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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2018-10-23吴婉瑜

对外经贸 2018年6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摘 要]关联交易作为普遍经济活动之一,其理论基础在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对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来说则不可避免地损害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乱象丛生。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与西方证券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不足,本文以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为视角,通过对沪深两市2015—2017年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相关数据以及相关文献研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进而浅析信息披露的问题,提出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路径。

[关键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8)06-0104-04

Abstract: As one of the general economic activities, related transactions are based on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transaction cost, and their existence is reasonable. However, for unfair related transactions, it will inevitably harm the interests of relevant stakeholders and cause chaos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have many deficiencies compared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paper in the perspective of related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ased on the Shanghai and Shenzhen two cities in 2015-2017, three years related data of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related literature research as a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then analyses the proble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puts forward the path of the related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norms.

Keywords: Connected Transaction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Listed Company

[作者簡介]吴婉瑜(1991-),女,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证券市场得以运行的基础在于真实有效的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有赖于信息的披露,因此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具有事前预防、降低监管成本、保护投资者利益等优势。对于目前证券市场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数据进行分析,以发现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健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体系,增加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现状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数据

以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年报、上交所统计年鉴等资料为主,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共计3512家。在CSMAR数据库中,对2015—2017年上深两市的关联交易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关联公司共有131925家,有121881家上市公司运用年报作为关联交易咨询披露,其余10044家为临时公告形式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在这些关联公司中共99455笔关联交易,其中6214笔为上市公司母公司,729笔为上市公司子公司,48330笔为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20笔为对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1531笔为对上市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3681笔为上市公司合营企业,15316笔为上市公司联营企业,408笔为上市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83笔为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之关键管理成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202笔为上市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26笔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20415笔为其他。在资金往来科目中关联交易笔数如表1所示: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数据分析

一般来说,关联方之间相互若存在不对称程度的控制,就易导致非公允交易现象的发生。在这些关联关系类型中,与上市公司受同—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次数最多,所占比重高达63%,而有研究显示2008—2012年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次数占比最多。表明了近年来,对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次数有明显的增长势头。

在99455笔关联交易中,有关各资金往来科目的坏账准备共有17506笔。坏账准备的比例居高,侧面体现了关联交易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动性,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失。

有研究提出,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看关联方交易缺陷所占比重接近13%,体现在未能识别关联方、未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的手续问题。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看关联方交易缺陷所占比重近10%,体现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义务、关联方交易规模超过公告的预计规模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

统计数据显示,2009—2015年商品交易、资金交易、提供或接受劳务和担保抵押所发生的金额所占比重已经达到3/4以上。而在非金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行业类型中,制造业以及采矿业的交易金额所占比重最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其日常经营重要活动的组成部分。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上市公司天然的与母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有着复杂的关联交系。

(一)刻意隐瞒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隐瞒关联交易较多地发生在提供资金和担保两种类型。上市公司特意隐瞒为关联方担保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主要是为了操纵财务报表,使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公司的财务情况。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弱化关联关系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例如将一项关联交易转换为若干个非关联方交易,避免关联交易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当

某些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披露避重就轻,重形式而轻实质的现象较多,对于投资者有用的信息少之又少。追求实效的少,走过场的居多。大部分仅披露基本信息,而对有关交易的核心信息往往不予披露,如定价政策、交易持续时间等核心要素。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对2014年沪深两市关于信息披露制度规则发布首份信披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披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未能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功能。

(三)关联交易之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

在利益输入型关联交易中,关联方高买低卖,为上市公司创造虚假的利润来吸引投资人投资。输出型关联交易则是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盈余。而披露的时间拖得越晚,相关利益人就能够有更充足的时间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攫取利益。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季度性的特征,在第二、四季度显示的关联交易次数较多,侧面表明上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季末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调节利润现象。在上文所述的关联公司中高达121881家上市公司运用年报作为关联交易咨询披露,剩下的10044家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说明了上市公司把年度报告作为关联交易之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并不能体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四)上市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都要求设立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但在披露工作中,董事会秘书经常受到高层阻力,造成信息披露工作进展缓慢,责任和权利不对等。并且无法像高层管理人员一样,全程参与关联交易制定的全过程,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有赖于上述人员的提供,由于对关联交易信息理解不到位、片面易导致披露质量欠佳。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启示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具体定量、定性方面的规范,且存在一些规范不合理之处。笔者结合对相关数据和发达证券国家的分析与比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立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第一层级为基本法律,但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具体方面的规范;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第三层级是部门规章,如证监会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第四层级包括沪深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沪深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对其规定较为详细。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法规立法层级不高,且较为杂乱。我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可以制定相关准则提高立法层级来系统完成规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1.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

