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羚羊角制品案
2018-11-09付金刘津宁王凯
法庭内外 2018年10期
付金 刘津宁 王凯
2018年9月26日上午,一起走私珍贵动物(羚羊角)制品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女士因走私羚羊角制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 000元。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融鹏担任审判长,四分检副检察长许庆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女士于2018年1月8日凌晨左右从莫斯科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其在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通关,被海关关员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羽绒服内侧自行缝制的口袋中,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及胶带包装的疑似羚羊角12根。经鉴定及检验,12根疑似羚羊角均来源于高鼻羚羊,价值人民币240 000元,属于濒危动物制品,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的保护动物。
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曾往返于莫斯科与中国40多次。其在庭上自称,平时带些衣服、鞋子、手机屏幕等物品,本次是第一次带羚羊角制品,本打算做药材自用。据悉,俄罗斯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禁止羚羊角的买卖及出口。
案发后,马女士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四中院受理北京市范围内走私类刑事案件。目前,四中院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相关案件十余件,对于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鼓励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预防再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