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募股权基金中法律法规及监管的完善
2018-10-19池淼
池淼
摘 要: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已经成为除了IPO和银行借贷的第三大重要融资工具,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条款尚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基于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监管的思考,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来探索对其有效监管的方式,以期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法律法规 基金监管 完善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简称 PE)作为金融中介中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日趋提高,并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开展并壮大,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不断发展也带给了我们无限的思考。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要点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是相对于公开发行基金而言的,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1)私募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它的非公开性也正是其风险性和不可控性的源头,正是由于它的这个特性也需要我们予以特殊的监管。
(2)股权投资。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
(3)风险大。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立法及监管现状
私募基金是在市场需求拉动下产生,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做出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2104年8月21日起颁布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支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是满足市场高额资金流动性和现实交易的切实需要。“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全针对私募投资的基金的法规,仅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涉及私募基金的监管的并不多,只是对公募基金作出监管和规范,或者集中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等方面给予规范。”法律缺失造成的问题对私募股权的管理者和投资者都失去了法律保障,一旦牵涉到投资风险和经济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二)政府监管部门有待明确
现阶段,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监管主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这个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而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虽涉及银行等多个部门,但法律没有对涉及单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的监管职能作出精细划分,更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监管部门。
(三)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完善
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帮助,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可据此进行了解分析,决定投资是否,避免利益受到损失。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对监管部门来说,可据此对其进行分析监督,及时发现风险因子,并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私募股权投资的正常发展。当前,证券业协会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生重大事项以及每月的财务报表信息的披露也有相應的规定,但协会是一个自律组织,其强制性不能与法律等同,而我国缺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必要信息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规定,法律的强制性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资本市场也将不断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趋势一定会越来越好。同时我们也要承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仍将会遇到问题,我们必须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制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晟姣、杨静、易碧蓉,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09(6)
[2] 栾华、李珂,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6)
[3] 江锋涛,《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汇编》,法律出版社,2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