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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公地悲剧”的演化与治理

2018-10-23孟凯李佳宾陈险峰范士陈娄晨曦

旅游学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演化治理

孟凯 李佳宾 陈险峰 范士陈 娄晨曦

[摘要]在乡村旅游地的发展过程中,乡村旅游资源的产权属性决定了“公地悲剧”产生的必然性,然而在旅游地生命周期规律的作用下,“公地悲剧”的演化特征和对其在不同演化阶段治理的有效性并未深入探讨。文章以河南省岸上村为例,通过观察、访谈等定性研究方法,认为“公地悲剧”的表现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乡村旅游地的发展演化呈现出周期性的变化特征,其在不同阶段的产生原因和具体表现都有所差异,这是在旅游地生命周期规律的作用下而呈现出的演化特征。文章还同时指出,在乡村旅游地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固定的治理模式和制度安排是难以持续有效的,应该认识到旅游地生命周期作用下“公地悲剧”的演化规律,并针对不同演化阶段的“公地悲剧”现象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其中,包括主导力量的转换、制度安排的改变等等,从而保证治理的持续有效性。

[关键词]乡村旅游地;公地悲剧;演化;治理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8)08-0019-10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8.08.009

1问题的提出

1968年,英国学者Hardin首次提出“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概念。Hardin设置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在公共草场放牧,每个牧民为了自身的经济收益考虑都想增加放牧的数量,虽然他们明知道草场的质量已经随着放牧数量的增加而下降,但他们并没有为此而减少放牧的数量,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直至草场退化到无法放牧,所有牧民破产。公共草场属于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每个牧民都有使用权,而且没有人有權阻止其他人使用,结果使资源过度使用直至枯竭。新制度经济学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和私人物品(personal goods)两大类,公共草场就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由于产权的非排他性,使得个人在决策时,没有考虑到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负外部性,更没有考虑其行动带来的社会成本。正是因为公共物品的产权界定不清,最终产生滥用,“公地悲剧”由此发生。“公地悲剧”概念的提出,可以解释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很多问题,也被广大学者引入旅游研究之中。根据公共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很多旅游资源均属于公共资源,对于参与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的各个利益主体而言,旅游资源具有非排他性,且具有竞争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草场资源。因此以名山大川、文化遗产等为主要资源本底的旅游目的地,“公地悲剧”的发生较为普遍。

在中国的研究语境之下,乡村旅游地因为土地、资源等方面的特殊产权属性,“公地悲剧”的研究则更为集中。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休闲动机的增强,旅游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某些具有相对稀缺旅游资源的乡村地域,满足了人们暂离城市喧嚣的现实需求,乡村旅游因此迎来了迅速蓬勃的发展。旅游作为一种市场动力进入乡村,可以有效地调整乡村经济结构、提高村民收入水平,具有消减贫困、引导就地城镇化等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出现了公共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缺乏等“公地悲剧”的现象,阻碍了乡村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学者们普遍认为,在乡村旅游地的发展过程中,乡村旅游资源的产权属性决定了“公地悲剧”产生的必然性,因为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适用于“公地悲剧”的发生条件,表现为公共资源无度利用、公共秩序混乱、公共福利短缺等问题。在“公地悲剧”研究的基础之上,还有不少学者研究了“反公地悲剧”的现象,即和“公地悲剧”表现为产权不清引致的资源滥用相比,“反公地悲剧”则表现为产权细碎而引致的资源浪费和利用不充分,可以理解为“公地悲剧”现象的其中一种表现特征。

“公地悲剧”的产生阻碍了乡村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学者们围绕“公地悲剧”的治理也做了大量研究,大多体现在旅游地治理的相关文献中。池静通过3个典型的乡村旅游地案例,分别探讨了地方政府主导、外来资本主导、农村组织主导3种模式对“公地悲剧”的治理思路,认为不同乡村旅游地需要在分析自身现状与特征的基础上,才能找到最合适的治理模式。保继刚、孟凯等学者强调了政府层面的干预作用,认为乡村旅游地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如果缺少政府层面的及时干预,“公地悲剧”现象很难避免。翁瑾、杨开忠等学者则认为除了政府作用之外,外部市场资本和村民组织的作用力同样可以有效治理“公地悲剧”。张朝枝通过对遗产旅游地管理的研究,认为不论是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等治理模式,都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问题的关键是寻找合适的制度安排,制定恰当的游戏规则,“公地悲剧”的现象才能有效治理。

