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数据与税务稽查有效性融合研究

2018-11-25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陕西西安710068

商业会计 2018年21期
关键词:稽查征管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陕西西安710068)

一、现阶段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新要求

首先,国家着眼发展大局,就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步伐。落实到税务稽查工作上,就是要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进户执法,减少检查频次,依据较之以往更为有限的数据信息实施快速、精准、有效的稽查,不断提升稽查工作质效,真正实现规范且有效的事后监管。

其次,在依法治税的新时代,税务稽查作为税收高风险的应对手段,通过案源管理、检查、审理、执行和结果反馈,实现自主风险识别、应对和反馈的闭环运行,在税收风险管理流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稽查高风险的应对质量影响着风险管理运行的效果。当前,涉税违法行为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一是从执法环境看: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涉税违法行为呈现出了新动向。营业税阶段的涉税违法行为在增值税链条抵扣税制下产生了新动向,税务稽查执法监管面临着新的形势。二是从作案主体看:实施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犯罪行为及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增加。三是从区域看:内陆县乡和沿海发达地区并重。网络经济和线上交易方兴未艾,涉税违法地域差异逐步弥合,内陆县乡和沿海发达地区面临着同样的挑战。四是从违法主体看:大型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占据相当比重,大型企业涉税筹划的边界往往成为其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发风险点,涉税业务复杂、新兴业态居多、政策界定不清晰,亟待稽查部门通过现代化的手段、综合运用税收大数据快速精准识别处理。

最后,金税三期系统在全国推广上线运行,奠定了稽查大数据应用的基础。各地数据管税的探索与实践创造了稽查大数据应用的平台和机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税务稽查部门亟需加强大数据在稽查四环节中的深度应用,在提升稽查工作质效的同时,加强稽查成果在税收征管、风险评估、纳税服务领域的集成延展应用,实现大数据与稽查工作的深度融合,在实施精准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服务税收征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本文研究的税务稽查大数据,包括五方面内涵:金税三期核心征管数据、数据管税平台承载数据、稽查依职权采集数据、第三方协护税专供数据、涉税互联网抓取数据及跨国情报交换数据等。

二、大数据在税务稽查工作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数据覆盖面窄,获取渠道尚需拓宽。(1)依职权采集数据采集难度大。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日益发展,新型互联网企业、部分大型企业往往采用独立研发的个性化财务及管理软件,数据服务器设立在异地甚至是境外的情况较为常见。受特殊数据环境及特定服务器等条件的限制,税务稽查实施电子查账采集数据时往往遭遇障碍、访问权限受限,数据采集存在一定难度。(2)外部数据获取渠道不畅。目前,第三方采集数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外部数据获取权限不一、数据不实、获取不及时、信息采集量不平衡等问题。

(二)数据利用不充分,亟待挖掘应用深度。(1)资源缺乏整合,有效数据利用率不高。面对纳税人虚拟经营方式、数字化产品、集团化运作、跨区域经营、专业化细致分工、信息化程度较高等现代经营方式,税务稽查单纯凭借账簿凭证等财务数据和系统内基于税收管理而积累的闭环数据,难以满足对纳税主体税收情况的全面管控,亟待整合来自工商、金融、法院、房管、海关等多部门的第三方数据、源自多渠道的与企业生产相关的税源数据、依职权采集数据以及互联网披露信息数据,真正实现数据的全面、系统、可用。(2)数据应用不充分,尚未突破深层比对。现阶段,案源管理尤其是自选案源,仍依赖于简单数据比对或是凭个人主观经验判断,多为任务导向下的对税收贡献率高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异常企业的倾向性选取检查;在数据应用集中检查环节,传统“就账看账”的工作模式较为常见,与“聚焦数据拨真相”、运用指标模型深度分析比对、查找疑点数据、实施有效检查的工作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3)多重视数据来源,深度挖掘能力不足。实践中,更侧重于获取的“数据大”,而不是应用“大数据”。更多依赖人工加工数据和识别判断,对于数据的分析更侧重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信息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推断或浅层分析,欠缺对纳税人的数据信息进行纵向、横向、定性和定量的综合性分析识别,深度挖掘数据的内部规律并予以充分利用的能力亟待提升。

