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及其路径选择
——基于豫中JD乡的调查
2018-11-20郑国瑞刘梦薇
郑国瑞刘梦薇
(1.许昌学院学报编辑部,河南许昌461000;2.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郑州45001)
一、研究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中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导致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地转移,因此,土地规模经营的问题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优势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情况下释放殆尽。农业呈现出的一些弊端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理论研究往往随实践的发展而展开,近年来学界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研究相对集中,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概念的界定
对于农业适度规模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人们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一是从社会发展角度认为是“工业化产物”[1],二是从经济学角度认为是“在生产要素充分流动的前提下,确定农场自身经营规模”[2],三是从政策解读角度来阐释,“通过托管、入股等方式与大规模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小规模农户生产效率也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3]。
(二) 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义和作用的研究
一是研究者多从“规模效益、产出水平与生产成本”[4]的视角分析。二是一些研究者从土地制度和土地经营方式两个层面反视角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能性[5]。从农业经营方式上看,土地细碎化形成的小农经济风险日益凸显,规模经济效益丧失[6]。
(三)规模经营的适度问题
理论界对“度”的认识趋于一致。一是人们逐渐趋近较为明确的标准,尽管不同地区“度”的量往往采用不相同的数量值;二是认为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三是认为经营规模的适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某一具体地区,适度的量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虽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对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资本下乡和企业及种植大户本身等关注不足。一是既有研究多是从农业经营的效率、收益角度来探讨农业经营主体的,很少考虑从农民利益、农村稳定等角度思考农业经营主体问题。二是对经营主体的研究多为宏观理论分析,缺少微观实证研究。三是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比较研究还很少。既有的研究多是围绕小农经营和规模经营这两个极端论证分析,而很少对现实中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细致的比较。本文试图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从“三农”的综合视角比较经营主体的利益得失,从而探讨可能的路径选择。
二、经营主体及其经营效益相关因素的考量
(一) JD乡土地流转的基本概括
JD乡地处豫中平原的舞阳县中部,属中原之中,可耕地近7万亩,人口4.1万,下辖32个村委会。JD乡是典型的平原地区,也是典型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烟叶。截至2017年底,JD乡耕地100亩以上流转总面积已达0.81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1.6%。
总体上,JD乡土地规模经营情况同全国大部分地区一样:从流转形式来看,以出租和转包为主;从经营主体来看,大多是外来工商企业、当地“能人”和经济收入较高的农户。因JD乡地处平原,农业机械化程度高,以及距离城市较远、外出务工人员多,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呈现出两个地域性特点:一是参与流转的农户较少,留守的妇女和老人可轻松完成自家耕种;二是外来企业和种植大户少,以本村亲邻为主的耕种10多亩的种植中小户较为普遍。我们的调查对象的概况见表1。
(二) 种植模式
种植模式对于粮食种植户的投入产出都有很大影响。在JD乡,普通农户和大部分中小种植户一直都是选择小麦、玉米辅以少量杂粮和经济作物种植,种植大户也全部种植小麦和玉米。
种植大户不追求收益高的经济作物和杂粮种植,主要是基于用工的考量。杂粮和经济作物收益高,但机械化程度低,用工量大,尤其是在“双抢”时期,在短短半个月内就要将收、种完成,时间非常紧张,种植大户因为用工紧张而无奈放弃。因此,种植大户普遍种植种收机械化程度高的小麦和玉米。
从种植模式上可以看出,种植大户虽然解放了部分农业劳动力,但由于种植大户种植的也是小麦和玉米,单位产出效益与普通农户相比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
(三) 劳动成本
为降低劳动成本,种植大户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大型机械来减少甚至替代人工劳动。如打药、施肥等环节,不像普通农户主要使用手动喷雾器,大户开始使用打药机和撒肥机。
种植大户机械化程度较高,但很多生产环节如播种、施肥、打药、除草、灌溉、收割等都需要雇佣劳动工人,并且土地规模越大,需要工人越多。若遇不可抗因素,作物倒伏,劳动力成本会进一步加大。
从劳动成本上可以看出,规模经营存在一种悖论:劳动成本随着规模扩大而逐渐提高。
表1 JD乡调查对象概览(面积单位:亩)
(四) 劳动监督成效
种植大户最头疼的问题就是工人出工不出力的“磨洋工”现象,这也是规模经营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如雇工拔草不拔根;施肥时为减少负荷,前半段撒得多,后半段则撒得少;等等。这种情况如果是个别现象,我们可以说是人的素质有差异。一旦工人普遍存在出工不出力现象时,就很难讲这是素质问题,而应该说是人的本性了。一个理性人都希望在同等报酬的条件下,将自己的辛苦程度降低到最低,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这一前提下,需要反思的是农业生产中劳动投入的监督机制。