综上看来,现有研究已经证实乡村资源的产权属性决定了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公地悲剧”产生的必然性,且主要表现为公共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缺乏、公共秩序混乱、公共形象损害等现象。然而,旅游地普遍存在生命周期,巴特勒于1980年就提出了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模型),认为一个旅游地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探查、参与、发展、巩固、停滞、衰落或复苏几个阶段,并被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论证、应用和发展。所以,既然“公地悲剧”是在旅游地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那么随着乡村旅游地的周期性发展演化,“公地悲剧”会呈现出何种相应的演化过程和特征呢?关于这一问题,现有研究鲜有提及,是本文要深入分析的内容之一。此外,关于“公地悲剧”的治理研究多以案例归纳为主,已经总结出了政府主导、企业主导、村民主导等多种治理模式,然而忽视了“公地悲剧”的演化特征以及不同治理模式在演化过程中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问题,这是本文要深入分析的内容之二。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的“公地悲剧”现象,深入分析其演化过程和特征,并对其治理模式的有效性进行探讨。

2研究设计

2.1研究区概况

云台山景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境内,北邻山西省,东接辉县市,西与焦作市郊区毗连,占地240平方千米,区位如图1。

岸上村位于云台山景区入口处,归修武县岸上乡(现已更名为云台山鎮)管辖,至2015年年末,共有145户590余口人。毗邻景区的地理位置,为岸上村最早的旅游参与提供了天然的优势。在景区游客量的带动下,岸上村的村民最早参与旅游经营活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岸上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公地悲剧”现象较为典型,其演化过程也较为完整。因此,本文选择岸上村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2.2研究方法

第一次调查为2014年7月4—14日,第二次调查为2015年8月16—30日,第三次调查为2015年10月26日—11月1日,共计31天。研究方法主要是观察、访谈和二手资料的收集,共访谈59人,整理录音约14万字。在乡村旅游地发展的过程中,村民是“公地悲剧”的主要制造者,政府是“公地悲剧”的主要治理者,因此村民和政府机构人员是最主要的研究对象,也最能从访谈内容中获取有效信息,所以本文主要对岸上村的村民和景区管理局、修武县、岸上乡等政府机构人员进行半结构式访谈,访谈中分别以C和Z编号,游客访谈作为有效补充,以Y编号。调研过程中主要以旅游发展历程、“公地悲剧”表现、乡村现状等问题圈定访谈主旨,针对不同受访者的年龄、性别、职业进行灵活调整,或根据受访者的谈话内容做出合理回应,抓住关键人物与关键事件进行追踪,运用“滚雪球”式的方法,直到信息饱和后停止。此外,通过规划文本、统计资料、政府工作报告,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相互印证,以求最大程度地逼近真实和支撑结论。

3结果分析

3.1岸上村的旅游发展和“公地悲剧”过程

3.1.1云台山景区带动下岸上村的旅游发展

在云台山景区没有接待游客之前,岸上村非常贫困,人均耕地不到一亩,生产条件非常落后,村民的生产方式完全依赖匮乏的土地资源。直到1989年,云台山景区正式开业迎客,岸上村因为紧邻山门的地理区位优势,发生了最初的主客交往和互动,部分村民最先参与旅游经营活动,以小成本、低收益的机动性摆摊经营方式为主,参与方式简单,参与程度较低。

“那时候没有黄金周和双休日,人不多,就是星期天的时候会有些人过来。我当时忙完田里的事情,就去山门口卖卖矿泉水啥的,也就是挣个零花钱的小营生,谁能想到现在全村都靠这个活了。”(访谈对象:C6-M,53岁,摆摊经营)

“田里的事情忙完,我就挑俩筐子上山门口卖核桃,核桃都是在山里自己种的,价钱出得也不高,游客还真有人买,我后来又挑点山楂、梨子来卖。这东西本来种得也不多,自己不舍得吃,都是拿去山下集上换几个零花钱,一有人来,我就挑到村口就行了,一天下来也挣几个零花钱。”(访谈对象:C8-M,62岁,摆摊经营)