(三)数据匹配度低,管理质量不尽理想。内部信息源数据口径、内外部不同来源数据不一致、不匹配问题较为常见,数据质量层面的问题是首先需要予以改进的基础性问题。目前,对于毕威迪(BvD)数据库提供的超过30万家中国内地上市与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在与税务部门的征管数据进行比对的过程中,仅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六项主要指标,存在一定比例的差错率。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关联性迫在眉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数据集成度不高,缺乏融合增值利用。(1)稽查成果与税收征管综合集成运用还不充分。检查过程中的二次采集、补正采集数据、已有稽查检查成果多局限于稽查部门的内部应用,还未与“金税三期”核心系统形成双向闭合数据流向。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和亟待加强监管的风险点,后续管理未及时跟上,以查促管的效果仍不理想,屡查屡犯的情况时有发生。稽查成果与风险评估综合集成运用较为缺失。检查中采集的实时财务信息,未能作为对纳税人上交的评估资料等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判断的重要依据。典型稽查案例未能成为修正风险评估模型的强有力借鉴,稽查成果反哺评估环节较为缺失。(2)稽查成果与税务部门外的信息集成应用仍显不足。税务稽查成果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税务系统内部,对外应用主要集中在“黑名单”的发布和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对外公布渠道以及联合惩戒的途径和方式还不够丰富,新闻媒体跟进参与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强大,税务稽查成果运用的主动性有待加强,需进一步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五)数据导向性弱,治理模式有待革新。随着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特别是伴随着“放管服”改革举措的推行,传统的事前许可审批税收管理模式逐步淡出,亟待通过发挥稽查职能作用,实现更彻底的“放”,更有效的“管”,更优质的“服”,把“正向打,反向促,侧向扶”集成起来,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据,确保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统一。现有稽查理念、治理模式以及数据导向性与上述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加强大数据与税务稽查工作有效性融合的设想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本文从广度、深度、精度、宽度以及信度等五个维度提出加强大数据与税务稽查工作有效性融合的实现路径。

(一)筑牢稽查大数据采集基础,拓宽数据抓取广度。打通金税三期稽查系统以及查账软件等工具与以地控税、所得税等相关应用系统的衔接。构筑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数据、移送、检举、协查等稽查特定案源数据、第三方协护税专供数据、涉税互联网海选数据、跨国情报交换数据为框架的稽查大数据采集基础,拓宽稽查大数据抓取广度。

(二)提升数据挖掘能力,拓展稽查大数据应用深度。运用标签管理技术、画像技术、随机森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构建税务稽查数据分析模型,提高选案模型准确率。积极推广电子税务稽查,加强对电子数据的管理,优化稽查大数据的取证手段,制定证据规则,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探索应用税务稽查云平台,探索建立办案集中指挥中心,对稽查专案的各个环节进行穿透式查询和管理,拓展稽查大数据应用深度。

(三)持续开展数据治理,提高稽查大数据应用精度。对稽查数据库实施分类清洗,针对因数据迁移、业务规则变化、数据价值变化等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冗余或错误信息,持续开展数据甄别和治理。规范稽查数据的采集清洗流程,提高数据的采集清洗技术,完善数据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税务稽查大数据精准有效。

(四)加强稽查成果的增值集成应用,延展稽查大数据应用宽度。一是加强稽查成果与税收征管的集成应用。充分应用稽查过程中采集的信息,补充完善基础税源信息。从完善管户数据、堵塞征管漏洞、提出政策建议等角度加强税务稽查成果与税收征管的集成。二是加强稽查成果与风险管理的集成应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务稽查指向性和税收风险识别准确性的双提升。三是加强稽查成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加快与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实现远程对接,及时推送、获取相关数据。不断扩大惩戒范围、加大惩戒力度、丰富惩戒措施,持续提升整体社会信用。四是加强稽查成果在服务经济社会中作用的发挥。深入研究偷逃税规律和特点,预判一定时期内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趋势,为税收管控、政府决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稽查力量。

(五)转变稽查模式,服务“放管服”改革,提高稽查大数据信度。依托数据管税平台,建立完善进户执法信息平台和数据获取、分析、共享机制,从源头上加强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风险应对、征管日常检查等进户执法统筹,减并进户检查频次。凡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企业纳税遵从的情况,不再下户检查,真正实现以大数据手段实施信息化监管,对企业正常经营实施制度性松绑,对企业异常风险实行系统性应对,对检查负担实现实质性减轻,全面提升稽查部门服务“放管服”改革,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工作质效。

猜你喜欢

稽查征管税务
基层财政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优化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的思考
王军:走联动集成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之路
浅析云南省非税收入稽查机制
试析税务稽查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达人的小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