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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探究

2018-11-16李传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

摘 要 共享单车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城市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作为新兴经济的产业,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伴随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但由于在管理方面的不到位和法律制定方面的滞后,问题不断累积,导致民怨沸腾。本文通过梳理当前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立足于背后的法律关系,分析与共享单车相关的押金难退、单车被盗、单车事故等问题,希望从法律角度解决当前共享单车问题,协调各方利益,共享经济发展优惠。

关键词 共享单车 破坏行为 单车事故

作者简介:李传宇,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351

从第一个共享单车的公司发迹以来,各种颜色的单车便如潮涌般涌上了街头路边,共享单车公司發展速度之快速、竞争之激烈令人惊叹。在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交通日益拥堵的今天,共享单车适应了时代需求和人们需要,可谓一举两得,但是如潮水般的疯狂扩张,必然会造成一系列短时间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造成了共享单车的发展困境,比如说,乱停乱放、单车被盗、押金难退等一系列层出不穷的问题。故本文通过梳理当前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立足于背后的法律关系,以期为共享单车经济发展出言献策,促进共享单车有序健康发展。

一、 共享单车的法律认定

共享单车的法律主要包括共享单车不等于共享经济,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关系等等。

(一) 共享单车不等于共享经济

在一般人认知当中,把共享单车与滴滴等APP等同起来看待,但这两者确仅仅是形似而已。罗宾蔡斯曾经提出一个非常著名的公式,即共享经济=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人人参与。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主要立足于第三方平台,通过暂时转移个别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参与者各方从中获取一定报酬或利益的一种盈利的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发展模式,共享经济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的有序流动,已达到高效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盈利的目的。而共享单车与上述的商业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主体看,分为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两部分;从目的来看,共享单车是以公司盈利为首要任务;从发展载体来看,滴滴等第三方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只有短暂的使用权而已,通过资源联系实现彼此之间的个性需求,而共享单车公司拥有共享单车的所有权。

(二) 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关系

近期,从交通部对外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来看,共享单车已经改名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也为共享单车的法律属性做了界定,确定了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之间法律范畴关系,即租赁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民事关系,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的租赁合同始于用户扫码开锁,终于关锁付费。这是风景区中的观景车租赁的升级版,共享单车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突破了传统租赁方式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用户只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拥有一部智能手机并且扫描二维码,自行车锁开启后,租车人与承租人的关系便已经生成。租车人满足自身需求后,用户需要付一定的租金。

二、共享单车破坏行为的性质认定

在共享单车不断加快发展,扩张步伐不断加大的同时,不同方式的单车破坏的行为已然成为“社会痛点”,刺痛了社会当中不同人的神经。

对于共享单车公司而言,这些破坏单车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成本的增加,影响了公司持续盈利的能力;对于社会管理者而言,增加了社会秩序维护管理的成本;对于城市市民而言,单车的破坏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市容市貌,更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市民用车的风险进一步扩大了。所以本文接下来将分情况对破坏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一)单纯的破坏行为

从当前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来看,单纯的单车破坏行为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简单的暴力破坏,主要是通过一些工具的拆卸或者脚踢打砸等比较暴力的手段造成了单车不同程度的破坏,简单破坏是单车零件的损毁,严重的便是车体的扭曲变形,以至于难以使用。第一种方式主要是单车物理形态方式的改变,单车还有重新修复使用的可能。

另一种破坏方式则是破坏共享单车的使用价值,从目前的新闻上或者现实当中遇到的现状来看,此类破坏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有的破坏者将单车直接扔到河里,有的破坏者将单车放到一般人难以发现的隐蔽地方,如小区的地下停车区等,将单车放到以上地方,这使得租车的其他用户和共享单车公司都难以找到,更谈不上使用单车,从而导致了共享单车的运行成本的提高,给共享单车公司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以上这两种情况皆侵害了共享单车公司对共享单车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构成对其所有权的侵犯。共享单车公司可以进行民事方面索赔,具体可以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三部民事关系方面的法律。共享单车公司可依据《物权法》或《侵权责任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行为人是在扫码付费后破坏单车,则会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共享单车公司也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社会管理方面,相关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社会管理法律,从行政角度维护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毁坏单车的行为,应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有着较恶劣社会影响或者破坏者的行为共享单车公司造成的损失达到较大数额,就要追究破坏着刑事责任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破坏行为

这类行为一般不影响单车的使用,但对共享单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比如说,有的破坏者通过破坏自行车上的车锁等,不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将自行车骑走,有的破坏者将共享单车变成了个人专车。共享单车可以随意停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分布在城市的不同地点,这便会给共享单车公司带来一个很大的问题,即难以有效控制单车的运行范围。行为人若没有通过扫描二维码合理合法使用二维码,而是通过破坏的方式非法占有单车,实施此类破坏行为,企图将他人占有的共享单车转化为自己占有或者所有,这在法律上便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共享单车公司可以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物,赔偿损失,这在《物权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也给社会管理部门提供了法律管理的依据。若行为人多次盗窃或者盗窃达到较大数额或者情节严重或者有着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亦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行为人对单车的使用是处于一种合法的状态,这就是说行为人是通过正常的扫描二维码后获得了自行车的使用权,在这之后,即使发生了单车的破坏行为,这种破坏的行为便与上述的破坏有着较大的不同。具体而言,此时行为人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是存在租赁合同的,行为人在租赁之前,已经交了一定的押金,行为人会为自己的破坏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说,行为人将破坏共享单车进行变卖获得较大数额的收益,此种行为可能会构成侵占罪。

三、共享单车事故的责任承担认定

骑过共享单车的市民一般在单车上都有这样的提示,上面写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的儿童禁止骑行。近期,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则新闻发生在上海,一名12岁男孩在骑小黄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死亡,后来,家长索赔800多万的赔偿费。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作为出租一方,对于单车的质量,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在上海这起案例中,需要具体来调查这起事故产生的原因。经过调查后,如果说事故原因是由于单车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缺陷造成的事故,应由共享单车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事故是因为共享单车使用者自己不得当用车或者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共享单车公司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共享单车公司作为出租方,在法律上只对出租的产品负责,这是法律范畴上的责任划分。

在上海的这起案例中,家长作为监护人,并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在法律上是难辞其咎的。作为共享单车公司一方,需要具体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如果单车上有明确的提示语,但家长仍然允许儿童通过扫码开锁,儿童在骑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家长需要担责。如果说是由于单车本身质量引起的事故,共享单车公司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儿童私自损毁单车锁,造成损害的,单车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四、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城市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作为新兴经济的产业,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伴随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但由于在管理方面的不到位和法律制定方面的滞后,问题不断累积,導致民怨沸腾。“互联网+”模式在日益受到人们追捧,必然有其应有的价值。在绿色经济的倡议下,共享单车的服务模式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对环境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这一过程将会与问题相伴。正视问题,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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