因为当时游客的数量有限,岸上村村民的旅游经营热情并没有被完全激发,只有部分村民以较为简单和单一的经营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中,从1989年到1999年的10年间并没有农家宾馆、饭店、超市等经营业态的出现。在这一阶段,村民的生产方式还是主要依赖土地,就业方式和职业结构还是以农业为主,旅游经营只作为增加额外收入的一小部分。

直到1999年,焦作市把发展旅游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重大策略,云台山景区作为主力打造景区,随即迈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景区游客量从2000年的不足20万,短短的几年时间就实现了量和质的飞跃,分别于2002年和2007年获批国家4A和5A景区,目前年游客量已经突破200万人,发展成为全国知名景区,景区历年游客量如图2。

随着景区游客量的快速增长,岸上村村民看到了旅游发展带来的希望,旅游参与程度随之加深,参与方式也更加丰富,较之原本单一的就业方式,农家宾馆、饭店、超市等多元化经营业态陆续出现。

“我2000年就开了饭店,是村里面最早的,反正自己的房子,自己种的菜,还有自家养的鸡、鸭,就买几个饭桌,添点餐具的事情,也不用下多少本,没想到一开起来,生意特别好。家里的田早都不种了,就有点果树,现在菜、肉也都不是自家的了,打理起来太麻烦,都是山下有车来送。”(访谈对象:C20-M,55岁,饭店经营)

“我爸妈2001年就开了农家宾馆,在村里是最早的了,刚开始就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整理出来两间空房,总共也就不到10个床位,独立卫生间都还没有,发展到现在有A座和B座两栋楼了,几百个床位。”(访谈对象:C19-M,29岁,宾馆经营)

“我老公很早就会做茱萸糕,看着人家都开饭店开宾馆赚钱了,他就和我合计着能不能靠这个手艺搞点啥。刚开始我们在家里把茱萸糕做好,拿到村口卖,游客买得不少,还都在问这个到底是怎么做的。我当时琢磨着,要是能边做边卖,让游客们看着,他们肯定买得更多。然后我就租了临着村口的一间小门面,就把缸和木槌放在门口,我老公和他弟弟在外面现场制作,生意比以前更好了。”(访谈对象:C14-F,40多岁,糕点制作)

就这样,岸上村越来越多的村民投人旅游经营活动,乡村劳动力逐渐转向非农业生产,其生产方式也由以传统的农业生产为主转变为旅游产品生产为主的形式。据调查,2015年年末,岸上村共有宾馆80余家,饭店50余家,超市和各类旅游商店30余家,大多数村民都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生计方式基本脱离了土地。在生产方式得以转变的同时,村民的生活方式在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村民依然生活在村里,既不离土,也不离乡,旅游的发展大幅提升了村民的生活质量。

3.1.2第一轮“公地悲剧”和有效治理

在乡村旅游地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游客量的增多,污水排放和垃圾收集是影响乡村环境的重要问题,也是影响游客满意度的重要影响指标。岸上村是景区内发展最早,也是接待规模最大的乡村社区,乡村环境因为接待量的增大而逐渐恶化,到2004年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2004年,景区游客明显多了很多,住宿的吃饭的肯定也多了起来,家家户户的生意都很好,吃喝拉撒也自然就多,污水都往村头河沟里排,垃圾也是随便堆,村里到处脏兮兮的。”(访谈对象:C7-F,63岁,宾馆经营)

“2004年,景区游客突破100万人,比2003年增长了一倍还多,村民们哪见过这么多人啊,家家户户都忙的不可开交,红火得不得了。可是,村里的环境是越来越差了,村民们只顾着赚钱,污水和垃圾都是随便排放。”(访谈对象:Z2-M,40岁,景区管理局宣传科科长)

在此种情况下,景区管理局及时干预,当年就开展了大量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对岸上乡几个旅游接待社区实施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如表1。

对于农家宾馆最为集中的岸上村,景区管理局于2004年修建了岸上村西人工湿地工程和岸上村东污水处理工程,使得家庭宾馆、农家饭店的污水处理率达90%,有效地解决了岸上村因为游客量剧增而产生的生活污水问题。此外,景区管理局出资购买了4台大型垃圾车,岸上村村民按照自家开设宾馆的房间数缴纳垃圾收集费,并由乡政府统一集中和运送。

