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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学员面授课出勤率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11-05杨宛颖

科教导刊 2018年25期
关键词:事故预防伤害事故

杨宛颖

摘 要 在校学生进入企业实习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检验学校专业培养效果的重要举措,然而在校生实习期间可能面临的事故伤害风险是企业、学校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难题。在归纳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深化校企联合构筑的保障机制是学生实习伤害的有效举措,加强实习学生全过程安全管理和完善学生伤害赔偿体系是实现这一机制行之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 实习学生 伤害事故 事故预防 伤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8.09.074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students to enter the enterprise internship to enhance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and test the effect of school professional training. However, the risk of accidental injury that the students may face during their internship is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n the process of student internship safety management by the company and the school.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for dealing with injures in student internships, it is proposed that deepening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intern student at school constructed by school and enterprise is an effective measure for student internship injury. Strengthening the whole process of student internship safety management and perfecting the student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are effective measures to achieve this mechanism.

Keywords intern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accident prevention; injury compensation

0 引言

在校生到企業实习,是课堂学习的延续,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能够很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校企合作培养人才能够有效提高人才培养效果,是学生、企业、学校三方共赢的积极举措。然而,由于实习学生的可能面临事故伤害却让企业深感棘手。实习企业一方面担心实习学生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另一方面还要顾虑受伤害学生的赔偿问题。使得很多企业不愿意接收在校学生实习,解决好这一后顾之忧是深化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保障。

1 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相关规定

1996年,劳动部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关于学生伤害事故,2002年教育部颁布(2010年修改)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可以找到笼统性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补偿,但并没有特别指出实习伤害事故的处理问题。之后,随着学生实习过程中伤害事故问题的突出,教育部在2009年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实习学生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3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由于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安全问题突出,浙江省结合国家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配套地方现实的操作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顶岗实习的在校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行列。

因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合同关系。一旦实习期间发生遭受事故伤害,参保实习责任保险的学生,可申请获得相应的赔付,但赔付上限要远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付标准。另外,如果受伤害学生没有参保实习责任保险,只能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培训的条款及《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一般会按照一般民事侵权处理。由于诉讼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认定学生、企业和学校各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根据此裁定赔偿方案,对学生、企业、学校来讲,都是非常伤神的事情。所以,一方面,要努力做到避免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具有规范、便捷的处理渠道,做到企业、学校、家长无后顾之忧,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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