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对现代社会法律建设的启示
2018-11-23孙浩
孙浩
摘 要:我国现阶段法律建设深受西方影响,而西方法律与社会制度建设的基础理论之一就是社会契约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经典之一,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可以对我国现阶段法律建设起到去除西方不良影响、加强对平等的保障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马克思主义思想;法律建设
马克思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理论的源泉,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当用马克思思想来思考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在运用时要将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手术刀来使用,正确学习其他理论思想的优点,剔除其弊病和缺点,而不是完全的去否定和排斥其他理论。
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社会契约论下构建国家权力的过程和结果不是自由平等的。
具体来说,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的背景下,人们通过契约,将自己的自然权利社会化为社会权利,进而构建国家权力与政权,这个过程和结果都是是不自由的,个体之间也是不能平等的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这是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的核心。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社会是不自由,不平等的,首先是社会个人的不自由不平等,然后是社会关系的不自由不平等。所以,即使每个人在自由的“自然状态”下,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在与社会签订契约完成自然权利的让渡和社会权利的获得过程中,也会因为资产阶级社会中个人生存状态的不自由,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和社会契约关系的不自由平等导致最后构建的社会权利体系的不自由平等,而社会权利体系的不自由平等又会加重个人不自由平等,进而循环往复。具体来说,马克思认为,资本关系分工相较于自然关系分工,带来了更多的竞争性,使得社会各个个体之间更加孤立,“尽管竞争把每个人汇集在一起,它却使各个人,不仅使资产者,而且更使无产者彼此孤立起来”,而这种孤立又使得竞争进一步加剧,“他们作为个人是分散的,是由于分工使他们有了一种必然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因为他们的分散而成了一种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联系”,最终这种剧烈的竞争使得“每一个人的个人生活同他的屈从于某一劳动部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条件的生活之间出现了差别”,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个人生活不再有自己决定,而是取决于外部各种条件,人失去了决定自己生活的自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也提出,私有财产构成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个人自由的根本保障,自由地拥有并处置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这一点也被后来的社会契约论者承认和继承。马克思认为这种将“财产”作为“自由”基础,由物质来决定个人生活的理论使得资产阶级社会中不存在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社会完全失去了自由,其与资产阶级没有平等的权利,其个人生活完全取决于外部各种条件。马克思将把这样完全受外界偶然性条件支配而不能控制自己的生活条件的个人称为“偶然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些“偶然的个人”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私有财产,唯一的“财产”可能就是自己的劳动力,自然就不再拥有自由,那么无产者要是真有什么自由的话,也就是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而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即使有对无产者的自由进行政治或法律上的保障,那也只是对他们“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资产阶级,马克思除了认为他们因为拥有财产,使得他们比无产阶级更“自由”这一不平等现象外,资产阶级实际上也没有真正的自由,马克思将资产阶级划分为“有个性的个人”,因为资产阶级拥有并掌握着生产资料,相对于无产阶级其能在更大程度上决定自己的个人生活,但是这一点除了加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不平等外,不算是真正的自由,马克思认为:“各个人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被设想得要比先前更自由,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马克思从资产阶级的内部关系出发来说明这个问题,他将资产阶级的内部关系定义为物的关系:“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的社会关系”,而“物”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就表现为“私人财产”,说明资产阶级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财产关系,那么,资产阶级个人的自由与财产有很大关系,资产阶级个人的自由就受到个人的财产条件的限制,很显然这不是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唯一后果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所以资产阶级也没有真正的自由。除了资产阶级整体没有自由平等,资产阶层社会的社会契约关系也是不自由平等的,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关系实际上是将商品经济关系推广到社会政治关系中形成的,用商品经济关系中的自由平等来等同于社會政治关系中的自由平等,但是这样的“推广”会将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天然的联系起来,使得契约关系带有资产阶级经济关系中不平等占有的特点,使得无产阶级在契约关系中没有平等只有可言,正如马克思说的:“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但是,一旦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工人就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揉”。
而马克思对真正的“自由”的叙述:是劳动就是实现自由的方式,“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目的而必须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些障碍,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的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是劳动。”通过劳动,人类能够消除外界环境对自己施加的障碍,使得自己的生活按照自己的意识进行,进而逐步获得自由。
马克思对社会契约学说在资产阶级社会产生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做了深刻的批判,这对处于市场经济阶段的我国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即使人民真的拥有完全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其实际社会权力也会因为现实社会对权利不平等的分配和不自由平等的社会契约关系变得不自由平等,要修正这种畸形的权利社会化过程,实现人民社会权利的自由平等,必须要做到以下三点:1)不以财产作为个权利利的基础。2)不以经济关系为基础构建政治关系。3)保证公民的劳动权,使公民有能力去消除外界的生活障碍。
这三点反映到法律建设上就是:1)应当明文规定财产与权利分离,特别是政治权利。2)对于表达和行使权利有困难的全体,如贫困人口,应当特别立法以提供帮助。3)应当明文规定政治与经济分离,对人民代表大会中大实业家等资本代表和工农代表的比例应该立法向工农倾斜。4)加强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具体而言:(a)保护公民的劳动资料获取权,即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b)保护公民的劳动进行权,立法保障公民在教育,就业和失业时的利益,保障公民平等充分的进行劳动。(c)保护公民的劳动产品分配权,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合理结合。(d)保护公民的劳动产品所有权,完善物权相关法律。
经过马克思思想这一“手术”之后,社会契约论下法律理想状态是:以“人生而自由”为基础,以“自然权利换社会权利”为立法思想,在具体规定上注意公民权利与财产,政治与经济的相对分离,并注重以保护劳动系列权来保护公民的自由。这为我国的法律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将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间法律建设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