在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岸上村还出现了村民为了扩大接待容量而违章占地、乱搭乱建的现象。于是,景区管理局于2004年对景区内农家宾馆进行了集中整治,尤其是针对岸上村的违建行为,出台了《云台山农家宾馆经营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1)改建和新建宾馆必须在原有的宅基地之上,不得私自占用耕地、林地、水田,违者立即拆除。

(2)新建房屋不得超过3层,建筑押金10000元,建房审批合格后方可取回押金。

(3)饭店内必须取消以往传统的燃煤、液化气等不安全、易污染燃料,代之使用一些安全、节能、无污染的电热、太阳能等加热燃具,违者罚款5000元。

(4)饭店内严禁使用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饭盒、台布及食品袋等,推广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环保餐具,违者罚款5000元。

(5)宾馆、饭店内的各类用具要有清洁消毒制度和卫生保洁措施,被罩、床单、枕巾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违者罚款5000元。

2004年,景区游客量首次突破100万,在这一阶段,随着岸上村游客量的快速增长,污水排放、垃圾收集等问题亟待改善,违章占地、肆意加高、建筑混乱等现象也开始发生。同年,景区管理局及时干预和治理,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有效地保护了乡村的生态环境,出台的管理条例对乡村公共空间的滥用也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由此看来,岸上村出现“公地悲剧”现象的一系列关键性事件均发生在2004年,故可作为第一轮“公地悲剧”的发生年份。同年,景区管理局的有效干预和治理,不仅扶持了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还监管了乡村经营规范,有效地解决了第一轮“公地悲剧”所引发的问题,保障了乡村旅游地的良好发展环境。

3.1.3第二轮“公地悲剧”和治理失灵

从2004年开始,游客量的快速增长使得岸上村出现了公共设施缺乏、公共空间滥用等“公地悲剧”的现象,政府层面的及时干预在这一阶段内给予了有效的治理。然而,旅游发展到2012年,岸上村又出现了新一轮的“公地悲剧”。

如图2所示,云台山景区的游客量从2004年突破百万之后逐年攀升,直到2012年达到257万人的峰值,在这一阶段内,包括岸上村在内的景区内所有旅游接待村落都在持续地增加宾馆、饭店等接待设施,村民基本完全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然而,景区游客量从2012年后至今出现了相对的停滞和下滑现象,但是,乡村内的旅游接待设施还在无限制的增长,因此,供过于求的市场特征逐渐显现,以岸上村最为典型。

首先,岸上村村民随着游客量的持续增长,不断新建接待设施,并不断对原有的接待设施进行“增高扩容”的改造,以增加接待能力。很多家庭宾馆都出现了在总面积不变的情况下,以缩小每个房间面积和增加总房间数来增加接待量的改造行为。因此,岸上村的容积率持续上涨,之前的建筑形态和乡村院落都不复存在,现在都为2-3层开敞式楼房,底层用作宾馆接待大堂和餐饮区,沿街底层基本都为饭店、土特产超市等业态,2层和3层基本都为客房,村民只留1~2间客房自己居住,其他全部面向游客。因此,岸上村在这一阶段旅游接待产品的发展更多体现了“量”的增加,而非“质”的提高,产品的同质化和低劣化现象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满意度。

“来的人越来越多,楼也越盖越高,不让再加高就把每个房间改小,都想多拉客人住,现在弄得哪家的宾馆都长一个样,质量越来越差,客人也没啥好挑的,去哪住都是住。”(访谈对象:C4-M,40多岁,宾馆经营)

“住之前看了好几家,都一个样,小小的,设施也很旧,最后就挑个最便宜的住下了。”(访谈对象:Y3-F,20多岁)

其次,从2012年至今,旅游接待产品的供过于求降低了村民的收益率,村民为了各自旅游经营的维持,恶性竞争随之产生,甚至出现了拉客抢客的事件。根据访谈景区的几位过夜游客可以得知,景区内的村民为了拉游客抢生意,有不少在山门口和道路沿线杀价抢客,甚至有的直接开着车在路上追着游客谈价格。

“我当时开着车进入景区,后边就一直有车在鸣笛,我当初没有理睬,可鸣笛越来越频繁,最后那辆车开到我旁边,并打开车窗问我们要不要找宾馆,还说他家價格低。当时的情况有点像拦路抢劫一样,我还有点害怕,也没有理睬他,就一直往前开,最后自己找地方住下了。”(访谈对象:Y5-M,30多岁)

