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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2018-10-23王宛濮

对外经贸 2018年6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

[摘 要]我国自从2002年11月4日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到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并实施,共计签订了18份有关协定,每份协定中都包含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原产地规则协议。由于原产地协议数量较多,内容复杂多变,本文从原产地核心标准的角度对各个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分析和对比,阐述了各项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差别和不同之处,指明了了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标准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规则对比

[中图分类号]F74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8)06-0018-05

Abstract: Since the signing of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November 4, 2002 to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Georgia in January 1, 2018, China has already signed 18 agreements in total. Each agreement contains an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relating to trade in goods. Due to the large number of origin agreements, the contents are complex and changeable, this article tries to analyze and compare the rules of origin of each agre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e standard of origin and elaborates on difference and distinction among agreements and finally points out the trend of origin criteria in free trade agreement.

Keywords: Rules of Origin; Free Trade Region;Rules of the Contrast

[作者简介]王宛濮,男,讲师,研究方向,报关报检。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情况

我国目前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有16份,涉及了23个国家及地区,另外还签订了优惠贸易安排协定1份,涉及5个国家,由于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协定有重复的国家,所以总共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再加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到目前为止我国共计签订自由贸易协定18份。由于我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数量较多,不同的成员国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不同,并且自由贸易协定中所给予的优惠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能否适用于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就取决于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具体的原产地规定主要体现在各个自由贸易协定中,但是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形势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不断变化的,例如自由贸易协定的升级谈判还在不断进行。另外,从原产地规则的框架看,我国各个自贸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由早期比较笼统的体系逐渐向更细化的结构发展。从内容上看,我国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也逐渐从简单向复杂过度,在我国与各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协议中也逐渐体现了我国在面临愈加复杂的区域贸易环境中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和提高自由贸易協定中原产地规则内容来适应新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水平和技能。

二、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各国(地区)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必须对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货物原产地的认定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这一标准就是原产地规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虽然我国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都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但是其具体的判定标准不同。《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协定》《中国—智利协定》《中国—巴基斯坦协定》都采用了以增值百分比标准为主要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工序为辅助标准来判定“实质性改变标准”,而《港澳CEPA》则以加工工序为主要标准,以增值百分比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辅助标准来判定。其他的自由贸易协定均以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制定详细的货物清单,且90%以上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要标准。

从表2还可以看出,在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包含微小加工标准、中性成分标准、直接运输规则,这是因为在使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可以确认原产地的改变,不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不能确认原产地的改变。为了排除灰色地带或者明确原产地改变的概念,清楚明白地指明“微小加工标准”“中性成分标准”不改变或者不影响原产地的确定。为了防止受惠国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发生,进行了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必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运,即使可以转运也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税率。在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很少有成套产品规则,在后期签订的协定中成套产品规则使用的较多,在使用这个规则时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零售包装;(2)由归入不同税(品)目号的货品组成;(3)用途上是相互补充、配合使用的。不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能按照成套货品归类。

从表3可以看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时限基本上都是在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在出口后的一定时间内,依照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限执行。

为了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这条标准,笔者在此给出两个案例,以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

例1:中国内地A公司与其在中国香港的总公司B签订代理合同,向马来西亚的C公司采购原产于马来西亚的硬脂酸一批。交易中,收货方A公司没有直接与供应商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而是通过公司B与公司C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由供应商从马来西亚直接发到香港,从香港又转运到深圳蛇口港(附有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经加工证明”),可以认定这批货物的运输符合“视为直接运输”。如符合中国一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这批货物可以适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协定税率。

例2:中国内地公司A从马来西亚进口硬脂酸,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了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一套是公司A与位于中国香港的总公司B签打的,另一套则是公司B与马来西亚的公司C签订的。两套单证所列的CIF价格不同,该批货物由马来西亚经香港转运至深圳口岸(附有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经加工证明”)。其合同显示,该批货物进入了香港的贸易领域,不符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直接运输的有关规定,因此,不适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协定税率。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案例1是代理进口,在香港未发生贸易行为,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并且具有“未经加工证明”,所以可以视为直接运输。案例2是转口贸易,因为两套单证所列的CIF价格不同,发生了贸易行为,即使也有“未经加工证明”,也不符合直接运输标准。

三、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变化趋势分析

虽然各个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不完全一致,但总体来说可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在一般规则中规定以增值百分比标准为基本标准,即只要货物的原产成分达到一定的比例,即可认为是原产货物;同时根据需要对少部分产品制定产品特定规则清单,采用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制造加工工序、混合标准等特定原产地规则。第二种模式(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在一般规则中作一般性规定,并对协定所覆盖的产品制定全税则的产品特定规则清单。全税则产品特定规则清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税目的商品逐一制定产品特定规则。产品特定规则清单的制定一般以税则改变标准为基本标准,辅以少量的加工增值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从我国2008年之后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制定特点看,体现出三方面发展趋势:第一,主导标准由增值百分比向税则归类改变转变。在早期签署并实施的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大多以增值百分比为主导标准。随着我国参与的自贸区谈判不断增多,主导标准也发生变化,我国开始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且以六位税目的改变作为判断标准,而将增值百分比和加工工序作为辅助性标准。第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部分税目产品向全税则产品转变。在早期签署并实施的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主要以一般规则方式设置对大多数产品适用的标准,仅对特定的少部分不单纯适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产品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而自中国一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后,中国在原产地规则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对所有协调制度下的六位税目产品制定了全税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第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由四位税目或六位税目向统一的六位税目转变。在早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根据不同的商品既可以是章改变、四位税目改变也可以是六位税目的改变,都可以获得原产地资格。在后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大多数统一规定为六位税目的改变,如果只有章改变或者四位税目的改变,将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

这种變化趋势出现的原因是因为增值百分比标准一般是按照净成本计算的,使用这种方法计算时,需要企业仔细计算营销和售后服务费用、特许权使用、运输及包装成本、原材料费用、人工成本、利息费用等,复杂的增值百分比核算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简单容易得多,但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弊病,某些商品即使税则归类改变了,增值的比例也不高,为了克服这种不足,可以用制造加工工序和增值百分比标准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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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晓滨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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