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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险与法律援助之制度差异探析*

2018-11-21文华良尹志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保险公司

文华良,尹志勇

(1.四川外国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31;2.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诉讼保险与法律援助都是把当事人的法律费用或诉讼费用转移给案外第三方承担的机制,它们将法律费用负担转嫁出去,减轻当事人进行诉讼等的经济压力,扫除了利用法律维护权益的障碍,提高了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时利用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积极性。

目前,诉讼保险与法律援助是两种运行比较成功的制度。法律援助和诉讼保险有着同样的目标,即让当事人能够提起或者辩护一个民事诉讼或实施一个法律行为。为了当事人能实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运作这两种制度的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支付提供服务的律师费用。这两种制度能够促进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平等对抗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有效接近司法。但是,两者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

一、制度的缘起和属性差异

法律援助产生最初基于慈善,在15世纪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当时就开始承认穷人具有免付诉讼费和律师辩护费的权利[1]。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师和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出于道义的目的,自发地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但是,从1940年开始,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依靠私人律师善意和自愿慈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援助的需求。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以及缔结了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点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公民合法权利应该更好地得到保障,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援助逐渐变成了由国家承担的义务。由律师个人自愿的慈善行为转变成国家义务和政府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2]。

现在,法律援助是各国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公民平等接近司法,建立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保障制度,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济,是现代国家的一种责任行为。法律援助通常是由政府提供或者由政府、慈善组织支付费用,也可以由做公益工作的律师来执行[3]。对被援助的公民来说,具有免费资助和补贴的特征。

诉讼保险相较法律援助,创立的时间晚一些,于19世纪的法国最早出现。法国的“司法互助基金”在1885年形成,这个组织的成立目的是为了组织成员在需要诉讼解决纠纷时,为其提供经济方法的支持[4]。后来类似的组织要求其组织成员每天认捐一定数额的钱款,这个认捐钱款的行为相当于今天购买保险的行为。这些组织规定,组织成员在交纳一些钱款以后,组织成员都可以在日后如果与其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请求组织提供法律帮助和经济帮助。后来,该组织逐渐演变为“机动车辩护制度”[5]。这样,正式的诉讼保险就产生了。

与法律援助的政府资助不同,诉讼保险是通过互助或自助的形式解决诉讼费用或法律服务费用不足的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保险制度。通过商业运作模式,分散或转嫁个人或单位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风险,从而实现减轻民众诉讼的经济负担,促进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诉讼保险不具有免费和福利的特征,它需要消费者向保险公司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如果约定的被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会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或者代理,或者保险公司支付诉讼产生的费用[6]。诉讼保险作为一个商业风险事业在自由和公平的市场中存在和发展,不需要像法律援助那样由政府直接参与或管理。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差异

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指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是国家司法行政机构提供法律协助的具体领域。法律援助主要是在民事和刑事等诉讼领域以及非诉讼法律领域提供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行政)案件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抚恤、救济、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下岗职工的权益保障、医疗事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我国法律援助偏重于刑事案件如重视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对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关注度不够。

近些年来,一些国家改革了法律援助制度,其目的是减少对法律援助的资助,减轻政府财政压力。1997年,瑞典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以前大多数瑞典家庭和其它的法律问题能依靠法律援助的服务,现在的法律援助方案,仅仅针对那些“值得帮助的穷人”;对大多家庭法律案件的援助已经被排除在外[7]。2000年,英国也改革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大幅减少了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绝大多数当事人不再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需要有由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签署的特许经营权才有资格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英国的司法改革导致只有非常小比例的人口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也只有非常少的案件类型可提供法律援助。

诉讼保险的适用范围基本上包括消费者权益、不动产权益、租房和房产转让、机动车事故、遗嘱或遗嘱检验、交通违法、劳动纠纷、过失犯罪、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等案件。从适用范围来说,诉讼保险远远大于法律援助的范围[8]。

诉讼保险适用的案件取决于保险公司,它提供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从这个观点来看,能够被保险的案件类型和不能够被保险的案件类型取决于是否适合投资,也就是能否获利。对某种类型的案件来说,要么是对其收取保险费不可行,要么保险能够获得有效的回报,保险公司肯定是选择后者。

传统上,实践中不能被诉讼保险的民事案件类型是婚姻案件和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毁谤和侮辱相关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邻里纠纷、福利纠纷、移民事务和精神健康案件。随着诉讼保险经验的积累和保险产品设计合理,未来也可以逐渐开拓市场,被保险的范围将不断的扩展。

为了促进平等司法的实现,诉讼保险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取代法律援助。诉讼保险不是法律援助可行的替代品,它们并不是相互的替代品而是相互独立存在。它们经常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例如,在英国仅仅只有一个保险公司提供了关于婚姻事务的诉讼保险。相比之下,40%的法律援助预算是花在了家庭法案件中。诉讼保险通常对这种类型的案件不提供保险,而依据现行的英国法律援助制度,这种案件仍然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对诉讼保险来说,如果该保险对某类型案件覆盖率较高,同时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政府也可以减少对这类型案件的法律援助以节约资金。如英国的人身伤害案件几乎不给予法律援助,部分人员可以寻求诉讼保险的帮助。实际上,因为诉讼保险对这类型的案件提供了保险,法律援助就排除了这些案件。

三、制度适应的资格限制差异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其本身具有稀缺性,不可能覆盖每一个公民,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有偿的法律服务产品,因此资格的限定和经济的审查就成为必要。获得法律援助一般有两个标准需要满足。