“我是和两个朋友从新乡坐大巴车过来的,还没等走进检票大厅,就有几个人上来问住不住店,还给我们看他们房间的照片,还说交通方便、价格实惠啥的。我们谢绝了一家之后,没过多久又有人上来拉生意,方式基本都一样。这还没进景区呢,感觉就不舒服。”(访谈对象:Y7-F,30多岁)

由上文可知,从2012年开始,随着云台山景区的游客量进入相对停滞和下滑阶段,岸上村的旅游服务产品显得供过于求,并同时伴随着产品的同质化和低劣化,于是发生了乡村内恶性竞争、秩序混乱等“公地悲剧”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旅游地的公共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满意度和口碑传播效应,故2012年可作为第二轮“公地悲剧”的发生年份。

面对新一轮的“公地悲剧”,景区管理局同样实施了一系列的治理方案,主要包括3个方面:第一,加大对乡村建筑的控制力度,尤其是对层高进行严格控制,分派执法人员逐家排查,力求将村民房屋控制在3层以内;第二,加大对景区内恶性拉客的管控力度,增派巡查人员在景区人口和村口处,监管拉客行为,对恶意拉客的村民进行以罚款为主的处理;第三,成立培训学习班对参与旅游经营的村民进行法律法制教育和经营条例指导。但是,和第一轮“公地悲剧”不同,政府在这一轮的治理中虽然及时干预,但收效甚微。

“现在问题很大,也很明显,可我们有时候也不太好管。房子是老百姓自己的,想怎么盖怎么盖,我们勉强也就能控制一下层高,就这样有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恶性拉客的现象,巡逻和罚款治标不治本,横一点的村民根本不交罚款,还照样拉客,成立培训班强制他们学习,难度更大。问题再不解决,前景堪忧。”(访谈对象:Z1-M,46岁,景区管理局副局长)

“村里的宾馆饭店太多了,就这还有人不停地扩大,可是游客好几年都没见增长了,都想拉客人多赚钱,就发展到现在这个样子。环境越乱,来的人越少,哎,以后真是发愁啊。”(访谈对象:C2-F,40多岁,宾馆经营)

面对第二轮“公地悲剧”,景區管理局的及时干预显得治理失灵,直至目前也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景区管理者和岸上村村民都表现出了对未来发展的担忧。

3.2岸上村“公地悲剧”的演化特征

3.2.1从“公权悲剧”到“私权悲剧”

从岸上村旅游发展的过程来看,“公地悲剧”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并分别表现出了不同的特征:

岸上村第一轮“公地悲剧”的发生主要体现在污水、垃圾、违章建筑3个方面,属于“公权悲剧”阶段。污水的随意排放、垃圾的随意堆积破坏了乡村的生态环境,建筑的随意搭建挤占了乡村的公共空间,而乡村的生态环境和公共空间均属于乡村的“公权”部分,即公共资源部分,是乡村集体可以共同享有的,具有非排他性,村民为了自身利益,可以过度使用公共资源而几乎不用支付成本,因此村民会为了增加自身利益,使得公共资源无度利用,继而产生“公地悲剧”。

和第一轮“公地悲剧”不同,岸上村第二轮“公地悲剧”的发生主要体现在产品同质化和低劣化、经营秩序混乱等方面,属于“私权悲剧”阶段。村民一味对房屋的增高和扩容使得居住产品质量下降,同质化程度加剧,有损乡村的旅游质量和公共品牌,村民因为市场的供过于求和产品同质化出于无奈之下的恶性抢客行为又极大地扰乱了乡村的经营秩序,有损乡村的公共形象。因为房产、院落和在其基础上经营的宾馆、饭店,属于每个村民的“私权”部分,即私有财产部分,是具有排他性的,村民会以收益率最大为原则根据市场变化自行决定私有财产的处置方式和经营策略,因此,这种“私权”的无序损害了乡村的公共品牌和形象,继而产生“公地悲剧”。

由此看来,岸上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公地悲剧”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从“公权悲剧”到“私权悲剧”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内悲剧产生的原因和具体表现都是有所差异的。

