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刑事审判并不只是为了把人“关进去”
2019-01-04刘志怀通讯员张乐琳发自湖南娄底
文/图_本刊记者 刘志怀 通讯员 张乐琳(发自湖南娄底)
“你赶紧去配合司法局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自己的事情你自己一定要上心。”记者在娄星区人民法院见到李凌的时候,李凌正一边通过电话与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沟通,一边翻看卷宗。从检察官到法官,13年的司法工作,这样一心二用的情况,对李凌来说是再正常不过了。
从业伊始便接手刑事案件
2005年,正值湖南省首次公开招录法官和检察官,毕业于湖南省司法学校的李凌参加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招聘考试,并最终如愿以偿。
按理来说,检察院一般会将刚刚入职的人员安排到书记员的岗位,主要是方便他们能够初步熟悉业务和工作流程。但是李凌一进入双峰县检察院,便被安排到公诉科,上班的第一天接触的就是一起多人系列抢劫案。原来当时的双峰县检察院正处于青黄不接的时间段,检察院内的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办案人员稀缺。而李凌作为这一批新进人员中唯一通过司法考试的,院领导便直接安排她到一线工作。时任双峰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龚凤初同志更是亲自收下了李凌这个徒弟。
虽说在进入检察院之前,李凌在法院和律所实习过,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对于检察院的业务,却仍然是一片空白。李凌只好在工作过程中边干边学但凡有不懂的事情,就向老同志请教;再加上自身理论基础扎实,李凌最终成功让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李凌扎实的法律功底以及谦虚好学的精神,得到了检察院同事们的一致肯定,也坚定了李凌做好公诉工作的信心。自此之后,李凌跟着龚科长一起办理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对检察院的业务也逐渐变得熟稔起来。仅仅半年时间,李凌便开始像其他资深检察员一样,开始独立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从而被破格提拔为助理检察员,三年之后便被任命为检察员。
2005年至2016年上半年,李凌先后在双峰县检察院公诉科、民事行政监察科和侦查监督科工作,并且先后被任命为公诉科副科长、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在检察院工作的11年间,李凌主办了1000余起案件,还成功主诉了一系列重、特大案件,多次立功受奖。
2016年下半年,李凌被选调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因为多年来李凌在检察院积累了刑事案件公诉经验,所以娄星区法院便将李凌安排至刑庭,担任刑庭的法官。身份的转换带来的是工作内容的转变,至此,李凌的工作内容中,“调解”便占据比较重的分量。
做法律与温情的“中间人”
在寻常百姓的理解中,刑事案件通常是与“人命”挂钩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命案”。所以法院的法官在面对“命案”时,往往都是慎之又慎,而且对当事双方的调解工作也十分重视。但是俗话说得好:“人命大于天。”“命案”的调解工作却不是那么好做的。
2017年6月,被告人颜某无证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在娄底市娄星区某小区的人行横道地段时,将正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刘某及其妻子唐某撞倒在地,导致刘某当场死亡,唐某因抢救无效于事发12天后死亡。最终经法院判决,颜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看到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可能大家会有疑惑:两条人命的丧生,为什么被告人颜某却仅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记者在仔细阅读该起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之后发现了几处颇为关键的信息:“被告人颜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被告人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颜某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对颜某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这两个“依法从轻处罚”,前一个尚好理解,而第二个“依法从轻处罚”则是该起案件的审判长李凌努力换来的结果。李凌说:“判决一起案件,并非只是为了把人‘关进去’这么简单。”
李凌在针对该起案件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发现,颜某家境贫困,家中除自己的妻子及小孩外,还有一位年迈的母亲。倘若颜某长期在监狱服刑,那么颜家可能就会面临妻离子散、母亲无人赡养的情况。而死者亲属其实也有意进行调解,只是觉得赔偿金的数额过低,他们无法接受。李凌在了解完情况之后,她觉得第一步应该是与当事双方沟通进行单独调解,由她做二者之间的“中间人”。
但李凌很快发现,这次调解工作不好做。原来死者亲属的态度十分恶劣和强硬,李凌在一次约其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死者亲属明明已经到达娄星区法院,可就是不愿意上楼到调解室接受调解,只愿意站在办公楼的门口。而且据李凌了解,死者的亲属还曾到颜某的家中,对颜某的母亲进行辱骂,并且还打砸颜某家的财物家具。面对这样的情况,李凌直言“当时都要绝望了”。但为了让当事双方都得到满意的结果,她还是不厌其烦地通过打电话和面谈的形式,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面对死者亲属的蛮横与刁难,李凌耐心与他们讲道理,努力寻求双方之间的平衡点。最终在李凌的调解之下,当事双方达成一致:一是由颜某近亲属赔偿死者近亲属41.5万元;二是当事双方不得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这起案件从公诉到开庭再到结案,时间跨度大约有四个多月,在这四个多月里,李凌除去完成其他的日常工作,节省下来的所有时间,基本上全部花在了这起案件的调解工作上。在常人的印象中,法官往往只需要高坐在审判席上,宣布审判结果就行了,完全不需要这么劳心劳力。但是李凌却没有这么做,因为她觉得,法院的判决一方面是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让犯法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但另一方面,法律不外乎人情,在法律之外,我们还要为当事双方谋求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睡觉的时候都在想案子
