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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与政府监管探析

2018-10-19聂鑫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5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问题

聂鑫

摘 要: 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及政府监管进行探讨,本文首先對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进而从经营主体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资金安全风险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从 政府监管的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出现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模式金融产品。但也因此,给金融业、互联网行业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网络交易流程简单,缺乏法律监督,资金盗窃、交易欺诈、个人信息被盗等风险不断受到侵害,严重伤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法律监督体系,对网络安全认证体系进行完善,加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资产安全的监督,规范金融行业,有助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徐良性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

目前,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提升,其内容不断创新和丰富,为实现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金融交易的工作效率等。这些模式具有丰富的创新内涵和突出的效率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各大银行推出网络借贷业务,在银行的互联网借贷业务中,银行的在线借贷业务是通过传统网下申请和审批,网上发放的形式。其主要形式通过是“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形式进行的,进而开发了银行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第二,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是由第三方支付和担保,进而开发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各大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合作的融资;三是P2P贷款。在P2P网络借贷方面,由简单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内容,进一步产生了P2P平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线上与线下的捆绑以及债权的转让等。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主体风险

当前时期,第三方支付除了原有的网络支付方式,而且随着网络的普及,扩大了其综合支付方式的适应范围。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将自己定义为用户支付互联网费用的中间人。从实际业务而言,这种支付中介,本质上就是银行的结算业务形式。同时第三方在提供担保的时候,有大量的资金聚集在该平台,体现其资金存储的作用 ,它可以用来在线资金交易,该种形式更偏向于“吸收存款”。《商业银行发》明确指出,银行的专有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超出法律界限。

(二)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重点集中在P2P借贷平台上。就它的业务范围而言,它可以被划分是基于网络的私人借贷中介。但是,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从当前的业务发展来看,它的风险级别很高,以至于一些P2P借贷平台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2014年6月11日, “网金宝”是北京第一个P2P网络借贷网站,该网站在线经营四个月关闭,与该网站无法联系。在2014年2月推出以来,经营的四个月,其吸收金额超过500万元。过去,它曾声称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合作,吸引许多投资者。此外,绍兴环保设备公司也有使用P2P借贷平台。短短两个月,他们就从全国29个省市的2000多名投资者手中非法筹集了4000多万元。南京的“优易网”,非法集资金额达2000万,以及2015年12月 “e租宝”事件。

(三)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支付机构得到客户的备付金时,应该被存入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现金存款账户,为了达到资金的整合和清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详细说明,支付机构接受客户的备付金时,必须全额存进客户专用的备付金存款账户。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客户备付金存管,但资金的划拨权仍然掌握在第三方金融机构手中,存在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的风险。此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挪用、侵占、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非法借用客户备付金给他人做担保的处罚。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政府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开放、合作力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是技术高、风险强、跨地区,这使其监管复杂化。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为了避免监管地带出现真空或者调节系统出现紊乱的现象,加强金融体系的安全,将国家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性相关联, 基于平等、开放和合作的原则,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层网络金融监管体系。其目的,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领导能力,展现其主体的作用,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方监管职责的转变, 有机构监督转变为监管机构。达到全覆盖的网络银行业务流程管理的目的。二是充分利用部门间的协调能力,提升各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和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包括地方金融办、工商局,税收局,和互联网的有关部门分享信息,通过分析该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提高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当地的实际金融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三是增强内部监管能力,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成立该组织,不仅是为了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还有助于内部自律和互相监督的作用。内部监督的方法是:设计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维护会员及其会员的法律权利,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自律公约。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在当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为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正常运转。首先要规范互联网金融,确保互联网金融良性和持续发展。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过程和发展并不完整,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很少,需要一套新的法律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在当前,我们需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金融一体化的信息,财务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进行立法,进而加快对第三方机构的立法,以确保有关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构建一个系统性的网络金融法律。然后,中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组成的,其内容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进行规范和涉及,所以有必要对法律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与此同时,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起步早,发展迅速,业务范围广泛。例如,网上银行和网上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金融市场,其内容需要删除或修正。部分涉及在线支付和在线保险的内容相对完整,但其实际落实情况还有待加强。针对网络借贷和网络金融超市的法律是空白部分,它们业务风险级别高,涉及业务范围广泛,需要尽快立法进行监管。

(三)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是处于弱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是弱势群体。为了实现金融消费的权益受到保护,提升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前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更是一片空白。在2013年5月,央行出台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排除了在网络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消费者,如网络支付、网络贷款等。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覆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范围,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管理,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惩戒制度,打造互联网金融市场良好环境。此外,我们需要增加对欺诈和恶意泄漏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对非法和违规行为严厉处理,做到对先关机构的威慑和警示,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目的。

结语

互联网金融需要遵守金融的相关规律,因为其核心就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应该具有适度性和克制性的特点,其监管措施应该适应潜在风险。在金融市场新现象下,互联网上会出现多样的新金融产品,面对不同的“新”,我国政府必须正视金融形势的本质,依据现有的法律框架规则和原则,进而考虑是否采取新的监管措施。在处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时,针对不同的风险因素,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在制定新的监管措施之前,应考虑到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监管行动,防止过度监管。做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以指导为方向,轻则轻,能重则重。

参考文献

[1]朱恩丹. 宁波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政府监管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6.

[2]潘锡泉. 互联网金融乱象下的监管思考:激励还是整治?[J]. 当代经济管理, 2016, 38(6).

[3]杨莉萍. 比较与镜鉴: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对策[J]. 晋中学院学报, 2017, 34(4):55-60.

[4]李梦楠. 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研究[D]. 山东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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