3.2.2演化特征分析

岸上村的旅游发展依赖于云台山景区的游客量,景区从1989年正式开业迎客进入旅游地生命周期中的探查阶段,然而岸上村的旅游地生命周期和景区相比有一定的滞后性。1989—1999年10年间,景区游客量很少,岸上村在早期基本没有旅游参与,直到1999年景区发展进入快车道,岸上村的旅游参与才逐渐明显。如果做一个简洁化处理,可将岸上村的探查阶段从2000年算起,因此可以用景区从2000年起的游客量变化来模拟岸上村的旅游地生命周期曲线,岸上村两轮“公地悲剧”的发生时间则可以在此条曲线上表示,如图3。

第一轮“公地悲剧”大致发生在生命周期曲线的参与和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游客量快速增长,一个成熟的旅游市场已经形成,越来越多的村民参与旅游经营活动中。随着乡村游客量的增加和接待设施的扩张,污水滥排、垃圾滥放、乱搭乱建等问题随之而至,乡村公共资源的“公权”属性决定了第一轮“公地悲剧”发生的必然性,直到政府的及时干预才给予有效解决。

第二轮“公地悲剧”大致发生在生命周期曲线中的巩固和停滞阶段。在这一阶段,游客量不再快速增长,而是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甚至出现少量下滑的趋势。然而,村民参与旅游经营的热情并未减退,旅游产品的供给数量继续增加,而且在容量有限和政府约束的双重作用下,体现为“量”的增加,而非“质”的提高。因此,由于村民拥有对“私权”物品的处置权利,使得同质化和低劣化的产品特征、供过于求的市场特征凸显,有损乡村品牌形象的恶性竞争、秩序混乱等新一轮的“公地悲剧”便随之出现。

由此可见,岸上村两轮“公地悲剧”的发生分别是由于乡村“公权”物品的滥用和“私权”物品的自处置造成的,这完全是村民随着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而做出相应选择的结果,悲剧发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并和旅游地生命周期的演化规律存在一致性。

3.3岸上村“公地悲剧”的治理模式及有效性分析

3.3.1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

云台山景区作为焦作市发展旅游的核心产品,从开发之初就受到市、县、乡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焦作市多次召开关于开发云台山和发展旅游业的政府工作会议和旅游专家研讨会,并成立了由市委、人大、政府、军分区等市级领导参加的加快发展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修武县作为云台山景区的直属管理政府,于1999年就成立了“云台山开发建设指挥部”,几乎是倾全县之力不遗余力地打造云台山景区。因此,云台山景区从发展之初就是政府主管的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在2003年,景区管理局升格为正县级单位,管理局局长兼任修武县县委常委,且景区副局长由岸上乡党委书记担任。

由此可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仅是景区的经营者和创收者,也同时扮演着政府的角色,体现政府层面的意志,对景区内的乡村也同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不论是景区的日常管理,还是景区周边乡村的行政管理,景区管理局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在岸上村的旅游发展过程中,没有出现外来资本进人并控制经营管理权,乡村内部也没有出现旅游协会、旅游发展公司等村民自发组织,乡村的旅游经营由景区管理局直接管理。此外,岸上村在长期由旅游主导下的管理体制内,本该由岸上乡政府直接管理的乡村行政事务,景区管理局也有较强的干预能力。

如前文所述,岸上村在2004年出现了第一轮“公地悲剧”,景区管理局通过乡村基础设施的投入、经营条例的出台进行及时干预和有效治理。因此,在这样一种较强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下,政府为了旅游的良性发展,最有能力、也最有效率对“公地悲剧”的现象进行干预和治理,岸上村表现为典型的政府主导治理模式。

3.3.2治理有效性分析

由岸上村的案例可知,在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下,第一轮“公地悲剧”得以有效解决,然而在2012年又出现了第二轮“公地悲剧”,政府层面直至目前都没有一个有效的治理方案。根据上文对“公地悲剧”演化特征的分析,在“公权悲剧”和“私权悲剧”两个不同的阶段,政府层面分别表现出了不同的治理能力和有效性。