(1)完善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与披露。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制度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等形成严密监管体系,共同制止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产生。我国立法上对关联方的界定主要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法。建议采用国际上目前通行的概括式为主、列举式为辅的方法陈述。

(2)关联方关系的界定标准,应当加入时间性标准。上交所将关联方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潜在关联方三个类型。其进步之处在于增加了关联方的时间外延,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单纯列举可能导致关联方列举的滞后问题。

(3)价格制定是判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的重要要件。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关联交易的价格披露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披露要求,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定价方法和界定公允价格的标准,导致投资者不能从披露的信息中判断是否公平合理。有研究表明, 2008—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定价原则的次数所占比重不高,5年以来都低于46%,定价原则披露简单和定价原则形式多样,大部分上市公司则采用市场价格定价等。

(4)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时间。目前拖延披露的现象不容小觑,需要重视及时性的管理,可参照一些证券较发达的国家的时间规定。如美国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期限与通过网上披露报告中将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和季度报告披露期限分别缩短为60天和30天。

(5)健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披露。一般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往往只需披露最后的信息公告即可,但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中,还需要披露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通过披露合法的程序来证明关联交易的公允。

2.加强监管的行业针对性

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上体现出很大程度行业的特性,因此如果能根据行业的特性来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方案要求,对加强信息披露監管一定会有帮助。在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特别立法,以规范特别行业,完善证券市场。

3.完善事后救济制度

通过法律责任来救济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摆脱现有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体系,同时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和多样性,增强处罚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有效遏制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首先,将非公允关联交易责任主体作延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还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和控股股东体制,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其次,加强对于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民事责任。应当对具体的赔偿方式、数额计算作出详细规定。目前我国证交所仅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作出说明和报告,未有实质的处罚权,只能向证监会报告,造成处罚周期过长,对违规披露关联交易的责任人处罚较弱。再次,完善和多元化行政责任,目前,主要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责任居多,体现了法律震慑力的不足。最后,加强刑事责任。刑法第161条,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公司和企业都作为了非公允关联交易刑事处罚的主体。但是并未规定严重情节的界定标准,造成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脱节。此外,另一种有效规制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方法就是“信用罚”,即通过建立上市公司的信用平台来完成。证券市场,归根到底是信息市场,健全信息披露统一互联网平台,投资者通过便捷查询甄别庞大的证券信息来进行投资判断。

(二)完善信息披露配套制度

1.强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

我国应该借鉴证券发达国家以市场导向为主的监督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强有力且有效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证监会、证交所、财政部、税务机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和有关媒体等。通过加强立法规定,强化执法手段,再搭配监管制度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立体监管,如将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后监督再增加事前预防体系,可以有效预防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

2.完善证券中介机构制度

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作用不可忽视,一方面提供专业可行的报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中介机构进一步对关联交易加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可借鉴我国现行法官终身负责制,要求审计机构从业人员对自己审计签字并负有责任的部分,实行终身负责制度,这样可以根本上促使审计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并以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真实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3.纳入监事会进行关联交易监督

我国台湾地区于1985年就已颁布了关于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准则,在2017年12月21日公司法修正条文中在公司治理方面对于检查人检查客体范围扩大了权限以防止利害关系人进行不法利益输送。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赋予监事的权利范围,以健全关联交易制度。此外,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与外部进行沟通的桥梁,因此应加强董事会秘书的管理。

四、结语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30年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上市公司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就是其中的表现之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是抑制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手段之一。建议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功能,引导证券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使关联交易成为促进我国证券业和经济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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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晓滨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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