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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受托资产业务管理再定位探析

2018-11-25北京市第八中学北京100033

商业会计 2018年2期
关键词:刚性资管资产

(北京市第八中学北京100033)

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银行受托资产业务高速增长。与基金公司、券商资管和信托公司相比,银行受托资产业务在资金来源和营销渠道方面占有绝对优势。但经过几年高速增长之后,银行受托资产业务的风险与问题越来越突出,发展遇到了瓶径。银行受托资产业务亟需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重整业务架构,明确发展定位,实现业务转型。

一、银行受托资产业务与传统存款类业务的比较

受托资产管理本质上是代客理财,对受托资产的价值和风险进行管理。管理价值就是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风险就是将资产的损失可能性控制在资金所有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资产管理与银行传统存款类业务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不刚性兑付,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传统银行存款业务与资产管理虽然都是“代客户管钱”,但二者有本质不同。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具有刚性兑付的特点,客户把资金存入银行,银行保证兑付。而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则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要打破刚性兑付。所谓“卖者有责”,是指资产管理的发行者应该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合适的产品,履行充分告知风险和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审慎投资等义务;而“买者自负”是指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要了解产品的收益特点和风险属性,合理投资,承担亏损或预期收益率不达标的风险。

银行在广大客户心中的传统形象是 “可信”“可靠”,这种形象为银行受托资产业务带来了资金来源优势,也带来了烦恼:客户以为银行会刚性兑付所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那么银行就似乎必须刚性兑付,而如果银行刚性兑付,则受托资产业务就背离了资产管理的本质,变相成为高息存款业务了,这将给银行带来巨大风险。

(二)低资本占用,低风险水平。资产管理机构的核心优势不在于其自身资本多少,而在于其运作资产保值增值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其商业模式有“四两拨千斤”的特点。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客户,一般不占用机构的自有资本,这种低资本占用对资产管理机构保持监管指标达标非常重要。另外,由于投资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对资管机构来说,这种业务的风险水平比较低。

(三)投资者、管理人、托管方互相制衡。传统银行存款业务是一种双边的资产负债关系,不管银行资金运用情况如何,到期或应客户要求必须将款项归还客户。而资产管理实际上是委托理财,理财有赔有赚,资管机构负责投资操作,客户要承受操作结果。资产管理基于委托关系成立,投资者出让资金管理权,管理人运用资金进行投资,托管方存放资金,三方相互制衡,保障资金管理的合理与透明。

二、银行受托资产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银行受托产品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托资产业务背离“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资管本质比较严重,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力军,普遍存在刚性兑付。当前银行受托产品的主体是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而非净值型产品。2016年共有59家银行发行了829只净值型理财产品,市场占比非常小,仅有0.58%。净值型产品更符合资管理念,因为其风险是真正由投资者来承担的,银行无需刚性兑付。而预期收益型产品背离资管理念,实际操作中,不论是保本型产品还是非保本型产品,银行一般都会按照预期收益率上限,或者至少下限进行刚性兑付。因此不论真实投资收益如何,银行都会替客户承担风险,这种模式完全背离资产管理实质。

(二)会计准则问题诱发银行受托资产业务表内转表外。受托资产业务是否并表,对银行影响重大。《IFRS 10》《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等准则在理论上比较先进,并试图提高并表的实操性(黄其海,2016;陈求贤,2016),但并表标准在实务中较难判断且易受主观影响,给银行选择性执行准则留下了空间。银行受托产品可分为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两类,前者在并表上并无分歧;而后者则相反,合约规定风险由“买者自负”,因此银行“理所当然”可以列为表外业务。表内业务受到的监管非常严格,非保本理财可以算作表外业务,自然大受银行青睐,已成为银行理财的主力。如将非保本受托资产业务并表,将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影响。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现象:客户认为银行理财是刚性兑付,事实上银行也是刚性兑付,但银行不承认刚性兑付,而是认为非保本理财属于“买者自负”,因此将大量银行受托资产业务放在表外。表外业务监管相对宽松,而资产管理业务又是一片规模巨大、利润丰厚的蓝海,这种名为“非保本”,实为刚性兑付的受托资产业务为银行带来了数年的繁荣,也积累了大量风险。