在“公权悲剧”阶段,悲劇产生的原因是因为乡村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村民为了各自的私利会对公共物品不加限制地使用,而且没有排他的权利。在这一阶段,对于公共物品,政府可以通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公共秩序条例来进行有效治理。在岸上村的案例中,针对乡村环境破坏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投入污水处理系统、垃圾收集车等公共物品来解决;针对乡村公共空间被占用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公共条例来控制。因为不论是乡村环境还是公共空间,都属于乡村的公共物品,产权的公有属性决定了政府最有能力、也最有效率对这一阶段的“公地悲剧”进行治理。

在“私权悲剧”阶段,悲剧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村民各自房产、院落的私人物品属性,村民会以收益率最大为原则根据市场变化自行决定私有财产的处置方式和经营策略,而且不会过多考虑乡村的公共品牌和公共形象是否受损。在这一阶段,对于私人物品,政府就很难简单地通过投入公共物品的途径来解决,只能在制度层面加以约束,但在实际中对私人物品的管理不具备效力和效率,即使政府层面的行政能力很强,对于私人物品的治理也仍然是捉襟见肘,所以第二轮“公地悲剧”不能得到有效治理。

由此可见,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对于岸上村的第一轮“公地悲剧”可以有效治理,然而由于其强管制和弱激励的特征决定了在第二轮“公地悲剧”的治理中有效性不足。

4结论与讨论

4.1结论

与岸上村相似,在中国很多乡村旅游地的发展过程中,“公地悲剧”的发生因为乡村公共资源的产权属性而难以避免,并且“公地悲剧”的表现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旅游地的发展演化呈现出周期性的变化特征。在乡村旅游地发展的早中期,村民面对游客量的快速增长较易做出增加产品供给的回应,而很少考虑对公共环境和公共空间等“公权”物品的保护,“公地悲剧”主要表现为公共设施的缺乏、公共环境的破坏、公共空间的滥用等现象;在乡村旅游地发展的中后期,村民面对游客量的停滞衰退和产品的供给过剩较易做出恶性竞争的回应,这种回应则是建立在村民有权对各自房产、院落等“私权”物品自处置的条件之上,“公地悲剧”主要表现为公共秩序的破坏、公共形象和公共品牌的受损等现象。因此,在乡村旅游地的发展过程中,“公地悲剧”呈现出了周期性的演化规律,在不同阶段的产生原因和具体表现都有所差异,这是在旅游地生命周期规律的作用下而呈现出的演化特征。

在关于乡村旅游地“公地悲剧”的治理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不同主导力量的治理模式(包括地方政府主导、企业资本主导、村民组织主导等模式)适用于不同资源类型、不同发展模式的乡村旅游地。然而通过岸上村的案例可见,一种固定的治理模式在同一个乡村旅游地的不同发展阶段未必都能有效。岸上村出现的两轮“公地悲剧”中,其产生原因和作用主体均有不同,在中国乡村旅游地的其他案例中,可能会由于自身历史因素和发展特征而出现更为复杂的多轮“公地悲剧”演化过程,一种固定的治理模式和制度安排是难以持续性有效的。因此,针对某一个乡村旅游地的“公地悲剧”选择某一种最有效的治理模式是存在逻辑问题的,应该认识到旅游地生命周期作用下“公地悲剧”的演化规律,并针对不同演化阶段的“公地悲剧”现象采用不同的治理模式,其中包括主导力量的转换、制度安排的改变等,从而保证治理的持续有效性。

4.2讨论

本文通过岸上村这一典型性案例,分析了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公地悲剧”的演化特征,然而任何一个案例地都不可能详尽所有乡村旅游地的发展过程和“公地悲剧”的演化特征。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其他研究者可以通过不同的案例地在此问题上进行研究和探讨,支持、补充、限定、甚至反驳本研究关于“公地悲剧”演化特征的相关结论。

此外,文章通过政府主导型模式对岸上村第二轮“公地悲剧”治理的无效,得出了一种固定的治理模式和制度安排是难以对乡村旅游地的“公地悲剧”治理持续性有效的结论。在现有关于乡村旅游地“公地悲剧”的研究中,除了政府一方之外,市场资本、村民组织也同样可以发挥治理能力来应对“公地悲剧”的出现,这些都可以在不同开发模式和运营模式的乡村旅游地中找到实例。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地,在“公地悲剧”的不同演进阶段,到底通过何种解决主体和解决方式才能更为有效,需要在后续的研究中通过丰富的案例素材来进行对比和挖掘。

[责任编辑:宋志伟;责任校对:吴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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