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后直属企业税收征管中的风险防控
2018-11-25李丽娜徐美勤朱海平
□李丽娜 徐美勤 朱海平
(1中央储备粮鞍山直属库有限公司 辽宁鞍山114000 2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324000 3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处 北京100039)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税务”模式的推进,“金税三期”系统全方位覆盖税收监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环节。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千户集团企业税收数据实施动态管理并将总公司纳入千户集团名册,这些对税收数据规范化管理和常态化数据报送及直属企业发票管理的专业化、流程化、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我们以往办理涉税业务时“来回跑、两头管”等问题将予以解决,办税资料减少、办税流程简化,也将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我们在享受到国税地税合并后标准更统一、更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的同时,也要看到,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将实现信息共享,破除数据孤岛,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后,税收收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管必将进一步规范,税收收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都将由税务局负责,税费收入的规范性和执行上更加刚性,将使我们潜在的税收隐患陆续突显。长期以来,总公司系统受免税政策的影响,财会人员的税收专业知识、纳税意识、申报质量和效率均趋于弱化,加强税务风险管控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直属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及潜在的税收隐患
目前直属企业日常税收管理中主要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社会保险费等主要税费品种。其中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个税种在不同的业务环节和项目上享受免税政策。经过广泛调研和了解,系统企业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现金流,但在实际税收征管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风险隐患。
(一)在相关税收申报方面。主要有:部分直属企业存在应申报未申报项目,如政策性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及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项目申报;将不应免税项目视同免税项目处理,如在印花税申报缴纳中除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印花税没有申报缴纳印花税,除资金账簿以外的账簿未贴花等;政策性业务自用房产以外的其他业务对应的房产及土地视同免税,没有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而未备案,如政策性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及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
存在的风险:违反税收征管法,存在事后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风险隐患。
(二)在增值税管理方面。主要有:
1.部分直属企业收购粮食尚未开具收购发票或未取得发票。部分直属企业收购的粮食(包含政策性粮、轮换粮、贸易粮)无论是向农户直接收购还是向粮食经纪人收购,未开具规定的收购发票。尤其是向个人以合同形式收购未取得粮食发票隐患较大。
存在的风险:一是销售环节一旦不符合免税条件不能免征增值税,则销项税额要全部交税,企业会增加增值税税负;二是没有取得合法票据计入成本,税务部门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企业会增加所得税税负。
2.部分直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及进项纳税申报,农产品收购发票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纳税申报。存在的风险:一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管理,税务方面会显示信息异常,税务机关会因产生大量滞留票而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二是销售环节一旦不符合免税条件不能免征增值税,进项发票如果未认证且未申报进项抵扣,则销项税额要全部交税,企业会增加税负。
3.部分直属企业的非免税项目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准确。部分直属企业销售免税粮食的筛下物未按粮食税率计提销项税额,有的企业按最高增值税税率计提,有的企业未计提销项税额(当地税务机关规定视同粮食免征增值税除外);部分直属企业单独出售的包装物、废旧物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非免税项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或税率选择不准确。
存在的风险:一是应税项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嫌疑隐患,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是税率选择不正确,低于税法规定的,会被追缴、处罚风险同上,高于税法规定,核算计税不准确,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三)在取得发票管理方面。部分直属企业取得的外部发票开具不规范,财务审核难度大,主要有:
1.部分直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填写不完整、需备注的事项未加以备注。如:住宿、餐费、劳务费、修理费等发票信息填写不完整;运费发票、车辆保险发票、差额征税发票、建筑服务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出租不动产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注明项目、期间、地址等相关信息。
2.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的发票税率与实际应税项目税率不符,开具的发票编码有误。
4.取得的发票对方单位名称、发票事项与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单位名称、业务事项不一致。
5.取得的仓储设施租赁费发票项目名称及税率不规范,且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将发票项目开具为仓储设施设备使用费等,税率为6%。
存在的风险:一是企业取得上述发票,属于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或取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作为合法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二是对于动产租赁金额与不动产租赁金额无法分开的,税务机关有权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三是租仓费用应要求对方提供租赁服务发票,不得开具仓储服务发票,以防范假租仓的风险。
(四)在所得税管理方面。主要有:
1.部分直属企业销售价差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但分别对应的价差成本、轮换亏损支出、利息支出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部分直属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进行资产支出,但对应的折旧及摊销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由于核算不准确,调整数额不配比。
3.部分直属企业没有对不征税收支资金单独进行备查登记。
4.部分直属企业各项财政性补贴及收购费用结余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部确认当期损益,存在长期挂账无需支付的往来款项。
5.部分直属企业车辆加油卡充值、ETC充值等预充值现象较为普遍,以预付充值卡的电子发票作为实际费用支出入账。
存在的风险:一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调整不准确,造成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虚低,不征税收入节余虚高,存在纳税调整不正确的隐患;二是未对财政性补贴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或备查登记,存在财政补贴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隐患。三是收入及费用支出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当期损益,往来款项超期挂账,存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隐患。四是预充值的支出,应按实际消费金额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因此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五)在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主要有:
1.部分直属企业在“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为职工发放人人有份的各类补助、补贴(含现金发放和实物发放),如:交通补助、防暑降温费、油米面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存在的风险:对于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补缴税款、补缴滞纳金及罚款的隐患。
2.部分直属企业领导班子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分解在各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存在的风险: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隐患。
3.部分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或其他职工异地交流过渡期存在两处支付工资,未合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存在的风险:两家直属企业未就薪酬发放代扣代缴个税问题做相互沟通,导致两处支付造成少缴或多缴个税情况。
(六)在社会保险费管理方面。主要有:部分直属企业未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用。
存在的风险:根据国地税改革方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能够根据个税情况了解和掌握缴费基数,存在企业社保费用支出增加的可能。
