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2018-11-20李晓晖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设立旨在更加便捷、高效、经济的解决涉案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但我国目前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也存在有诉讼救济难实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被剥夺等问题。本文最后基于对小额诉讼的分析,提出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以及救济程序的构建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高效;救济
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司法实践不同,各国对于小额诉讼的理解和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程序,而是规定在简易程序之中,使简易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标的额为……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小额特别条件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程序一般条件,才能适用“实行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一)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小额诉讼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规定为一个相对固定的或然值,而不是固定金额,这是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突破,对于其他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也有借鉴意义。
(二)审理程序简化、高效
简便快捷的特点始终贯穿于小额诉讼的审理过程。如小额诉讼中的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三)鼓励本人参诉
为减少诉讼成本,鼓励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小额诉讼程序鼓励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不提倡律师参与。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可以让其充分感受庭审现场,有利于调解的成果和判决结果的接受与执行。除此之外,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数量较小,而律师的费用日益增高,可能胜诉方一方所得不足以支付律师费,与小额诉讼的节约资源的理念相悖。
(四)程序灵活多样
不需要遵守普通诉讼的严格程序,允许法官、当事人采取自由灵活的程序。费用相当性原理是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规则之一,因此不允许对此类纠纷提出过高的程序要求。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问题
(一)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剥夺
目前,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较为笼统,还不够具体、明确,对于小额诉讼当事人是否享有程序选择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原本属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对于涉案金额超过小额诉讼标的额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没有规定,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也不利于法官实际操作。
(二)小额诉讼的救济难以实现
我國小额诉讼出于对司法效率的考量,实行一审终审制,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只有在诉讼程序的严重违法,或者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起再审。这样就会导致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不能针对小额判决的结果提出质疑,遭受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双重不公平。
(三)不同受理法院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虽然立法者在法律条文的制定中充分发注意到了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事实,采取了灵活的制度设计,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同一个案件因原告选择不同的地方起诉,个受理案件的法院可能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的情况。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
在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树立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理念,首先应重视小额诉讼程序亲民化大众化的特点,尽最大可能满足公民的诉求,将公民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落实到立法中去;其次才是力求达到案件分流、减轻司法压力的目的,缓解由于经济生活发展及人民法律意识增强所带来的“诉讼爆炸”。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救济
小额诉讼程序只有被使用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才能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因此,在小额诉讼的审前准备阶段,法官应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在开庭审理阶段,应对审判组织和主体、原告资格与起诉次数、开庭的次数与时间做详细规定;对于裁判文书的制作与裁判文书的执行也应明确规定,便于小额诉讼制度在司法中的应用。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完善
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是符合小额诉讼的立法理念的,不赋予当事人上诉权,但是赋予了当事人合法的再审申请权。因此,在制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制度时,应明确小额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适用程序、启动再审次数。如在适用程序上,应该明确小额诉讼的再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再审,包拯再审判决结果的公正。在启动再审次数上,严格控制,当事人只有一次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以保证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结语
小额诉讼制度的正确适用,既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化解公众对于小额诉讼不公平的担忧提高社会对小额诉讼的信任度,又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弥补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方面的缺陷,吸引小额纠纷的当事人,真正实现法院审判的繁简分流。笔者在分析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司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适用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的建议。希望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及完善有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肖向功.《关于我国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探析》.华律网.2015年
[2]潘倩.《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
[3]李浩主编.《敏思诉讼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
[4]朱宏哲.《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西北政法大学.2013年
[5]杜越佳.《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和反思》.吉林大学.2015年
[6]付晓菲.《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厦门大学.2014年
作者简介
李晓晖(1993.01),女,硕士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②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③韩静茹:《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体系的新发展为背景》,载《现代法学》,2013年3月第35卷第2期
④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⑤潘倩:《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