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购”买回山寨商品谁来担责
2018-11-12王婧
王婧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逐步成为当代消费者的主流消费方式的同时,其隐患也日渐凸显。近日,关于拼购类电商平台山寨泛滥的消息席卷而来,质疑声与讨伐声浪潮迭起。打开某些拼购类电商平台APP,网传“小米新品”云彩电、“月亮之上”洗衣液等商品链接跃然于网络页面,极其相似的产品外观和超低价格令人产生合理的侵权怀疑。作为全国性电商平台,拼购类电商平台为何屡屡被外界质疑是出售山寨产品的网购平台?谁又该为这一现象负责?
“正品”与“山寨”双双上榜
拼购类电商平台一般都是商家入驻型的第三方移动电商平台,主要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宣传,迅速被群众熟知并使用,用户在“拼团”过程中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并获得极大的满足感,使其迅速被广大消费者群体接受。随着拼购类电商平台用户量越来越多,交易额节节攀升,一起与其进入公众视野的还有大量指责该平台假货泛滥的新闻舆论,包括记者在内的部分消费者纷纷反映在这类平台内各种山寨假货五花八门,有的模仿产品名称,有的模仿产品外观,各路商家打着知名品牌的擦边球将产品以超低价格大量售卖。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依据上述条文,电商平台内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触犯了在同种或同类商品上故意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法律禁止性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嫌,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与法治的发展。
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平台内商家隐藏于平台管理的漏洞之中,追责难度大。平台管理者往往通过平台入驻协议撇清责任置身事外,导致消费者和合法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另外,我国广大消费者在面对铺天盖地的宣传和极具吸引力的低价让利时,很容易混淆正品和山寨产品,不仅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也使自身的维权之路异常曲折。
平台乱象涉及两方权益
拼购类电商平台内的商家销售山寨商品不仅有可能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于上述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由电商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共同承担。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大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21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条文旨在追求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网络新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平台规定了较轻的责任,成为审判中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商标权的法律规制包含了更多对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益的考量,难以用著作权的标准来界定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电商的出现及迅速发展确实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其中包含的各种侵权隐患。在中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群体并不能即时分辨出电商平台链接中所提供商品的真假好坏,甚至会基于对平台的信任而放心地购买链接中的商品,他们可能并不了解在平台上购买的商品是否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也可能还未发觉这些假冒伪劣产品会给自己和亲朋好友的人身财产带来怎样的损害。山寨商品的质量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保障,随时有可能因质量问题导致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该条文只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而第三方平台应在产品质量侵权中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得到体现,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各方主体应当共担社会责任
经过观察分析,拼购类电商平台山寨现象的催生原因是双重的,跟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和科技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都有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具有多样性、复杂性、跨区域、成本低等特征,为电商平台推卸法律责任提供了广阔空间;另一方面,现代科学与社会发展不均衡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激增,难以完全纳入现有法律规制范围,消费者辨别能力和维权路径受到考验。杜绝侵权隐患不仅需要平台及商家自律,也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建设和市场管理。
首先,电商平台应负担起平台管理者的责任,履行监管义务,将侵权者拒于平台之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从著作权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被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当中,这实际上是降低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电商平台在平台内交易中应承担提示义务、审查义务、管理义务,平台管理者应在有初步证据支撑时迅速实施监管措施,尽力避免侵权扩大化。具体而言有两条路径:一是从源头上进行有效地管控,增加对货源、物流、交易等环节的打假力度;二是从制度层面进行优化,当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迅速采取措施,将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其次,立法部门应迅速填补法律空白,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关系中包含四方法律主体,即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被侵权的商家。一旦电商平台交易中出现侵权,责任如何分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并没有可以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了意见。三次审议稿第二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电商平台应负有的义务以及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应承担何种责任,其中第4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未来的电商交易中电商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很有可能不再适用“避风港规则”,这样一来就能鞭策平台管理者加强监督管理,减少平台内侵权行为的发生。
再次,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应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第一,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应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笔者建议,透过时时爆出的电商平台假货问题,有关部门在严肃处理的同时,应该审视电子商务监管漏洞,让制度的进步跟得上时代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新时代电子商务环境。第二,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笔者建议,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除了建立专业有素的执法队伍,还要让这批队伍走进社会、深入市场,让工商管理行为更加“接地气儿”,维护更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消费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防假冒伪劣产品,在需求侧消除不良商家存活的可能性。第一,在电商平台购物时一定要先看清楚卖家资质,尽量选择评价比较高、品牌值得信赖的商家进行交易;第二,购买商品时选择担保交易例如货到付款等方式,一旦发现所购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冲动消费,当面对标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时应该慎重选择。当消费者发现在电商平台购物时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及时与平台及平台内商家协商解决问题;如果维权受阻,也可以选择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