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者权利实现途径分析
2018-10-21闫培源
闫培源
摘要:劳动者权利,是指在现代产业社会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工作者,劳动者权利的主体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学中,劳动者一般不包括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不包括农民、官吏以及个体劳动者。因为他们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而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所共同构成的雇主一方,则是劳动者权利实现过程中的义务主体。
关键词:劳动者权利;实现途径;分析
一、我国劳动者权利的内涵
我国劳动者权利是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根据这些权利的性质和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劳动者集体的权利。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是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并只能由其个人行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个别劳动者权利,主要有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劳动者个人权利的实现状况上,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应是目前需加以落实的。在这些权利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只有实现了劳动就业,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在劳动关系中实现。劳动报酬权又称劳动分配权或劳动工资权,是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有按时获得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以工资为基本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收入,是个别劳动者权利中的核心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主要是按时、足额的发放工资和养老金。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或困难时,通过国家保险制度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即所谓的“五险”。要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我国劳动者权利实现的现状
(一)劳动就业权。目前在我国经济结构的变革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以及对外开放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不断增大的新形势下,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向城镇。这种情况使得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增长,远远超过了国家就业需求量,我国劳动者的就业压力非常大,这种情况将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失业率也在上升,这种状况在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巨大影响之下尤其突出,我国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实现的状况不容乐观。
(二)劳动报酬权。当下我国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这不得不引起政府和整个社会的重视。
劳动者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但不包括加班费,不少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还应重视,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
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③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实中不依据劳动法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企业非常多。
(三)劳动休息权。休息权既是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随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者愈来愈重视工作中劳动休息权的保障。但是,现实生活中休息权受到损害的案例却很多。事实上,在我国,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一方面在职的劳动者因长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导致身心疲惫,无法高质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大量的失业人员正在寻找工作岗位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四)社会保险福利权
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惠及人数在不断增多。但是,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人数与整个国家的人口基数却是不成比例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道路还很漫长,研究推进我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具紧迫性。
(五)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争议的处理对劳动者而言周期过长、经济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举凡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没有经过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之规定,劳动者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必须申请仲裁,否则,超过时效法律将不予保护。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也不支持其诉讼请求;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几个月工资或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往往不敢有异议,60天过去后本应得到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本身职权的局限性和其仲裁员的良荞不齐,存在不公正的劳动仲裁。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在机构、人员、经费上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因此在处理案件中受到行政干预较多。还有一些仲裁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故意刁难劳动者,为了达到不立案,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劳动者提出很多不合理的劳动者难以实现的要求。
三、劳动者权利的实现的途径
2007年,我国相继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两法”),使原先的劳动者权利停留在学理层面,现在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法律权利,大大丰富了我国劳动者的权利的内容。这两部法律与先前颁行的《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劳动关系法制化,是在市场经济下劳动者权利实现的基本途径。具体而言,劳动关系法制化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国家监督和劳资自治。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制定劳动标准,并通过国家行政力量监督这一标准的实施。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是最低的劳动标准,低于这一标准即属违法。劳动标准由国家立法机关具体制定。劳动行政监察,由政府劳动部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在我国劳动法制建立中,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劳动者权益实现和保障方面的作用。劳资自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应该依据法律,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和谈判,来自行约束和自行管理。政府的作用只是依法监督,并不直接介入劳动关系和劳资纠纷。实行劳资自治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形成集体力量,拥有一个真正能代表劳动者的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首先是集体劳权的实现和保障。但在我国,由于劳动法制还处在建立和完善中,目前还没有真正形成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条件。如何确立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并通过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实施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實现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工作,主要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等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来完成。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劳动标准是劳动合同的意义。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在我国己经普遍推行,但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合同的内容,以及确保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意义在于调整和实施劳动标准。在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劳动者是以集体的力量通过工会与雇主一方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进行对等协商谈判的。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是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己经在各地推行,并己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这一工作当中,需要克服形式主义的倾向。搞好集体合同工作,必须要有一个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切实通过协商谈判,才能使集体合同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利益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劳动者权利保障最后的法律防线。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应该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己经在劳动者权利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今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所面临的更加复杂和严重的任务,这一制度还需要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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