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之殇?
——王安石变法与北宋灭亡
2018-11-15莱州市第一中学
■李 乾/莱州市第一中学
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开始在宋神宗的全力支持下推行新法。由于变法以改变北宋的积贫积弱局面为目的,所以经济改革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变法举措中,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均与经济有关。此外,还推行了一系列文化、政治方面的举措,比如编撰新经、开设武学、保甲法、将兵法等。本文将着重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这些举措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二,后世如何构建起王安石变法导致北宋灭亡这一叙事逻辑。
一、王安石变法中经济举措的负面影响
王安石变法的诸项经济举措中,较早施行者为青苗法。熙宁二年(1069)九月,青苗法正式颁行。《宋史·王安石传》记载:“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①由此可见,青苗法是针对常平仓法所存在之缺陷而进行的一种创新②。它本为抑兼并振贫弱而生,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青苗法却出现各种各样的弊端。
对于青苗钱,施行之初是“并听从便,毋得抑勒”,但一方面,“富者不愿取”,避免为自己平添债务;另一方面,“贫者欲取之”,却无法保证按时还息。各路的提举官为了以多散钱作为自己的功绩,就在各地施行程度不一的“抑配”。③如熙宁三年(1070),王广廉在河北时,将民户分为五等,“第一等给十五贯,第二等给十贯,第三等给五贯,第四等一贯五百,第五等一贯,民间喧然不以为便,而广廉入奏,称民间欢呼鼓舞,歌颂圣德。”④百姓被国家强制放债,而且实际负担远远超过二分之息。“今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⑤此外,在催纳过程中,官员的暴行,也为青苗法作用的有效发挥蒙上了阴影。熙宁七年(1074)二月,翰林学士韩维上疏:“近日畿内诸县,督索青苗钱甚急,往往鞭挞取足,至伐桑为薪以易钱货者。旱灾之际,重罹此苦”。⑥畿内尚且如此,放眼全国各地州县,情形可想而知。
因此,青苗法并未真正起到抑兼并振贫弱的作用。作为王安石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仅是将民间高利贷的收入转化成为国家高利贷的收入⑦,并在之后的施行过程中逐步沦为地方官员谋利以增加劳绩的工具。
无独有偶,为改革差役法而生的免役法同样存在难以避免的负面影响。免役法,又称募役法,熙宁二年(1069)提上议程,熙宁四年(1071)十月正式颁行于全国。免役法的主要内容是让役户出钱,来免除自身职役,⑧以此达到增加国家收入、减少民众负担、解放生产力的目的。但是,在后续的实践中,其在役钱数额分配等方面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熙宁四年(1071)五月,开封府辖区内东明等县的百姓一千多人来到开封府尹,状告东明县知县役钱分配不当。他们原本是四等以下役户,但征收免役钱时却被升为上三等户,役钱难以负担。开封府尹对此事拒不受理,百姓转而来到王安石私宅,王安石以“相府不知”为由安抚百姓,并让百姓到御史台去办理此案。御史中丞杨绘同样拒绝受理,并下令百姓散去。及至熙宁四年(1071)六月,此事方得到解决,宋神宗亲自下令:治东明知县贾蕃随意抬高役户户等之罪。
通过“东明县事件”可以看出,免役法设立之初,并未明确规定将人户资产作为划分户等的统一的审查标准,导致在户等划分时容易产生偏差,背离该政策的设立目的。此外,在免役法后续的调整中,又规定加收役钱数额十分之二的免役宽剩钱,以备水旱之灾。⑨这一举措,再次加重百姓的负担。
青苗法和免役法的推行,均曾推动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不过,一方面人民手中的资产因之大量被国家攫取,另一方面国家对资产使用不合理,导致既有资产未能产生新的利润,从而未能实现改变贫弱局面的根本目的。
二、王安石变法中文化与政治举措的负面影响
在《取材》一文中,王安石曾提出:“策进士者,若曰邦家之大计何先,治人之要务何急,政教之利害何大,安边之计策何出.使之以时务之所宜言之,不直以章句声病累其心。策经学者,宜曰礼乐之损益何宜,天地之变化何如,礼器之制度何尚,各传经义以对,不独以记问传写为能”。⑩基于这一思想的贡举新法于熙宁四年(1071)二月正式颁行。
新法废除了科举考试中原有的明经和诸科,只保留了进士科。进士科的考试内容,也由经义取代原来的诗赋。熙宁六年(1073),神宗任命王安石提举经义局,由其子王雱和吕惠卿等对儒家经典《诗》、《书》、《周官》重新注释,编撰《三经新义》,以此作为科举考试的新标准。
王安石的科举改革对当时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苏轼曾强烈反对称:“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矣。虽知其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废除进士科中的诗赋,对当时的文学和教育事业无疑都是一次重大的打击。人们为了考取功名,纷纷转向学习经义,格律之学逐渐被舍弃。
王安石科举改革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北宋文学上,还可见于后世思想文化的发展之上。有学者即批评王安石是经学取士禁锢思想这一恶劣风气的始作俑者。⑪及至明清,这一风气更衍生出八股取士制度。考试内容限定为四书五经,考试文体限定于八股文,字数、格式都有严格要求,考生不能发挥个人见解。这种模式选拔出来的人才,只知如何写八股文,于经邦济世毫无用处,完全背离了为国家选拔“通经致用”之才这一宗旨。这一切,都是王安石在改制之初始料未及的。
在政治方面,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创建了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⑫。作为整个新法的决策领导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凌驾于三司之上,中书及门下皆不得过问,打破了二府三司制原有的平衡,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条例司中的人,大多是因为支持新法而破格晋升的年轻官员,资历尚浅,却握有巨大权力。再加上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决策失误。熙宁三年(1070),韩琦在奏疏中即指出:“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⑬
王安石在政治与文化领域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了网罗新法人才,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新法顺利推行。但是,诚如前述,相关举措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可小觑。