农业生产在空间上可分割,但在时间上却不可分割。如果不把劳动者的劳动与生产的最终结果(产量)挂钩,就无法解决劳动监督问题。
从劳动监督成效可以看出,普通农户自己的劳动不需要监督和计量,而种粮大户的工人需要监督,但后者的监督成效并不完美。
(五) 抵御风险
一般认为普通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种植大户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更弱。由于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比较适当,一旦遇到灾害他们能够及时组织应对,而且全家男女老少可以无条件地齐上阵,而种植大户就很难像农户那样灵活而又及时地应对自然灾害。首先,应对灾害需要雇工,雇工就需要增加生产成本。其次,即使出工资也不一定能够雇到足够的工人。再次,即使能雇到足够的工人,工人也不一定能够全力以赴地去抗灾,而且以上所讲的“磨洋工”现象很难避免。最后,种植大户的经营规模很大,很难在短期内完成抗灾。灾害面前,种植大户损失更大。
国家下发作物倒伏补贴全部直补到每块土地所属农户,种植大户想要享受国家补贴,需要费时费力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一卡通”银行卡。因此小农较之于种植大户更能比较灵活而又迅速地应对自然灾害。
从风险抵御来讲,种植大户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远不及家庭经营者。
总之,由于规模经营存在以上的风险和成本,大部分种植大户在收益下降时,往往根据收益情况减少承包费支付,违背合同约定;同时,因监管不到位,种植大户存在转包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食利阶层;政府虽然力主土地大规模集中,但对这些问题缺乏监督和管理。我们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种植大户因土地流转,解放了部分农业劳动力,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用工;另一方面,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扩大,不仅单位效益不增,反而管理成本更高,带来的风险也更大。
三、经验教训
通过对JD乡一年来规模经营之路的调查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经验教训。
(一) 政府保护主体界限不清,侵犯弱势农民的利益
政府虽坚决保护农民的利益、尊重农民的意愿,但是在农民已经发生分化时,应该保护哪部分农民的利益,怎么保护,如何区别对待,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在行政主导下的规模经营极易扭曲农民的意愿甚至强迫部分农民让渡出自己的承包地,侵犯弱势农民的利益。在推动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时应该明确的前提条件是小农将在今后较长时期内成为农业的经营主体。因此推行规模经营应该有小农的立场和关怀。
(二) 规模经营面临的道德风险可控性不大,面临差较大道德风险
种植大户难以解决主要甚至全部依赖雇工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增加成本的同时收益却下降,从而有产生亏损的可能。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目前超过家庭劳动力能力所及的经营规模都无法避免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影响产量、成本和效益。因此,家庭农场成为未来一定时期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
(三) 目前对种植大户经营的优惠政策存在一定漏洞和风险
虽然种植大户经营不经济而中小规模种植户非常经济,但是国家对种植大户仍十分推崇和厚爱,由此,规模流转产生了食利空间,从而使得部分种植大户演变成不劳而获的食利阶层,这就难免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甚至政治后果。因此,国家对于种植大户的鼓励政策及其方式方法都值得反思和纠正。
由此,我们发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是个农业经济学问题,又是个社会学问题,还是个政治学问题。笔者试图针对上述问题,对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行再思考。
四、路径选择
(一)规模经营重在适度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集中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凡是出于土地流转双方的意愿,发展各种适度规模经营都应是可以的。这不仅仅包括政府推动的家庭农场,还包括农村自发形成的中小种植户。因此,政府不扶持则已,若是采取扶持措施就应一视同仁,而不能只扶持大户而将广大中小户击垮。要把推进速度与劳动力的转移速度结合起来,不贸然地过度推动进度,否则就会侵害广大农民利益。
(二)防范“资本下乡”造成企业与家庭农户争利
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之路。如果对资本的转移缺乏监管和采取不合时宜的冒进措施,转移进程就极易伤害到普通承包户的利益。在当前资本下乡的大趋势下,政府的积极介入可有效防范资本与农户争利。为此,应该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户难以胜任的产前、产后等服务领域,而农业生产领域应该留给广大农户和新兴的家庭农场,并有条件地限制工商资本进入该领域。
(三) 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利的农业基础条件
无论是中小农户,还是适度规模经营大户,都需要政府提供便利的基础条件。这些基础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三大块:第一,要有连片的地块。“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地块分散的经营模式对于各类经营主体都是不便的,而且大大增加了成本。因此,不仅要通过土地整治和制度创新将农业经营主体的地块实现连片,而且为了应对经营主体的变动,还要进行定期变动或调整。第二,有了连片的地块,还要有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这不仅包括田间水、电、路的配套和完善,还包括公共晒场、仓库等设施。如果后者更多地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那么前者则对所有经营主体都是个大问题,至少目前这些基础设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服务体系的完善。包括农技、农机服务,土地流转平台的建设,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农产品生产链条的拉长等。只有具备了配套完善的农业基础条件,才能促进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