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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8-10-21西热尼阿依·依明

当代人(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

西热尼阿依·依明

摘要:随着我国调查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督机构出现了侦察活动可以更好地纠正违法现象,另外,侦察活动的正确、合法、顺利的进行,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任务可以确保顺利的完成。但是,我国的调查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将会带来戏剧化调查的结果。因此,本稿分析了我国刑事调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改善刑事调查监督制度的提案和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督人员的主张和监督水平。

关键词:侦查监督;逮捕监督;立案监督;执法观念

一、刑事侦查监督立法及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逮捕监督问题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权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或者实行拘留必须向检察院请示,得到检察院批准才可以行动,公安机关对撤案、变更逮捕等决定不需要向检察院汇报,只要事后将行动情况告知检察院即可。总的来说立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不同的权利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安机关行使权力的地位。

当公安机关需要进行抓捕行动时,对相关行动请示检查机关,如果检查机关通过请示,那么公关机关可以马上实行批捕行动,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对其请示不予通过,那么公安机关就无权实行抓捕行动,这很有可能让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所以需要对这种制度进行改善,进而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时效性;另外,当公安机关实行批捕行动时,发现批捕行动有误或者出现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进行紧急处理,而这些都是检察机关不知道的,需要行动完成之后向相关监督部门进行提案解释,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行动的拖延或者影响批捕行动的正常进行。

(二)刑事立案监督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的有效减少和抑制,是因事件的不立、罪刑、刑罚等人情事件、关系案的发生,有效维持法律的尊严,当事人是公正的。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会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影响,比如说对于那些案件来源不确认的案件来说,公安机关为了逃避检察机关的监视,对一些事件进行不合理的立案操作,如当事人法律意识强可以自身的利益进行法律保护,而对于那些法律意识差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人来说造成很大的不公平。另外,检察机关表示,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说明。对其理由不充分,强制公安机关立案、事后對公安机关不追究法律责任,而相关措施或手段不受公安机关的约束行动。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了,但是不去追查案件,检查机关知道后会马上告知公安机关去查明案件,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所以说,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很大的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相关制度进行改善。

(三)侦查活动监督问题

侦察活动的主要是指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进行合法的监视。检查机关有必要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的每一个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因此有必要观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从目前来看我国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在实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刑事侦查监督缺少法律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以及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被动性,这对案件的顺利进行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必须针对上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进而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意见

针对上述刑事侦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下文将介绍如何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制度本身以及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需要对立法进行完善、引入司法审查制度、改变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提高执法水平。

(一)完善立法

完善立法并对刑事调查监督制度给予很大帮助,这也是检察机关实施侦察监视权的基础。公安部门随时变更逮捕或拘留的权利很有必要,但在这种情况下的决定权是检察官被转移,整个调查中检察机关根据最终的决定,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很有必要的。其次,检察机关还应该对立案、案件撤销等进行直接决定。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具有侦查案件的任务,但整个案件的最终负责还得归检察机关所有。再次,在违法确认制度上还应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应相互配合以此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当遇到人员在行为上虽不足以构成犯罪但有扰纪律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分,以此最大化发挥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二)引入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缺乏对司法审查的制度,正是缺乏这一制度的存在,让我国相关监督机关随意使用侦查权,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性质,对公安机关的权利进行限制,进而降低办案的效率。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对相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当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检察机关能正确使用监督权,进一步保证公安机关顺利办案。

(三)改变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提高执法水平

如今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具有完善的监督制度,但是部分监督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水平有待提高,在执行监督工作时候没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于应当处理的事情不闻不问,导致我国监督机关的机制的瘫痪,对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也对公安办案的效率有很大的影响。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刑事侦查监督制度进行相关研究,分析了我国刑事调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改善方案,从根本上完善了我国的调查监督制度。端正监督人员的工作态度,从而提高检查机关的监督水平和执法观念,进一步保证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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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青松.刑事案件捕后诉前侦查监督机制研究[J].中国律师,2016(03):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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