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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群体性事件风险的化解路径

2018-10-25包瑞生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社会心理学群体性事件路径选择

摘 要:在转型期社会治理的大框架下,对于防范和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进而通过创新治理模式来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要增强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必须及时把握群众的心理动态,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关键词:法国大革命 社会心理学 群体性事件 路径选择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以及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人们的认知结构发生转变,心理诉求难以满足,使社会积累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凸显。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或特定情景触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没有恶化之前处理得当的话,就很有可能避免革命的发生。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并存的转型时期。美国学者亨廷顿指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本文认为,要增强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必须及时把握群众的心理动态,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及时把握群众心理,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加速转型的阵痛期。在人们物质生活富足的同时,利益分化严重,贫富差距加大,阶层固化、社会不公等现象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中国的政治生态和治理模式。[1]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由之路。但改革也存在着风险,“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如果应对不力,就会陷入社会矛盾爆发期,即持续不断地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暴动。纵观法国大革命,法国政府改革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重视贵族和教会的利益和特权,没有站在群众立场,没有立足群众改革诉求,没有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从而失去了最有力、最可靠、最广泛的支持和推进力量。

历史告诉我们,深化改革必须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走好群众路线。一方面,要及时把握群众心理,尤其在经济繁荣期,应密切关注民众的态度。群体态度是产生群体行为的基础,要及时了解和回应民众不满的地方,及时疏导民众的情绪。另一方面,要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沟通渠道。群体情绪和群体行为的走向取决于情感和态度的强度、成分和方向[2]。换言之,群体态度、群体情绪有一个积累的过程,达到一定的阈值,才有可能向行为转化。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具有安全阀的功能,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沟通渠道不畅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3]说到底,就是要充分尊重民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发展的成果,从而将改革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建立健全预警体系,谨防“蝴蝶效应”

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蝴蝶效应,即在任何一个小小的社会矛盾或群众冲突的解决和处理中,对初始因素的忽略而导致控制不力,都有可能会在此后引发一场社会矛盾的“龙卷风”。[4]“蝴蝶效应”原理蕴含了事件的不可预测性以及初始阶段预防控制的必要性这两个基本事实。结合“蝴蝶效应”原理,本文认为建立健全预警体系对于进一步提高防范、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第一,针对初现端倪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要想防止“蝴蝶效应”,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和控制萌芽时的“点”。通过预警体系进行危机预测,发现危机征兆,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点”,從而有效降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第二,处置时快速反应是争取主动的前提,这依赖于预警体系。群体性事件不是毫无征兆、毫无理由的爆发,一般经历从酝酿、萌芽到发生的过程。一旦形成预警体系,快速掌握信息、强化处置力量和机动性等要求就得以保障,从而掌握处置整个事件的主动权。当然,预警体系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完整的信息收集和研判系统、各环节的信息畅通、各部门通力协作、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如若处理不当(如“体制性迟钝”),很有可能导致预警体系失灵。

三、构建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在加强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体系建设的同时,提高政府各级领导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显得尤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合理引导是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能否合理引导直接决定着群体情绪的舒缓或者加剧,各级政府应对和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水平是合理引导的前提。应急处置机制的构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5]:第一,树立和谐处置的基本理念。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首先需要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坚持执政为民、和谐处置的基本理念,深刻认识到当前社会背景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当危机爆发时,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平公开、和谐处置,少用、慎用武力和强制性措施,以舒缓民众情绪,减少矛盾激化,从而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恶性化、扩大化奠定良好基础。其次,信息及时公开。诸如石首事件等众多群体性事件印证了信息公开、透明的重要性。对于政府来说,如何迅速、准确地通过权威渠道发布信息对处理群体性事件显得尤为重要。政府自身传播渠道以及借助媒体力量及时公开信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不给谣言任何传播、发酵的机会,能有效防止事件恶性化、扩大化。再次,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政府应急能力的加强能有效缓解公众情绪,化解群众矛盾。对于政府来说,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要树立危机意识、群众意识,加强预防、快速应对,重视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政府要强化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即加强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良性沟通,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合作,通过科技手段收集、分析信息并迅速做出反应。最后,完善行政问责机制。行政问责的意义不仅在于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更在于还社会、民众以公平,舒缓群体情绪。快速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对于平息事件、避免事件出现反弹以及防范群体性事件有着长远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广昭.王岐山为何推荐《旧制度与大革命》?[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01-18(11).

[2] 黄佩丽.“蝴蝶效应”原理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2(20):94-96.

[3] 秦健. 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和处置对策的思考[J].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0(4):84-88

[4] 何显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急处置[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186-190.

作者简介:包瑞生(1993- ),男,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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