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网贷时代“大学生校园信贷消费过程中的权利保护
2018-10-25于子明孙政博王宇肖瑾婷倪钰颖
于子明 孙政博 王宇 肖瑾婷 倪钰颖
摘 要:教育部于2017年6月发文明令禁止互联网金融平台强制退出校园贷款市场,随后各商业银行重返校园,开启了校园信贷金融服务的“后网贷时代”。但是一方面,目前该领域的相关政策却仍是一片空白,另一方面,仍有相当一部分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直接违反规定继续从事相关业务,以上种种现象仍然在侵犯着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针对在杭高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具体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领域提出合理的政策规制建议,以帮助更好地维护在校大学生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信贷 网络贷款 权利保护
一、概念界定
所谓“后网贷时代”,是指相关部门于2017年6月2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直接明文规定所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强制退出校园贷款市场后,为弥补“网贷”退出后留下的服务空白,自2009年就退出校园信贷市场的商业银行再次强势重返校园的时代现象。在这一时代特征下,一些原有的大学生信贷的特征仍有所保留,但也展现出一些全新的特点。
二、调查所显示“后网贷时代”大学生信贷消费的特点
(一)消费分类领域细化
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在需要使用信贷消费的项目主要就集中在各种考试培训(考研/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驾驶员资格证)的培训费用和电子产品(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高端耳机)方面,还有部分用来进行创业启动资金,这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观察相符合,这就给贷款提供方细化项目提供了前提条件。
受访学生也表示,如果替代提供方愿意针对不同的消费项目,而不仅仅是学生的个人信用和偿贷能力提供不同利率和要求的贷款,他们也对这种更为灵活的信贷消费方式表示欢迎。
(二)与国家资助互为补充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因此绝大多数学生不需要再进行个人信贷消费用来缴纳学费等费用,同时目前社会对于信贷消费还较为保守,调查显示大部分学生(89%)表示,在面对学费等方面的资金不足时,更倾向于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兼职的方式来筹集学费,极少有学生愿意使用私人贷款的方式筹集学费。
(三)大学生在信贷消费心理不成熟
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仍然比较欠缺,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同时,消费观念也不成熟,冲动消费,炫耀消费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就造成大学生容易过度消费,背负上自己难以承受的高额债务。同时在校大学生的年龄阶段心理较为敏感脆弱,再加上如今的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应对挫折的能力和抗压能力都比较差,经济问题很有可能衍生出轻生或犯罪等社会问题。
调查中很大比例的学生(72%)都表示在信贷消费中会出现无法及时还贷或担心无法及时还贷的现象,大部分学生(75%)也坦承超出自身消费能力的信贷消费很大程度来自冲动消费和炫耀消费。
(四)部分非正规网贷平台仍非法存在
调查过程中,部分学生(37%)也表示,即使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禁止了网贷平台,自己仍然从各种渠道(短信/网络/传单/同学介绍)接触到秘密存在的互联网贷款平台。可见,部分网贷平台仍不愿意放弃巨大的大学生市场,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和监管盲区,潜伏在大学生周围。
三、结论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大学生信贷消费,应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规则
上文已经提及,大学生在网络信贷过程中的消费心理仍不成熟,容易发生透支和极端事件,对待这一特殊群体,相关的政策不宜从规范商业信贷的法律规范上生搬硬套,将其直接将其适用于大学生的信贷行为,可能会损害大学生的经济权益甚至是心理健康,大学生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对于这个阶段的年轻人我们认为不宜使用过于严苛的信用处罚政策,让他们美好的人生刚开始就背上污点;同时大学生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无法偿还的贷款都将由家庭负責,而选择校园借贷的学生,家庭条件往往不甚优越,盲目套用商业贷款也可能会影响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大学生的信贷行为应制定专门的行为规范,以更好的保障大学生的相关权利。
(二)进一步细化信贷项目
贷款提供方应当针对大学生的不同需求,对学生的消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同时结合学生的个人信用和经济状况,确定不同的信贷利率和条件,对于培训考试类和创业启动资金等类型的信贷消费,建议信贷机构适当降低条件和贷款利率,以更好的保障大学生的相关权益。
(三)完善相关领域国家立法
目前,虽然国家对于商业借贷的管理已经较为规范,但仍存在部分领域的立法漏洞,例如,针对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目前在信贷领域就没有相关规范进行保护,而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大学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相关领域,国家仍然应当加强相关领域立法。
参考文献:
[1] 王瑜,范伟源.大学生消费信贷现状分析[J].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 18(2):59-62.
[2] 谢作翰.互联网金融下大学生信贷市场发展及风险防范[J]. 新经济, 2016(21):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