个体对道德认知、认同、内化、外化的反复加工、理性转化过程,也是化德性理论为德性行为的道德实践过程。公民的创造力、正义感和善观念能力是培养美好生活之公民实施社会创新、培养并强化公民间合作能力的思想动能和理论基础,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来保障。

由于天赋和后天环境条件的差异,每个公民在知、情、意等方面具有独特性和差异性。“知”即个人道德认识或认知;“情”即个体道德情感或道德感情,是人与物的本质区别之一;“意”即个人道德意志,是个体将道德认知和道德愿望转化为实际行为的综合性意志力。个体品质受社会外部环境如制度和历史文化习俗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提倡“仁者爱人”的思想,仁和礼是由家庭亲情推广到宗法社会的德治智慧,成为了做人之道,形成了中华民族以善为美、长幼有序的道德风尚和与人为善、爱有等差的伦理品格。

人一方面受制于世界事实,另一方面又主宰着自己的生活,生活意义在创造中产生。人的行为受自由意志的支配,自由意志的正道就是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本性是创造性的,人的存在就是创造自身存在的过程,人被创造为创造者。个体品质不仅创造了人际之间实现善价值的相互促进和帮助的主体道德条件,还创造了社会生活的伦理共同体。正义和善观念是人类社会建构、凝聚并保持伦理共同体的价值观念基石,只有建构并借助于伦理共同体,人们才能保持对美好生活目标和理想的持久追求,并有可能实现其美好生活的愿景。

综上所述,追求美好的道德价值是绝对的,在逻辑上居于优先地位,契约伦理规范的道德价值具有相对性,但作为人权的基本保证,是必不可少的,公民道德品质的培养是伦理价值和道德规范的落脚点、发力点和归宿点,三者互为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美好生活是人人都有获得感、满足感的优雅、高尚而美丽的理想生活,它既是个体的,也是伦理共同体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追求美好生活,也都有创造、维护和不断改善美好生活的义务。当所有成员都在以增进美好为己任,并用美好造福人类的时候,我们共同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就是一个美好生活的共同体。

每个社会和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思想路标和时代精神。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努力创造美好生活,从而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当代每一个中国人应该并且必须明确的生活目标和努力方向。美好作为彰显人性光辉的生活意义,其所蕴含的独立、自由、平等、公正、幸福等价值必将使之由道德关怀上升为具有普通意义的人类情怀,不独成为我们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崇高理想,而且也将成为当代世界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和全球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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