三、税收隐患成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足。直属企业长期受免税企业的惯性思想束缚,依法纳税观念淡薄,混淆了免税企业和享受免税政策的区别,管理层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财务人员忙于日常具体业务,税收政策学习主动性不够,纳税意识不强。
(二)地方裁量权限制。受各地税收环境、税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尺度的不同,同一政策在不同地区执行落实不一致。
(三)专业人才缺乏。基层财务人员存在着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的结构性不合理现象,基层高素质和税务专业人才匮乏。从全系统的情况看,2017年度45岁以上的财务人员占到26.4%,从专业技术职称情况看,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占50.8%,中高级以上职称的占26.9%,研究生以上学历只占3%,税收专业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分公司及直属企业基本都没有配备专职税务人员。现有财务人员对部分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当地税务部门指导不及时,缺乏专业指导,导致执行政策存在差异。
(四)税法改革频繁。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后续相关的配套法规不断更新,税务系统陆续升级,管控手段和标准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税收知识更新面临挑战。
四、解决实际操作中问题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要重视税收征管工作,把税收风险放在与业务管理风险同等重要的位置抓实抓细。树立只有免税的事项、没有免税企业的思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限的,所谓合理避税就是观念风险,要按照税法规定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及时、准确、足额缴纳应纳税额,避免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建立有效沟通工作机制。加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积极宣传系统业务,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按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备案及审批,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在有关税收政策的裁量上,争取更多利好。
(三)建立税务顾问制度。以地市级为单位聘请税务顾问,做好税收政策咨询,为企业与税务交流提供技术服务、搭建桥梁。
(四)强化集团税收管控的统一指导和审核监管。一是建立集团公司税收信息发布及咨询平台。二是定期更新集团公司税收管理手册,为直属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参考依据。三是加强系统内税收知识培训力度,组织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参加相关税收知识培训,提高税收处理及应对能力。四是推进税务集中管理。搭建集中统一的税控管理平台,实现开票和税负的统一管理,实现发票查验、认证与报账系统的集成统一,建立集团财税一体化管理平台,搭建集团进项发票池,将进项发票与中储粮报账系统集成,实现报账、查验、认证一体化,减轻财务人员税务风险压力,减少财务人员税收管理工作量。加强报销发票的查验、发票跟踪管理、进项认证风险管理、重复报销管控等,提供纳税申报支持。全面监管各级机构销售发票开具、进项发票处理,实现统一的税务监管、风险防控。避免因地域分散而导致税票虚开、乱开风险。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与经办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专业税收人才,建立集团公司、分公司、直属企业三级专业税收管理岗位,做好税收政策专项研究,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实时了解更新税收政策,积累并掌握与行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系统税收实际业务操作指导,解读并探究好相关税收政策,确保依法纳税、准确申报、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依规合理的操作。
(六)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减免税政策规定,防止税收征管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在具体税收征管业务实际操作中,要做好以下方面:
1.要规范征管基础去风险。
(1)要将政策性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及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项目申报。
(2)以分公司为单位统一规范辖区企业收购发票的取得与开具,借鉴别的分公司成功经验,与税控服务公司统一协调,实现税控系统与收购软件信息化对接,提高开具收购发票的准确性、及时性、效率性,同时有效规避增加增值税、所得税税负隐患。
(3)加强票据的审核,取得的发票要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填写项目齐全,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发票税率与实际应税项目税率及发票编码相符,单位名称、发票事项与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一致;租仓业务要取得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应税率租赁服务发票。按实际使用情况,运费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车辆保险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差额征税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差额征税;提供建筑服务业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要正确核算防风险。
(1)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政策性补贴收入,按会计核算标准化要求规范核算,在政策性粮食收购结束验收合格后,将收购费用结余转入当期损益,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2)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费用,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对应的折旧、摊销按规定调增,并通过分板块辅助核算或建立备查账及财政性资金收支台账等对不征税收支单独核算登记。
3.合理统筹避风险。
(1)除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要按对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或从其当地税务部门认定。除资金账簿以外的账簿应进行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政策性业务自用房产以外的其他业务对应的房产及土地要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或从其当地税务认定。
(3)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应及时进行查询认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或抵扣处理。
(4)粮食筛下物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视同粮食免征增值税除外)、废旧物资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单独出售的包装物等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采用预充值的支出如车辆加油卡充值、ETC充值等,可按实际消费金额取得发票,或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支成本费用或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6)通过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要并入纳税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延期发放绩效工资,不得分解到各月计税,而应并入补发工资当月工资合并计税,或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8)领导班子异地交流后或其他职工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应合并两处工资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由现任职单位统一合并申报。
(9)企业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全额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用。
(10)用足用好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资金中心存款利息、废旧物资销售等已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精神,纳税人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精神,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2018年7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的讲话明确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文件规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上述规定可有效消化企业潜盈,规避企业所得税隐患。充分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依法降低企业税负。
五、结语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现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与知识资源的最佳组合,规避征管缝隙,实现无缝对接,大大提升国家税收整体治理能力,纳税人信息将更透明,税收监管将更全面,税收数据、征管力量将实现“全国一盘棋”,将释放更多积极的连锁效应,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更加精准、有力。税收管理裁量权将进一步规范,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我们不断提高自身技能,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沟通有效性、申报准确性、审批及时性、票据管理正确性,合法依规地申报纳税,才能真正地规避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