(三)通道业务占比过高,影子银行盛行。随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监管的严格化,银行为寻求规模继续扩张,逐渐形成了借助“通道”实现放贷出表的挪腾模式。银行利用理财资金,通过信托等资管机构,间接将资金贷款给需要资金的企业,这些机构就成为了影子银行,成为银行实现资产出表和监管套利的通道。银行左手拿到客户理财资金,右手将资金交给通道,因无需并表,还可避开严格监管。这种模式虽然短期获利极为丰厚,但体现的是带有浓厚银行烙印的信贷文化,而不是理财作为资管主要组成部分的资管文化,并不利于银行和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产品风险梯度粗略,风险层次不明晰。许多理财产品将投资方向集中在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高信用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投资产品,风险比较小,可以比较容易地评估预期收益率;也有部分产品将资金投向风险比较高的股票市场;还有一类结构性产品靠投资组合实现折中。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风险梯度比较粗略,不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产品设计形式繁多,但本质上同质性严重,这种单一性并不符合资产管理的要求。

(五)产品研发能力不足,大量委托其他机构投资。理财资金投资去向的单一性,也反映出银行在资产管理能力上比较薄弱。许多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尤其是规模比较小的城商行,投资研究团队很弱,在产品设计、风险梯度设计方面能力欠缺,达不到资产管理多样化投资的需求。银行自身投资能力有限,就将大量理财资金委托给券商、基金等投资能力较强的机构。一些银行甚至将投资工作全部交给基金公司打理,成为二传手,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资管机构。

三、银行受托资产业务的再定位

(一)加快发展净值型产品,逐步减少预期收益型产品。预期收益型产品主导银行理财市场多年,银行难以打破刚性兑付,无从谈起真正的资产管理,因此收缩预期收益型产品规模是银行受托资产业务转型的关键。净值型产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应大幅提高。净值型产品需要足够多的标准化资产支撑,而目前标准化资产可选择的范围较小,且银行受托资产业务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有限制。客户对预期收益型产品兑付模式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尤其对于四大国有银行更是如此,因此对净值型产品的接受难度较大。银行业要坚定信心,认准转型方向,提升自身产品设计能力和评估定价能力,大力向客户推广净值产品的概念,逐步摒除人们对银行理财保证预期收益率的错误观念,减少预期收益型产品,加快发展净值型产品。

(二)积极完善会计准则,正确理解和执行准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的最新规定,资产管理业务同时满足权力、可变回报、影响能力三个条件的,需进行并表处理,但两个准则均未具体明确量级和可变动性的标准。王耀贤(2017)研究认为,银行在对非保本理财进行并表判断时,一般情况下满足权力和可变回报两方面的条件,但影响能力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该研究似乎有意推荐将非保本受托资产业务并入银行报表,但笔者认为这有些过于激进。按照这种观点,有限合伙基金的资管业务大都可以考虑并入基金管理人(GP)的财务报表,因为基金管理人在一定种度上也能满足并表的三个条件,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依靠学究式的复杂计算做出是否并表的判断并不是一个好主意,在这个问题上应更多地依赖定性判断。如果银行理财产品明显属于刚性兑付,那么银行就应该并表。但这涉及银行理财行业甚至整个资管行业的通用规则,因此还需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和明确,降低并表判断难度。

(三)合理配置理财资金,减少期限错配。银行受托资产资金来源以短期资金居多,而许多资金通过通道机构用于发放长期贷款或者投向产业园区等“非标”资产,相当于用短期资金进行长期放贷。这种模式虽然可以使银行获得较高利差,但暗含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银行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期限错配风险的严重性,在充分了解市场和投资者需求的基础上,设计利率和期限与风险相匹配、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一方面要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避免盲目化和投机化倾向,发展更多的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合理配置理财资金,减少通道业务和期限错配,逐步实现银行受托资产业务回归资管本质。

(四)培养和引进投资人才,增强投资能力。银行要做大做强受托资产业务,自身必须拥有强大的研究和投资团队,能够自行设计高质量的产品,能够合理地进行投资,实现收益最大化,从根本上减少对通道机构的依赖,成为名符其实的资产管理机构。通过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的分析与运作,将客户的资金合理配置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等,为客户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这才是资产管理的核心和本质。银行需要在组织、技术、稽核、人员素质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系统建设,实现风险管理控制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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