第一,经济能力。法律援助最初要求援助对象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如何设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各国有着自己不同的界定方法和标准,主要是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的生活水平,本国的贫困标准也是一个参考因素[9]。有些国家(例如荷兰、瑞典和英国)让他们的计划不仅适用于穷人,也包括部分中产者(有的要分担费用),而有些国家则特别注重穷人的法律救助(部分原因是诉讼保险拥有率较高)。

我国经济困难标准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全国并未制订统一的标准。我国经济能力主要指以户为单位的 “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多少;同时,要以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或上浮一定比例) 为基准点,认定法律授助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10]。

第二,胜诉可能性。许多国家须对受援助的民事案件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具备较大的胜诉几率。在德国,要求申请人说明起诉或辩护有充足获胜的预期并且不能恶意地提起诉讼[注]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在瑞士,如果受援助对象缺乏正当理由追求某一事项,那么他将被否定资格。在英国,要求申请人说明案件已经初步被证明。而在法国,案件不能是“明显无法接受或毫无根据”,通过这个要求限制了对法律援助的事项。在我国,此种标准尚未得到普遍认可[11]。

诉讼保险的资格并没有经济状况的要求。一个人只要有意愿,积极主动地购买能够支付得起的保险就可以了。当然,也有一个与法律援助类似的条件,即所有诉讼保险诉讼案件,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说明诉讼具有合理的胜诉预期,且只能进行与保险利益相关的诉讼。在诉讼保险中解释合理的胜诉预期时,有的国家直接援用法律援助的案件价值审查标准。这个审查方式也与被保险人合法期待相符合,购买保险也可以作为一个对法律援助依赖的替代方式。

四、制度提供服务的形式差异

法律援助的实施因申请人需求不同相应采取不同形式。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都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现代法律援助逐渐向非诉讼类型事项延伸,非诉讼事件占据了法律援助中相当大的比例。诉讼事务一般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非诉讼事件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书等。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多样,有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私人律师、高校师生,还有各级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服务[12]。

在英国,法律援助的形式大致一样,法律咨询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前程序。提供这种咨询服务是免费的,包括口头或书面建议、起草遗嘱、准备离婚申请、书写信函等[13]。法国法律援助主要有“司法援助”与“获得法律帮助”两种形式,“获得法律帮助” 又包括“对获得法律咨询给予援助” 和“对在非司法裁判程序中拾予救助”[14]。德国最初的法律援助是法律中心对低收入人群的法律咨询,并提供调解与和解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使用法庭,后来才减免法庭和律师的费用。

诉讼保险主要是提供民事诉讼费用保障,较少涉及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保险不仅提供支付律师费用和与法庭相关费用的可能,而且保险公司扩展了他们提供的服务领域,通过保险公司雇佣的律师或外部私人律师为被保险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关的法律服务。诉讼保险公司可以支持客户法庭外调解或者直接代理被保险人在民事或行政程序中出庭。然而,所有这些法庭上的法律服务是由各国法律严格控制的。一般而言,法律咨询和法庭外的调解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而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然而,直接代理被保险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出庭,通常会受到法律禁止或限制,各国限制和禁止的具体情况不一。限制最严格的是德国,保险公司只允许支付保险金,无权给予任何的法律咨询或在法庭外调解案件。因此,保险公司代理当事人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出庭也是不允许的。在波兰,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也是被禁止的(见图1)[15]。相反,法律咨询则是各国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我国高校法律诊所,各级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都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也有很多省市开通了法律援助形式的12348法律咨询热线。

图1 欧洲部分国家诉讼保险提供的服务形式和法律限制

这些法律援助中咨询热线帮助,通常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之外也可以获得,对在上班时间没有机会电话咨询的人们来说,这种方式是非常有用的。只有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才能保证这些咨询服务的成功和发展。同时,对提供这些咨询的人也有资格和经验的要求。仅仅是电话的联系,这种方式能获得的帮助是有限的。然而,电话咨询服务人员会建议对一些法律问题茫然不知所措的人应该怎样去解决问题。例如,可能仅仅只要花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判断电话求助者的权利主张是否合理,诉讼能否胜诉。如能胜诉,他们可能会建议电话求助者聘请律师,律师能够代理他的事务并获得赔偿,包括赔偿他的法律费用。律师也可能基于风险代理方式受理这个案件。

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电话咨询也是一个令人非常满意的解决方式。保险公司的成本是他们有资格的员工为顾客工作几分钟的时间。被保险人被建议了采取行动的方式,这个方式可能导致一个成功的权利主张,不会延误权利实现,也不会扩大问题,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政府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方案通常比保险公司的咨询内容更多。他们不仅包括口头的电话咨询,还包括进一步的准备工作,譬如诉状的书写、起草调解相关的文件或者主持调解,在某些案件中还可以在法庭上代理当事人出庭。为了公众的利益需要,应该支持法律援助和诉讼保险的法律咨询工作。它是所有法律援助服务类型中最便宜的,解决公众的法律问题也非常有效的。它是在问题被提交法庭成为诉讼案件之前提供法律服务;它或许有助于避免诉讼,同样也有助于公民接近司法。

相比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多样化,诉讼保险实施主要依靠私人律师,有的保险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律师,有的由保险公司指定律师,案件结束后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律师费用和法庭费用。保险公司在法律的许可下,公司内部员工或拿薪水的律师也承担相应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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