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2018-11-25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一、引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进一步强调“营改增”政策的出发点必须是有利于发展服务业,有利于科技研发,确保切实降低所有行业的税负。科技研发是我国高校的重要职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对高校科研方面的收入及其税负等产生影响,进而也会对高校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带来一些变化。“营改增”的实施,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高校应积极主动进行统筹规划,认真学习“营改增”新政,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理论与方法,推进“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
二、高校“营改增”情况
“营改增”政策对高校的影响主要在于科研经费方面。高校科研经费又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科研经费一般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性拨款,属于非营利性活动,目前不需要缴纳税费;横向科研经费则是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等的收入,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实施“营改增”后主要影响的就是横向科研经费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为使“营改增”在高校顺利实施,全国各大高校都积极主动从自身情况出发,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同时,各大高校认真学习“营改增”新政,并积极向校内师生宣传,高校“营改增”工作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但高校“营改增”起步晚,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部分高校还没有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相应的会计核算还不够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难度大,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工作效率降低,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营改增”的顺利实施,高校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工作量增大,工作效率降低
高校“营改增”后,首先面临的就是会计核算基础的改变,即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的改变。目前高校会计制度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而增值税应税收入及纳税义务确认规则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一改变的重点在于涉税收入及义务的确认,这也使得高校的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其次,“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更为复杂。“营改增”之前,高校缴纳的是营业税,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营改增”之后,高校缴纳增值税,所需设置的科目较为复杂。若高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原则,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若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还要考虑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等。
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同,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两者在计算高校科研收入及项目成本时也存在不同,增值税涉税收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营业税复杂,这无形中加大了高校财务部门的工作量。
(二)增值税可抵扣的少,高校税负可能更高
“营改增”政策实施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税负,但“营改增”之后高校的税负到底是降低还是升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分别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高校税负的变化进行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考虑到可抵扣增值税额的情况,假设其对应的税率为17%,其税负变化情况如下:假设a为增值税含税收入,b为不含税可抵扣进项额。
“营改增”前税负=a×5%×(1+7%+3%)=0.055a
“营改增” 后税负=[a÷(1+6%)×6%-b×17%]×(1+7%+3%)a=0.062a-0.187b
“营改增”后税负变化=0.062a-0.187b-0.055a=0.007a-0.187b
当0.007a-0.187b=0时,即a/b=26.71时,“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若 a/b≥26.71,“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若 a/b≤26.71,“营改增”后税负减少。
2.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税负变化情况如下:
“营改增”前税负=a×5%×(1+7%+3%)=0.055a
“营改增”后税负=[a÷(1+3%)×3%]×(1+7%+3%)=0.032a
“营改增”后税负变化=0.032a-0.055a=-0.023a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高校的税负在“营改增”之后明显降低。
综上,“营改增”必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税负,而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高校而言,其是否能降低税负不仅取决于增值税收入的多少,还取决于其可抵扣增值税额的多少。相比于营业税的税负,即假定a一定的情况下,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高校税负主要取决于b,即可抵扣增值税额的多少。但目前大部分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性收入,涉及可抵扣增值税的内容比较少,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在“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反而可能更高。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难度大
首先,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高校就开始启用增值税发票,包括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高校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属于国税,由于其存在可抵扣的情况,存在专票认证的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经济犯罪,带来法律风险,这就要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要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防范可能的风险。
其次,高校科研项目存在的先开票未收款的现象存在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目前,大部门高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都采用预先借开发票的方式,科研经费的到账时间往往不能确定,这样一方面存在科研经费长期不能到账而高校长期垫付大量增值税款的情况,占用学校的资金资源,甚至有可能形成坏账;另一方面,在科研经费未到账的情况下直接先确认收入,存在虚增收入的可能性,同时未到账经费造成大量挂账资金,也存在一定的坏账风险,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财务风险。
四、“营改增”下高校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设置等更复杂,高校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首先,高校应完善会计科目设置,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同时要注意到收入确认、项目成本核算发生了变化。其次,高校的科研项目基本上采用项目管理制,每一个科研项目都有相应的销项税与进项税,对于科研经费合同金额要折算成不含税收入,并进行增值税核算,同时对于科研人员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认真核对,准确记录和进行抵扣。而这些都对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高校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且不限于财务人员,也包括科研部门全体人员。而这其中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是重中之重,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不仅关系到每个科研项目,更是关系到整个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而科研部门人员,由于在“营改增”后,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的联动更为紧密,每个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都会涉及到科研经费收入及增值税额的确认,科研部门人员也必须掌握一定的增值税知识和相关的政策等,才能更好地确保“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于科研人员而言,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情况,科研人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在支出时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项目,提高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综上,只有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并调动全校人员的积极性,高校才能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政策。
(二)加强税收筹划,切实降低税负
高校实施“营改增”后,能否降低税负,要视自身情况而定。若高校在“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前文分析,此时高校的税负必然是降低的,即从5%的营业税变为3%的增值税,有利于高校税负的降低。若高校在“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此时高校税负是否降低取决于其可抵扣增值税额的多少。而目前大部分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性收入,涉及可抵扣增值税的内容比较少,要使可抵扣增值税额增加,就需要科研人员在支出时选择可以开具可抵扣增值税专票的项目,尽量减少不能抵扣的科研项目支出,以及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横向科研项目。同时,高校还得获得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对进项税进行认证和抵扣,尽可能降低自身税负。
(三)完善税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发票
“营改增”后,高校财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员,负责票据的开具、管理、存档等工作,保证高校日常业务的正常进行。“营改增”后高校的税票管理制度的实施也要视高校的具体情况而定。
若高校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其税票管理制度相应的会比较简单。若对方要求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高校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并按规定严格进行发票的领购与使用。
若高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其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这也是纳税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因此高校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要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员,专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等,还要制定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等相关的规范流程。同时,高校必须对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真核对、严格审查,确保取得的专用发票均能抵扣,切实降低高校的税负。“营改增”后,高校财务人员应该尽快适应新情况,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适应新的税收征管要求,将高校的税务管理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