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
——负债》明年起施行
2018-11-25
最近,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负债准则”),以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负债准则共七章37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负债准则的制定依据、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负债的分类等。第二章为举借债务,主要规定了举借债务的概念、内容、确认和计量,以及借款费用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第三章为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规定了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概念和类别、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第四章为暂收性负债,主要规定了暂收性负债的概念和类别、各类暂收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第五章为预计负债,主要规定了预计负债的概念、确认和计量。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了各类政府负债的披露要求。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负债准则的生效日期。
据了解,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是会计意义上的负债,具体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符合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负债,其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即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其中,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其中,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负债准则。这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主体的范围可能不完全一致。
此外,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为满足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纳入会计账簿核算并列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个别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包括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这一负债内容的界定与国际通行会计惯例相一致,但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的内容可能不完全一致。
据介绍,《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此基础上,负债准则将负债分为偿还时间和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并且将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照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运营活动形成的暂收性负债,并对不同类别负债的构成、确认和计量等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这一划分有助于按照负债的类别揭示不同程度的偿债压力和债务风险,促进相关方面更为科学地开展政府会计主体的债务风险分析和管理。(据《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