2015年4月,甄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娄星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娄星区法院于2017年2月、2018年1月公开审理了本案。最终,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起案件,开庭两次,这种情况不多见,但也绝不少见。但是两次庭审之间,时间跨度达一年之久的,着实不多。这约一年的时间里,李凌所做的就是不厌其烦地翻看卷宗和整理证据,李凌说:“那段时间,我每天就是躺在床上了,脑子里都在回想案情,一想到有什么错漏,我就马上爬起来看卷宗。”
根据判决书显示,甄某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罪等多项罪名。但由于甄某所制作、贩卖的假证包含了假房地产、毕业证、资格证等多种类型,而这些证件的真伪有一部分必须到这些假证件、印章上所标注的单位去进行比对,才能鉴定出这些证件、印章的真伪,所以单单是真伪鉴定的这个环节便耗时两个多月。并且这些假证件、印章的买卖大多是通过淘宝网进行线上交易,且甄某一直不愿供述犯罪事实,这些情况都给证据梳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这起案件,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便共有15条之多,其中仅证人的证言、笔录就有6份,证人的身份涵盖了假证的购买者、快递员以及甄某的妻子。李凌则需要根据罪名的类型,将这些证据逐一归类、梳理,并确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一份笔录至少有七八页,6份笔录就像一本书一样放在我的办公桌上。”
李凌在这约一年的时间里,可以说是卷宗从未离身,只要有时间,就一边翻看一边用纸笔进行记录和整理。李凌还多次前往拘留所以及甄某的家中,与甄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期望能够从侧面为案件的继续侦破打开突破口。最终在李凌的努力下,甄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让本案得以顺利审理完结。
从这两起案件来看,一起刑事案件从公诉到最后的判决,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为不论是对证据的梳理与分析,还是对当事双方的调解,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所以倘若有人说一起刑事案件从公诉到判决仅仅只需要几天时间便可完成,大家一定会觉得这是“天方夜谭”,但是李凌偏偏做到了。
工作中的李凌
“速裁”而不“滥裁”
2017年2月,娄星区人民法院为全面实施司法责任改革,设立了诉讼服务与速调速裁中心,要求全院30%以上的案件必须在速调速裁中心快速处理、判决。2018年1月1日,娄星区法院正式成立速调速裁庭,下设包括刑事速裁组在内的5个速调速裁组,分别由5民员额法官(包括速裁庭庭长)每人带一名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同时要求全院50%以上的案件必须在速调速裁庭快速处理、判决。
李凌作为一名拥有丰富刑事案件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立马被调至刑事速裁组,负责简单刑事案件的审理及速裁工作;而跟着她一起来到新岗位的还有58件复杂刑事案件。
速调速裁庭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为了实施案件的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因而在速裁组进行简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需要在竭力压缩审理周期的同时,还要保证案件质量。但是要想达到这样的目的,却并非易事。李凌说:“这需要把工作做到前面去。”
2018年8月23日,娄星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并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娄星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且当庭判处邹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4000元。
从提起公诉到审理完结,只用了仅仅4天时间,李凌正是这“4天奇迹”的缔造者。为了将这起简单刑事案件又快又好地审理完结,李凌主动出击,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入手。李凌多次联系将邹某逮捕的娄星区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通过查卷宗以及询问办案人员的方式,最后发现被告人邹某曾有过前科。在掌握了这些情况的条件下,李凌认为该案可以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但有时候单单只是将工作做到“前面”去是不够的,一定程度上可能还需要从业经验以及职业敏感度作为帮助。
2018年3月23日,娄星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娄星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且当庭宣判。
法院宣判过后,判决结果是必须要向当事人单位及单位的纪检部门进行通报的。但是谢某在审理完结之后迟迟不愿意递交工作单位证明。经过李凌的不断催促,谢某才在最后截止日期前递交。谢某这样拖拖拉拉的态度引起了李凌的注意,李凌说:“我总觉得这张证明有问题,如果没问题的话,谢某不可能老是推脱。”于是李凌利用休息时间找到了开具那张证明的单位,经过询问后发现,谢某那张证明是由其挂靠单位开具,也就是说这张证明地开具单位并非其真正任职的单位。原来谢某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他怕此次案件会让其在单位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他才“出此下策”。这一次的“漏洞”,完全是靠李凌多年以来的工作经验以及职业敏感才填补上的,这也使得李凌及其同事们在以后对待案件时,更加严谨和细致。
自2018年1月1日到6月30日,李凌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75件,其中含刑庭带到速裁庭已审结的39件疑难复杂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0.5天。速调速裁庭新收的已审结的121件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8.9天,当庭宣判率高达60%以上,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6天内审结,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结案率。
“速裁”而不“滥裁”,法律兼顾温情,李凌说:“法槌敲响的那一刻对社会应该有一种警醒和指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起案件的审判,不应该仅仅只是为了把人‘关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