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伦理道德的主体责任
2018-11-14李蔚霞
■李蔚霞
新疆警察学院基础教研部
人们在评论某种善恶时总是习惯于异常关注并探究其与社会所不容的地方。对于使社会的持续存在和幸福可能的方式,准确地讲,我们缺乏一种依赖于自身的潜意识控制的稳定性,来赋予伦理善恶一种健康的清醒。我们在自然本身创造的差异中寻找着这种赐予人类的影响,结果是致使个人的体验变得四分五裂,无法拥有一种完整。
通常,人们尤为信赖自己的善恶选择与正义,在证明自身拥有进行善恶选择的能力同时,往往要求其他个体接受并继承。我们应该正视伦理中的善恶存在,它们不是每一个客体为自己制造选择困惑的理由,也不是促使人类提高辨析水平的必要因素。如今,善和恶的图景变得因时代不同而不同了,要以平静、明朗、镇静的心态注视这个事实。
一、心灵欲望与道德自治
在社会中,我们自始至终都受着自然规律的制约,无时无刻不在探索着崇高的抉择标准。只有在后来,当我们回首整个人生旅程及其总体结果时,我们才能最终理解其全部的内容。在这期间,面对迎面而来的不同道德标准,我们自由地使用了不同的自治权。其实这种状态完全取决于心灵的欲望,因为在这个世界上谁也不可能获得永恒的道德平静,但在不断的心灵挣扎中,我们却尝试去争取恩宠,并一直努力维持心中的这种平静,使个性化的冲动失去效力,至此我们会拥有宁静与喜悦,这比一切成就都更显卓越,因为精神上的出类拔萃是至高无上的。
心灵自治在具体化的意志中展现出了优美的姿态,但现实并不能直接满足主体充分的完美追求。相反却重复着这样的事实:个体化原理在一般人的意志未否定自己之前先行干扰其意志,在不断经历痛苦与绝望之后,方能认清自己和世界,最终达到无比崇高的境域。例如《浮士德》中,格烈特汉苦难的遭遇就说明个体不仅可以从自由意志的探求而认识世界的痛苦,亦可以因自己切身的过度痛苦经验,而获得解脱。当然,我们并没有强调痛苦经历的必要,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寻找个体伦理善恶中心灵自治的痕迹。心灵的安谧源于人生中广泛的细节,不能排除对善与恶在情绪体验上的重复,因为,是它们让人类的体验更真实、让责任更清晰。
二、伦理道德中单一的、同质的存在
每个人的心灵深处都有无与伦比的独特性,主体的各种状态及其发挥功能的部分都是经过人类通过主观能动,参与最基本的不同社会实践而完成强化、区分和整合过程的。义务倾向于使个体变得相似,而责任却使人类变成了不同的个体。伦理道德中个性化的方式是随着智慧的演进而不断觉悟,它是与责任的存在有着密切联系的。我们不得不承认,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人们,面对每天都在变化的社会需求压力,大多数心灵核心总有自我放弃的欲望,有个别的甚至会表现为以最原始的形式催促着个体的冲动乃至最终的绝望。现实的问题正在将我们的心理体验引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但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我们仍然可以基本保持个性化的单一的、同质的存在,并依赖没有规则外形的意识接受社会的心理生活内容及其善恶分析方式。当然,人际关系的发展并非是完全取决于相互之间的喜恶感受,有时候人们会因为善恶的过度明显而激动不已,似乎想证明自己是被迫处于劣势的境地,从而去干扰甚至是改变其他个体的道德体验。其实,个体是特殊又普遍的存在,他创建的道德空间是不能单单依靠某种匹夫之力而变化乃至于消逝的,也许是我们太过于强调了差异。佛洛依德在《精神分析》中有这样一段话:“我爱那用自己的善恶制造自己的爱好和命运的人:这样他才会为自己的善恶情愿继续活着或者死去”。是的,当个体的全部态度的功能有所定向时,我们就成为了道德感情的拥有者,并真实地把握广泛的心理情结,使即将夭折的个性心理在透过潜意识统觉变为心理内容之前,判断和联想。
三、道德主体间的责任不可置换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人的道德选择有不同的标准,没有绝对的命令,只有很单纯的陈述:准备为他人奉献,我有责任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所守护的对象要以同样的善恶陈述来强迫他自己为我或更多的“我”承担道德责任。人类可以是没有旅行指南的游牧者、也可以是沙漠中的迷路者,却因为仅仅留下了他自己的足迹,去为善恶的瞬间胜利而沾沾自喜、洋洋得意。从此,可以借此无比炫耀乃至让荣耀贯穿自己的一生,然后,在道德存在的时间和空间里严格地要求其他主体的规范,甚至是尊崇、效仿自己的模式。
在提供资源和主题的体验里,伦理规范可以被作为一种统治工具,道德责任也应该领先于所有正在考虑的因素,从而对一种正确行为作出认可。生命中最能给人勇气的便是得到或重获他人的欣赏,我们讲道德的不置换并不是寻找高尚与卑微的测量标准,并以此来成就某种圣洁的理想。事实上,无论哪一类主体行为时都或多或少地拥有一种孤独感,结果是:在实施过程中,善者和恶者都因孤独,在正义的边缘徘徊、抉择。人的道德领域里已经开始以实际行动担保着互惠有益的规律,并在最大程度的放射自己的道德光芒同时,聚合群体心理,这种努力的尝试正在使不可置换的“孤独”转化为一种强大的道德立场。
四、情景中的关系
一个群体构成后,最显著也是最重要的结果就是情绪高涨,这是在其他任何条件下都未曾达到的程度。或许应该值得高兴,但是这种体验是极度无奈的,因为个体在这种情绪中相当被动,他们淹没在所有人的激情中,体会着无节制的摆布,但这仍然算是令个体愉快的体验。实际,我们在某种程度上被催眠了,道德警惕和善恶能力变得迟钝,行为也变得更困难,甚至盲从无奈。群体有着强大的影响力,使个体对它心存恐惧,我们不能改变,常常掩盖一些模糊的东西。道德是在教育和社会实践中自我凝结的产物,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却在发挥功能的时候,总是受到各种阻碍和影响,致使产生紧张感,从而形成愧疚。由于自己的行为而恐惧、焦虑不安,是无法努力满足现实中永远不断扩大的完美性要求的。我们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不安全感的发作绝不是异常之事。当历史形成的沉淀物逐渐失去其可靠性时,个体都有演变成不正常的、颠覆性角色的可能,引发深度思考。我们应该看到,屈从仅属于自我表现,也许是为了服从群体秩序,才发展了控制情操优化的力量,也就是说它可以有最低级的、也可以有最高级的潜意识。
现在我们是否可以拥有一种平静,既然我们已经认识了心灵欲望对于生命的重要性,那么她的贯注就是在不断的获取一种相当重要的扩充,并通过满足的事实来实现目标的升华。在这一时刻,道德信仰最具有“情感能力”,对于现实社会从表象的理性意志出发的自觉给予的冷淡,它能坦然处之。我们大可不必太过于强调,道德在现实中自然有它存在的能力和意义,要求答案反而会使我们的思考产生更多地疑虑。如果把道德选择当成没有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那么神圣感便会自然勃发。只有真正把道德规范当作一种普遍的内在行为原则,真理才可能得到展现;只有当感性能力与理性能力的联合作用受到充分关注时,关于现代伦理道德的现实思考才不会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