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
2018-10-31赵明肖志斌张妹如
赵明 肖志斌 张妹如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发展,它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将消费者和商家与银行连接起来、承担交易双方资金清算中介服务、提供信用保障及技术支持;让消费者能更简单快捷、成本更低地获得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同时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问题上,本文从消费者在使用前前期准备、使用时技术支持、使用后自我维权三个方面来自我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非金融机构,集成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或其他服务通道,为交易各方提供货币支付、资金清算、交易监管等支持而形成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需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中介服务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自然人。由于第三方支付能快捷、成本更低地让广大消费者及时获得需要的商品与服务,在我国得以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其中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5.31亿,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达到68.8%;根据艾瑞咨询集团官方网站的《201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达到近80万亿元。但因消费者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存在着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严重的不对等问题,造成第三方支付服务快速发展同时其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这样金融消费者如何在第三方支付服务中进行权益自我保护是消费者们一直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意义
一是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通过对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这一新兴金融服务业态着手分析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相对应的建议与策略,从而有效推动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能更简单快捷、成本更低地获得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是从未来经济发展前景来看。通过完善我国网上支付立法,有利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通过合理构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体系;有助于鼓励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平台)公平竞争,限制其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还为我国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现状及分析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现在,一部分消费者对该支付服务模式还不是很了解,甚至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失误,以及在使用第三方网上平台支付时遭到一些钓鱼网站、黑客、病毒等不同方式的侵害,被非法盗取消费者银行卡内资金或账户上虚拟货币,甚至被非法破解消费者(付款人)账户密码或篡改、伪造电子交易信息后完成支付等网络风险,但我国现有的立法和规则却难以解决第三方支付服務中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造成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维权难以实现,具体原因如下:
1.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缺乏法律规制
(1)从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体系来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议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涉及到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2)我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侧重点在银行和客户之间,主要是对支付行为进行监管,而对支付平台的监管没有大量涉及;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来解决第三方支付账户被冒用的责任问题,消费者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构成的侵权要件、责任范围、举证责任等也缺乏明文规定;由于缺乏相关的立法保护、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自我在线维权渠道缺乏,导致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我维护难以实现。
2.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自身原因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因为在资金、技术上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对出现的一些风险进行合理的预估与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通常利用自身优势制定不利于互联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加上一部分消费者只晓得按照要求使用而不晓得怎样防范风险,甚至有些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却没有成功,直接造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的权益自我维权意识有些淡薄,导致消费者权益不能自我保护。
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使用协议存在问题
(1)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平台)在支付服务时,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对于客户所发出的支付指令执行存在瑕疵,包括不执行、不适当执行,以及执行失败行为等排除在服务违约行为之外。
(2)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的支付指令不被执行或执行存在差错,但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中却规避或减轻自身在支付问题中应承担的责任,连《合同法》都不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进行正常监管,直接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或者交易目的没有达成。
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对策
为了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服务中能自我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查阅相关资料后,在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现状调查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合法权益自我保护:
1.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使用前前期准备
(1)金融消费者在选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前。
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的消费者要通过主动学习相关互联网金融服务知识,学会使用网上支付交易,逐步养成良好的网上支付交易习惯。
②要主动学习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己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依法求偿权、个人隐私权等法律法规,把自己培养成详读合约、分析合约的良好习惯。
(2)金融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前。
①从第三方支付服务中金融消费者角度:首先,看清楚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具体格式合同或使用协议规制;其次,全面了解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具体内容、操作流程;最后,如果服务条款合理能接受就签订服务协议,不能接受就坚决抵制,像大学里我们就要杜绝“校园贷”来坑害大学生。
②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平台)角度:首先,服务机构(平台)要采用多渠道,大力宣传服务模式或服务产品;其次,全面指导金融消费者进行规范操作,帮助其克服网上支付内心的恐惧感,让金融消费者能从内心接受服务模式或服务产品,并选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
2.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使用时给予足够技术支持
(1)在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平台)技术服务方面
要针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内容制定规范支付服务使用协议,做到使用协议不仅有具体的使用指南、操作流程,还有具体的软件安装说明书,或者附上安装与使用的说明光碟,甚至有技术员远程指导或上门安装。
(2)在消费者使用时遇到支付软件技术问题方面
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平台)要及时给予解决,如果是软件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护或者更换,如果是消费者操作失误要及时给予指导并纠正不当操作,如果是软件或者平台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就需要及时更新甚至完善,尽可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服务使用后权益自我维护
(1)合理使用格式合同或服务协议。①消费者在全面了解支付服务的相关条件、流程、风险等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公平交易;②协议(合同)要明确机构(平台)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期限及程序等信息;③协议(合同)要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公开披露;④合同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对不明确的条款内容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平台)必须有合法解释。
(2)确保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安全。交易安全得以保障是消费者首先关心的问题,消费者要利用法律来维护支付交易完成后非消费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账户冒用带来的损失,如果消费者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是无需承担损失;在支付交易时明确规定任何非法冻结、划拨消费者账户资金的格式条款都属无效条款;消费者还要利用加重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风险责任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3)全面保护好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支付平台,但这并不是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权处理个人信息,因为在支付服务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已经涉及到消费者个人隐私,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是不能随意处理,更不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也要坚决阻止任何以支付行为为手段,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非法处理或者窃取。
(4)服务机构(平台)要对侵权合理补偿。对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不当利用而产生的损失,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平台)须对损失按照使用协议或合同规定进行合理赔偿,更须及时停止损害,或者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还要给互联网第三方服务中消费者赔礼道歉、恢复个人名誉等行为来消除不良影响。
四、总结
随着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发展,其法律监管一定要能守住底线,我国的法律制度要能为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平台)的格式合同或使用协议内容与注意事项,也要时刻提示消费者注重交易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还要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合理创新,努力构建适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权益自我维权的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发展做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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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明(1979- )男,汉族,湖南临澧人,硕士,经济学讲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金融学及其教学;通信作者:肖志斌(1976- ),男,汉族,湖南娄底人,研究生,经济学讲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金融学及其教学研究;通信作者:张妹如(1981- ),女,汉族,湖南长沙人,硕士,经济学讲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金融学及其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