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内镜手术治疗鼻窦炎鼻息肉的临床疗效分析
2018-11-01花锦超
花锦超
【摘 要】
目的:探究鼻内镜手术治疗鼻窦炎鼻息肉的临床治疗效果。方法:选取2005年1月~2018年1月间收治的鼻窦炎鼻息肉患者80例进行研究,根据治疗方式不同分为常规组、研究组,分别采取传统开放式手术、鼻内镜手术,后对比两组患者治疗情况及并发症。结果:研究组患者手术时间、住院时间、术中出血量显著优于常规组,且并发症发生率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结论:采用鼻内镜手术治疗鼻窦炎鼻息肉临床安全性较高,且手术时间短,术中出血量少。
【关键词】 鼻内镜手术;鼻窦炎鼻息肉;治疗情况;并发症
【中图分类号】R365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14-207-01
鼻窦炎鼻息肉为五官科常见病,该疾病有复发率高、发病率高的特点,而手术切除为治疗该疾病最直接的方式。随微创技术发展,鼻内镜逐渐应用于临床。采用鼻内镜治疗鼻窦炎鼻息肉,操作精细,且能更为彻底清除病灶,临床价值显著[1]。本文就此鼻内镜手术治疗鼻窦炎鼻息肉的临床价值。
1 一般资料和治疗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05年1月~2018年1月间收治的80例鼻窦炎鼻息肉患者进行研究。所选患者均符合疾病诊断标准及手术指征,同时排除认知障碍、严重躯体性疾病患者。根据治疗方式不同分为常规组、研究组两组,其中常规组40例患者中男性、女性例数分别为26、14,年龄在16岁~53岁间,年龄均值为(32.05±4.25)岁,临床分型为Ⅰ、Ⅱ、Ⅲ型患者例数分别为12、21、7;研究组40例患者中男性、女性例数分别为27、13,年龄在15岁~52岁间,年龄均值为(32.12±4.21)岁,临床分型为Ⅰ、Ⅱ、Ⅲ型患者例数分别为11、22、7。对比两组鼻窦炎鼻息肉患者一般资料可知无显著差异,P>0.05。
1.2 治疗方法
常规组:本组患者采取传统开放式手术治疗。即麻醉后采用套圈器摘取鼻息肉,在开放筛窦后行上颌窦根治术,最后采用膨胀海绵或凡士林纱条进行填塞止血。
研究组:本组患者采取鼻内镜手术治疗。即术前行鼻窦CT扫描,并根据患者情况行全麻或局麻。麻醉完成后切除患者鼻息肉及钩突,并根据患者情况开放筛窦,同时将蝶窦、额窦及上额窦开口扩大,后结合患者病变范围进行鼻窦手术,并保证窦口鼻道充分引流,后采用膨胀海绵或凡士林纱条行填塞止血。
手术结束后两组患者均采取糖皮质激素以预防疾病复发。
1.3 评价指标
记录、对比两组患者手术治疗情况,即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术后住院时间。同时,记录对比两组患者并发症情况,常见并发症有窦腔黏连、鼻腔流血、上额窦狭窄等。
1.4 数据处理
采用SPSS18.0软件行统计学处理,并发症指标以[n(%)]表示,采用卡方检验行比较;手术时间、住院时间、术中出血量等指标以(x±s)表达,采用t检验行对比。P<0.05则认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治疗情况对比
对比两组患者手术治疗情况可知,研究组患者手术时间、住院时间显著短于常规组,且术中出血量显著少于常规组,P<0.05。具体数据见表1。
2.2 并发症对比
对比两组患者并发症可知,研究组并发症发生率5.00%显著低于常规组25.00%,P<0.05。具体数据见表2。
3 讨论
作为五官科常见疾病之一,鼻窦炎鼻息肉发病率较高,主要疾病症状为流涕、鼻塞、嗅觉丧失等,易反复,严重影响患者日常生活及工作[2]。传统临床药物或手术治疗无法将病变组织彻底清除,疾病复发率高,临床效果并不显著[3]。而随着临床医疗水平提高,鼻内镜逐渐应用于鼻窦炎鼻息肉手术治疗中,应用效果显著[4]。
相较于传统开放式手术,采取鼻内镜手术治疗鼻窦炎鼻息肉效果更为显著。鼻内镜手术于内镜直视下进行,视野清晰,操作便捷,进而能有效减少对患者的损伤,在彻底将鼻内病变组织清除的同时,可重建鼻腔鼻窦的通气及引流,有效保护鼻腔、鼻窦的解剖结构,有利于术后恢复。结合本文结果数据可知,行鼻内镜治疗的研究组患者术中出血量显著少于常规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显著短于常规组,且并发症发生率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
综上,临床治疗鼻窦炎鼻息肉患者采取鼻内镜手术,能促疾病康复,安全性高,且对患者损伤小,临床价值显著。
參考文献
[1] 王春利,高妍,郑艳等.修正性鼻内镜手术治疗复发性鼻窦炎-鼻息肉的效果[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7,37(16):4053-4054.
[2] 孙恒亚,刘涛.慢性鼻-鼻窦炎鼻息肉患者围手术期口服糖皮质激素时长对鼻内镜手术近期疗效的影响[J].河北医科大学学报,2017,38(6):695-698,704.
[3] 吴文,陈涵.鼻内镜手术改善鼻窦炎鼻息肉患者鼻腔梗阻症状及嗅觉功能的作用[J].河北医学,2016,22(5):759-761.
[4] 高青.鼻内镜手术治疗鼻窦炎鼻息肉的疗效及围术期安全性的影响[J].中国实用医刊,2015,42(18):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