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作用的思考
2018-11-19株洲农村商业银行纪委
当前,农信社纷纷改制为农商行,对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在提升,作用在增强。有的农商行还单设了纪委书记一职,专设了纪检监察部门,并出台了一些制度办法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存在的矛盾依然突出,履行好纪检监督职能仍存在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如下:
监督基础薄弱。长期以来,金融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边缘化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很多机构不仅没有专设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甚至连纪检监察人员大都是兼职,要么由稽核审计人员兼任,要么由人事综合部门人员兼任,纪检监督工作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动,有时流于形式。就农商行来看,尽管纪检监察的组织架构得到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力量进一步充实,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得到重视和加强,但营建良好监督环境非一日之功,打牢基础、培植“厚度”,仍需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要切实提升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从工作实践来看,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纪委的监督阻碍了工作效率的提升,片面地把监督与发展对立起来,因而存在应付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甚至表现为一定形式或程度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监督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常态化;另一种是把纪委的监督当“挡箭牌”,有的部门自己不履行检查与监督职能,而是把纪委推到一线,甚至事事都要有纪检部门人员参加,并为其决策“签字背书”,这种“越位”“错位”现象把纪检部门推向了“监督不是、不监督也不是”的两难境地。
要进一步加深对监督对象的了解。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委要全面掌握“森林”情况,正确处理好“森林”和“树木”的关系。但当前恰恰缺乏的是“森林”信息来源,了解监督对象情况大多是从人事、稽核等相关部门间接获得,缺少动态化、实时的监督数据支撑,特别在用人监督方面,由于缺乏对其社会关系、思想变化、家庭生活等情况的及时掌握,难以有效发现和杜绝少数干部“带病”上岗现象的发生。
要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监督是全方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党委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但很多时候却把纪检部门专责监督看作监督工作的全部,而基层纪委受自身力量偏弱、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和认识上的偏差等诸多因素影响,加之问题线索的获取手段单一,可运用的监督工具少,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少,不能聚焦主业等因素并存,开展工作往往“有苦难言”。
监督难度增大。当前,农商行正处于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受内外部诸多因素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复杂性在增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诱发案件的外部风险在加剧。由于市场环境变化,金融竞争在加剧,违约概率事件在增大,外部风险导致银行内部风险隐患累积。比如打“擦边球”等操作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纪检监察部门在“三重一大”等领域内的监督,特别是不良资产管理等方面如何发挥监督作用,通过严肃执纪问责来降低经营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现问题和线索查证难度在加大。一方面,面对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业绩“冲动”行为,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时候显得势单力薄,即便是对监督事项产生了某种怀疑,发现了某些隐患,也因怕扣上业务不熟、观念落后、阻碍发展的大帽子而不敢深究。另一方面,违规操作的手段更加多样和隐秘,制度的缺陷致使我们难以从操作的表层发现明显违规行为,即便获得某些线索后,由于可运用的调查工具不多,对其中存在的 “抽屉协议”“口头约定”“隐秘关联”等深层次问题往往无从下手,很难进行取证和认定。
监督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加大。纪检监督是对人的监督,单究农商行而言,受原有体制、机制等历史因素制约,人员结构相对复杂,思想观念相对保守,合规意识相对欠缺,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受到的干扰和阻力明显,由此也增加了监督难度。
机制建设滞后。近年来,在“落实三转、聚焦主业”的大背景下,许多农商行进一步强化了各级纪委的监督职能,制度安排和流程配置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大。但在强调监督的同时,配套的监督机制或流程却出现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监督范围不够明确。就农商行而言,既有纪委监督,又有监事会的监督,那么二者之间的职责定位是什么,如何规避重复监督,制度上没有明确。而站在提升监督效率、避免出现重复监督或监督“真空”的角度,显然要予以明确或建立协调机制;职责范围内,哪些应实行全程监督,哪些可采取事后监督方式,单纯从效率和竞争的需要来讲,也应进行制度安排;只有这样,纪检监督才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必须要承担责任,不然监督可有可无。但在实践当中,纪检监察人员严格执行制度却经常被贴上不愿担责、缺乏担当的标签,究其原因,是制度规定不够明晰,对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虽然有处罚规定,处罚也很严厉,但依据怎样的标准来定性却较为笼统,被监督部门往往以“出了问题还是我们担责,又不会追你们的责”为由来搪塞;比如招投标承办部门只在开标前通知纪检部门参与监督,是不是做到了事前报告;这时候不监督是失职,监督了怕违规,参与还是不参与,责任如何界定;相关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很多时候显得左右为难。
监督流程不够具体。监督是相对独立的,应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流程,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但许多现行制度对监督的要求提得多,对监督流程却规定得少,有时候监督流程与决策流程互相混淆,导致监督人员既充当了“运动员”角色,又承担了“裁判员”职责;有时候把议事规则替代监督流程,致使监督人员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滥竽充数地列席会议,又无端地为其“签字背书”,严重背离了监督初衷。
履职较为被动。一方面,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需要有高素质人员来执行,专职的纪检监察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实际操作能力,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长期的培养。但现实的情况却普遍地存在在岗时间不长、专业知识匮乏、工作经验不足等现象,严重制约了监督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专责主业不够突出。有的把纪检监察部门视同“养老”部门,把大量本属于经营层或其他部门的事务性工作交给其负责,有时候不该抓的抓了,不该管的管了,自己的事反而耽误了不少,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加之同级纪委的独立性相对较差,若没有制度设计或相关政策支持,开展工作较为被动。
针对农商行发展现状和纪检监察部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履职能,营建良好的廉政环境和经营秩序,推动农商行健康、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聚焦主业,发挥纪委监督作用。事务性的工作多了,便难以在监督执纪上下功夫。因此,突出纪委的专责主业,建议一是要放手。应从制度规定上规范纪委书记和纪检部门的职责定位,将纪检专职人员与其他事务性工作安排或非监督内容的分工相脱离,并建立纪检工作履职考核与评价机制,从制度和考核层面积极鼓励、支持纪检部门把该干的事干好,该担的责任担起来。二是要放权。要真正赋予纪检部门知情权、监督权、调查权和违纪行为处分权,以增强其监督的相对独立性;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委派制,以加强对同级的有效监督。
建立规范,增强监督履职能力。当前,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监督制度、流程设计,导致许多农商行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方式方法差异较大。建议进一步加大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力度,尽快建立行业统一的纪检监督工作操作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监督责任,突出监督重点,制定免责监督条款,以保证监督人员正确履职、规范履职、尽责履职,切实提升农商行纪委的监督履职能力。
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纪检队伍素质。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严,政策性强,政治敏感度高,就农商行而言,大多纪检监察干部均系“半路出家”,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缺乏理论及实际操作经验,处理复杂问题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建议一是加大对现有纪检队伍的培训力度,尽快提升其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二是要积极充实纪检干部队伍并确保队伍的基本稳定,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上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