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行为的经济法问题分析
2018-10-19张亚丽
张亚丽
摘 要:灵活应用当前的互联网技术优势与资源配置优势,可以有效的促使各产业加强自身的竞争力,以当前的互联网为基础,积极进行有效的产业创新,满足当前的需求。互联网专车的发展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捷的服务,并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但其也带来了较大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当前的互联网专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深入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专车 市场竞争行为 经济法
引 言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互联与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应用,促使人们逐渐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极大的便利。现阶段,互联网专车灵活借助当前的互联网优势逐渐兴起,并发展壮大,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但在发展过程中,受市场机制不完善因素影响,其直接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行业的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专车概述
现阶段,出租车是我国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在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同时,还可以有效的缓解当前城市交通压力,以满足当前的需求。实际上,对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来说,其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主要是以个体经营、挂靠以及租赁为主,与传统的其他形式交通工具存在较大的区别,同时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例如,搭乘方式较为便捷,“招手即停”,为乘客提供便捷的服务,因此,其成短途出行最为便捷的交通方式。但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部分行车资源未能充分得到利用,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情况,例如,总体上来说,我国城市出租车供大于求,但在特殊时间段,如,雨雪、上下班高峰期时,求大于供,影响乘客自身的出行。随着不断发展发展,当前我国互联网有效与当前的出租车进行融合,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完善的互联网专车行业,以解决当前的打车难问题。例如,当前行业的佼佼者以滴滴、易到、神州以及优步为主,有效的解决了当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打车难问题,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灵活应用互联网,可以促使出行者在特殊时段不必花费过长的时间等车,为人们提供较为便捷的服务。但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专车与当前的传统出租车逐渐出现矛盾,甚至发生严重的对立事件,如,集体罢工、唯独袭扰等,影响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1]。
二、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行为的经济法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不正当行为
现阶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自身的主要适用主体为当前的营利性服务或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或者组织个人。例如,以当前的专车运营为例,在当前的运营关系中,主体包含四部分,为司机、汽车租赁公司、打车软件平台以及乘客,虽然在该关系中并属于传统简单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但其实际上依旧适用于当前的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在该关系中,虽然存在四个主体,但其中互联网平台属于工具,进而其主体的核心依旧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实际上,对于当前的专车软件平台来说,其自身的平台大比返现返券的形式已经明确的违反了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律中,第十一条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而将销售的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例如,当前我国各大打车平台为抢占市场,扩大自身的经济效益,大幅度对用户进行补偿,通过打车券、红包等方式吸引顾客,同时利用当前的大规模融资进行弥补,通过深入分析可知,虽然当前我国并未明确的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其形式已经违反了当前的不正当竞争法实质,进而扰乱市场秩序,排挤对手,通过对竞争对手的限制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
(二)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垄断行为
当前,我国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的佼佼者主要实际滴滴、易到以及Uber,据相关的数据显示,现阶段滴滴已经占据当前专车市场的80%份额,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当经营者自身占据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时,其确定该经营者自身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而对于当前滴滴来说,其自身占据市场百分之八十,确定其具有明确的支配地位。对于滴滴专车来说,其自身现在并未出现对市场进行胡乱支配的情况,但受当前的资本利润性影响,在未来并不排除其出现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由于当前市场份额的影响,对于其未来市场主体的进入将造成一定的阻碍,同时对于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互联网专车来说,其自身灵活应用当前的技术,可以有效的消除可传统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并合理对资源进行配置与优化,促使当前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逐渐扩大自身占据的市场。互联网经济受自身的性质影响具有较强的边缘性,进而导致其垄断情况发生,例如,当前我国的三大专车平台均是利用当前的互联网进行垄断,而一旦形成垄断经营势必会对当前的消费者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当专车平台采用低价政策进行“补贴”,为消费者提供价格低廉的高质量服务,而在其平台逐渐稳定,兼并或消灭竞争对手后势必会提升其价格,届时消费者将失去价格优惠,付出更高的代价而获取服务[2]。
三、政府当前在专车竞争中的经济法
受当前的市场影响,互联网专车在进行交易活动过程中,未能进行规范性交易,甚至存在恶意竞争以及外部性问题,影响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为改变当前的现状,全面深化改革,我国迎合当前的“互联网+”浪潮,深入进行创新,如,当前交通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从当前的运营许可、经营管理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分析,在不断的发展過程中,促使当前的市场问题得到优化,部分环节逐渐明确,通过明确的规定促使市场规范化发展。以当前的政策规定为基础,在进行发展过程中,促使当前的互联网专车保证公平竞争、平衡协调以及权责利效相统一发展,全方面进行考虑,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繁荣发展背景下,如果企业按照当前的市场规律对当前的各个发展要素进行自由的配置与流动,将导致资源出现严重的浪费,同时造成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过程中出现盲目性,甚至产生利益冲突,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当前市场进行调整与规范,尤其是对于互联网专车当前的不公平竞争来说,应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不断进行优化,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积极对当前的市场准入进行调控,以当前的《指导意见》为基础,对专车平台进行合理的规划,并明确司机的转入条件,保证出租汽车经营者自身具有良好的法人资格,同时还具备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在相关的通信部门进行合理的信息服务备案,以满足当前的需求。对于当前的网络预约服务器来说,应保证其自身具有良好的服务能力,可以迅速满足人们的需求,保证其实时性。
其次,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保证当前的消费者自身具有良好的合法权益,并保证行车安全,例如,以当前的《指导意见》为基础,按照当前的标准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并加强对当前个人信息的保护,合理进行数据存储与采集,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主动接受代大众的监督[3]。
结 论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发展,促使出租车行业逐渐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互联网专车逐渐繁荣发展,进而影响当前出租车市场的固有利益,因此,应积极对当前的出租车市场进行规范,从整体角度进行分析,并深入经济法的应用,加强规制与协调,促使行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越.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行为的经济法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32):181-182.
[2] 韩玺吾.我国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行为的经济法问题分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39(11):21-24.
[3] 翟志娟,张洪英.新时期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行为的经济法问题分析[J].河北经济职业学院学报,2015,20(01):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