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钱包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2018-11-25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广东广州510520)
一、引言
电子钱包是指微信钱包、QQ钱包、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工具。在当今经济活动中,除了淘宝、京东、腾讯等互联网公司使用电子钱包以外,其他领域使用电子钱包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例如:从网络支付来看,滴滴打车、共享单车、高铁订餐、美团外卖等,可以使用电子钱包;从现场支付来看,商场、超市、地铁营运公司、新华书店等,可以使用电子钱包;另外,许多小企业、小商铺等也乐于使用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用作支付结算,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领域的新常态。但是,从本质上说,它仍是一种创新的、优化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我国法律法规对电子钱包的规范不是很多,也滞后于它的应用和实践。在会计领域,我国会计准则对这种支付工具也没有做出任何的规范。本文将对与电子钱包相关的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二、电子钱包引发的新的会计问题
电子钱包产生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互相不了解对方,于是需要一个有实力和信用保障的互联网公司 (例如支付宝公司),以中介机构身份,即第三方身份,参与双方的资金结算,促成双方的交易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征是:在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利用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进行资金结算,使用的资金账户是开立在第三方的电子钱包,使用的资金计量方式是电子货币。目前,在未有规范、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对电子钱包资金活动的会计处理有以下方式:
(一)记入往来类科目。企业转账到电子钱包时,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电子钱包”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处理弱化了电子钱包的货币属性,把电子钱包资金视作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原因形成的企业债权。
(二)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转账到电子钱包时,借记 “银行存款——电子钱包”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处理,是将互联网公司误作银行,把电子钱包资金误作银行存款。实际上,电子钱包资金是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互联网公司,再由互联网公司存放在银行。对于客户来说,电子钱包资金不属于银行存款,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所指的M0、M1、M2、M3 的任何一种。
(三)记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企业转账到电子钱包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电子钱包”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处理,未能突出体现电子钱包资金的网络特殊性。电子钱包资金并不是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所定义的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四)作为账外处理。即认为电子钱包是网上虚拟的,所承载的电子货币也是网上虚拟的,不是真正的银行货币,对电子钱包资金活动不作会计处理。只有当电子钱包的资金净流入转至银行卡上,才算收到“真金白银”,才作会计处理。这样处理,忽视了电子钱包的存在事实,仅仅记录资金净流入不够客观、全面。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电子钱包确确实实地充当了货币角色,执行了货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电子钱包的会计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金融创新、信息技术等多个方面,我们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出台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电子钱包等有法可依。
1.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出台《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法》,以指导互联网经济业务活动。当初,人们对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钱包这些新事物的使用,是抱有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经过了十几年的蓬勃发展,电子钱包已经步入了平稳和相对成熟的阶段。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已经到了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规范的阶段。
2.修订《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四十七条。这些条文都对原始凭证做出了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也可以打印版式文件。符合条件的电子凭证可以代替原始凭证,这样,会计法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
3.在单位财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比如,期末,电子钱包余额与互联网公司电子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电子钱包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研究和制订有关货币资金的具体会计准则,指导电子钱包的会计处理。在当今“互联网+货币”浪潮下,互联网公司创新推出了电子钱包,还将进一步与企业年金基金、理财产品等结合在一起,不断更新和改进,激发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这一系列的经济业务,需要我们及时修订具体会计准则,来指导会计实务。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41个具体准则。鉴于货币资金形态和业务趋向复杂,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研究和制定货币资金的会计准则,采用“电子货币资金”概念,规范货币资金的定义,明确货币资金的多种形态,例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电子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但是指定用途的充值卡资金及不指定用途的预付卡资金则不属于电子货币资金。
(三)加强电子钱包防火墙的建设和维护,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1.企业和个人用户采取的措施。电子钱包都绑定了银行卡,里面存储了真实的用户信息。一旦黑客侵入,必然会威胁到用户的资金安全。为了加强网络安全,在电子钱包的使用上,须载入杀毒软件、密钥技术等。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二维码包含了用户名字、地址、证件号等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读取和利用,因此,二维码的编译加密技术应大力加强。
2.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对电子钱包的管理要视同银行账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中。实行电子钱包实名制,开展反洗钱、反偷税漏税、反腐败等工作。
四、电子钱包的会计处理
在具体会计处理上,应新增一级科目“电子货币资金”,该科目并列于现有的一级科目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这样,四个一级科目的合计数,等于财务报表上的货币资金。在“电子货币资金”科目下,可下设“微信钱包、QQ钱包、支付宝、百度钱包”等二级科目。
(一)电子钱包与银行存款互相转账。由于2016年7月开始施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所以,对电子钱包进行充值时,注意不要超过转账限额。会计处理为:借记“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电子钱包提取资金,转到银行账户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
(二)收入处理。
1.客户在实体店购物,用支付宝现场付款。这时,实体店企业的支付宝账户收到客户的购物款,货物取走,买卖双方货款两清,借记 “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客户网上购物,付款确认期为N天。企业根据客户网上订单进行发货,并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N天过后,企业的支付宝账户收到客户的购物款,借记“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对于互联网公司(例如阿里巴巴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企业从客户的购物款中扣付,借记“财务费用——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
4.如果企业在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中,使用了代金券、优惠券等,可以按照销售折扣业务进行处理,借记“电子货币资金”“财务费用——折扣”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支出处理。
1.企业派人到实体店购物,用支付宝现场付款。这时,企业的支付宝账户资金转给对方,货物取走,买卖双方货款两清,借记“周转材料、管理费用、固定资产 (例如电子设备)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
2.企业网上购物,付款确认期为N天。企业根据网上订单使用支付宝账户,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N天过后,货物已验收,企业在网上确认付款,借记“周转材料、管理费用、固定资产(例如电子设备)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四)电子钱包资金转为理财产品。例如,把支付宝的资金转至余额宝。余额宝是天弘基金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年化收益率比较高,所以,属于一种理财产品。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宝”科目,贷记“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
(五)企业发放微信红包。
1.企业向客户发放微信红包。企业以发放红包的方式吸引客户,具有打造企业亲和力的广告效应,借记“销售费用——广告费”科目,贷记“电子货币资金——微信钱包”科目。
2.企业向内部职员发放微信红包。其实,这是对内部职员的一种福利。根据职工薪酬定义,应记作职工福利,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内部职员领到微信钱包,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贷记“电子货币资金——微信钱包”“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六)企业收到股本。若将来企业以电子钱包方式接收股东投入的资本,则借记 “电子货币资金——支付宝”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电子钱包和电子货币资金自出现以来,就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电子钱包的会计处理问题亟需解决,以尽快提高电子钱包和电子货币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