三、革新之殇
作为中国历史上极具争议的历史事件,后世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可分为三种:完全肯定、完全否定以及肯否参半。及至清末,否定的观点一直占据着主流。
首先是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反对派。对于王安石的“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流俗不足恤”,其激烈批评称“且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大坏而更造。非得良匠、得美材不成,今二者皆无,臣恐风雨不庇也。”⑭在其看来,王安石变法不过是徒生波折。
及至南宋,否定的评议正式形成。绍兴二十八年(1158)七月,高宗诏置国史院,修神、哲、徽、钦四朝国史。在修撰王安石传时,表面上“尽取诸贤之论”,实则大多取材于反对派所著私书、杂史,采用大量对王安石的诋毁之词。后来元朝脱脱等人修撰宋史时,又以《四朝国史》为本,最终导致王安石的形象都遭到彻底否定。淳祐四年(1196),宋理宗诏曰:“王安石谓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为万世罪人,岂宜从祀孔子于庙庭?黜之!”将王安石从孔庙中迁出。之后,荆公新学被斥为异端邪说,遭到严重抨击。⑮各项新法被称为“聚敛之术”,王安石的理财思想被称为“剥民兴利”。朱熹指出“安石乃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引用凶邪,排摈忠直,躁迫猛戾,使天下之人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卒之群奸嗣虐,流毒四海,至于崇、宣之际而淆乱极矣。”至此,“变法亡国”成为封建时代官方定论。
及至明清之际,王夫之对王安石变法的否定更是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对于免役法,其认为“安石唯务聚财,复行雇役之法,取其余羡以供国计,而庸之外又征庸矣。”⑯对于科举改革,其认为更改考试内容、编撰新经有侮圣人之言。⑰总之,王夫之认为王安石变法完全是一场“苛政”,甚至是“败亡之政”,“民乃益怨,衅乃倏生,败亡沓至而不可御。”⑱
上述评价虽不无合乎史实之处,但究其本质,只是封建统治思想的产物。及至近代,民族危机严重,变革之风盛行。国人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也逐渐开始转向,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梁启超所著《王荆公》一书。在氏著中,梁氏认为王安石的青苗法具有农业银行的性质、市易法具有商业银行的性质、免役法按照户等征收役钱有欧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性质。由此,其指出“夫中国人知金融机关为国民经济之命脉者,自古迄今,荆公一人而已。”⑲但考虑到梁启超的改良派身份,其对王安石的评价,难免有些溢美。但对于我们反思所谓王安石变法导致北宋灭亡的叙事逻辑,无疑具有启示意义。及至建国后,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更趋多元。此处兹不赘述。⑳
四、结语
本文通过考察王安石变法中部分条令和具体案例,力图展现这些条令对于当时以及后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从中也可略窥变法失败的原因。不过,无论结果如何,王安石以及他所主持的变法都是中国改革发展史上绚烂的一笔。对于北宋中期的社会弊病,整个士大夫知识阶层有目共睹。但是,与司马光、富弼、文彦博等保持沉默不同,王安石挺身而出。变法期间,北宋复河湟、平西夏,对于契丹的挑衅,态度也有所强硬,一扫宋朝“强干弱枝”政策施行以来的颓态。这不能不说是王安石变法的功劳。概而言之,虽有一定关联,但北宋灭亡断不应完全归咎于王安石变法。在汲取其教训的同时,也不应抹杀其积极影响。
注释:
①脱脱,等撰.二十四史 附清史稿:第八卷·宋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1511.
②詹大和等撰《王安石年谱三种》,第196~206页,转引自李金水.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65.
③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乞罢条例司常平使者疏》。
④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第二册[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1196.
⑤司马光:《司马光奏议》卷29《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
⑥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上册)[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358.
⑦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处.浙江财经学院优秀学术论文选编[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49.
⑧脱脱等编《宋史》神宗纪二。
⑨邓之诚.中华二千年史:卷四·宋辽 金 夏 元[M].北 京 :东 方 出 版社,2013:104.
⑩杨自伍.古文经典 国学文史启蒙 大学版[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400.
⑪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J].中国社会科学,1980(3).
⑫脱脱,等.宋史·神宗纪1[M].北京中华书局,1976.
⑬秦缃业,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四[M].中华书局,浙江书局刻本影印,2004.
⑭房向东.钓雪集[M].北京:作家出版社,2000:413.
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选介汇编(第2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73.
⑯张祥浩,魏福明.王安石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422.
⑰王夫之:《宋论》卷六。
⑱牛宝彤.唐宋八大家通论(下册)[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6:982.
⑲梁启超.王安石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99.
⑳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