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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观念的现代省思

2018-10-16严磊梅传强

行政与法 2018年9期
关键词:越位专制刑罚

严磊 梅传强

摘 要:古代“乱世重典”的社会治理需要、“诸法合一”的刑法功能越位、“维护统治”的刑法工具观念等共同塑造了我国传统的重刑观念。在倡导刑罚轻缓化、保障人权的现代社会,重刑观念依旧存在于我国相关领域,表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不当突破、过度刑法化的社会治理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量刑现状的不尽人意、外源性法治发展的局限,表现为仍存在刑罚观念的严重脱节、刑罚常识普及匮乏、刑法实施的社会评价偏低等典型问题。因此应从科学刑罚观念的宣扬与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两方面入手,提高刑法实施的社会评价。

关 键 词:重刑观念;刑罚轻缓化;刑法谦抑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9-0108-10

收稿日期:2018-07-31

作者简介:严磊(1995—),男,江苏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梅传强(1965—),男,四川邻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重大课题“我国刑法立法的现代转变与系统修正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7XZZD02。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在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中国古代,大多封建统治者崇尚“治乱世用重典”的刑罚理念,崇尚对刑事犯罪①用严刑峻法。这种重刑观念持续数千年,至今仍反映在我国刑罚的相关规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保障人权、刑罚轻缓化、刑法谦抑性等思想的普及,人们尤其是法律人开始反思重刑观念的利弊。笔者梳理了中国古代重刑观念的成因,并结合重刑观念在现代社会的具体表现对其进行了省思,提出当下社会对待重刑观念的应然态度,以期从观念与制度两个层面提高量刑的科学性与社会评价。

一、古代重刑观念的成因

我国古代重刑观念自奴隶社会的周朝萌芽,经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发展,最终于明清达到顶峰。起初由于战乱频发、犯罪行为难以遏制、社会秩序混乱,统治阶级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提出了“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的刑事政策。但随着封建统治的建立,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尤其是专制皇权的利益,“刑法工具论”思想日趋盛行,刑法(尤其是刑罚)则成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加之我国古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一的立法方式,也导致了刑法功能的越位,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重刑观念的发展。

(一)“乱世重典”的社会治理需要

我国古代重刑观念产生于周朝初期,在诸侯连年征战的背景下,当时的各诸侯国国内社会秩序混乱,抢劫、盗窃等犯罪频发,各诸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纷纷进行变法,其中法家的“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及“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韩非子·大体》)等思想受到各诸侯国的青睐,重刑观念初具雏形。到了封建社会,虽然自秦朝开始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专制国家,但社会秩序依旧不尽人意,尤其在每个封建王朝的末期。在封建统治者看来,制定严苛的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治犯罪,因其不容许有任何情况危及他们的统治,于是,严苛的刑法被制定以威慑民众,使其屈服于封建专制统治所构建的等级秩序之下。

(二)“诸法合一”的刑法功能越位

在20世纪初沈家本修律之前,我国的立法一直处于“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状态,虽然这种状态是否是我国古代律典的特征之一在学界引发了很多争论,但正如张晋藩教授所言:“中国古代法律所调整的几乎没有纯粹的私人事务,一切与家有关,与国有关,与刑罚有关。”[1]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在中国古代,刑法功能越位的现象并不鲜见,其规制的领域除了犯罪与刑罚之外已经蔓延到了本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规制的范围,甚至在很多时候从律典的角度只能适用刑法来处理相关的社会问题,这必然会导致统治者对刑法的过度依赖从而引发刑法的滥用。从李悝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这种状态持續了数千年之久。刑法功能经常处于越位的状态除了导致“重刑轻民”这种法律发展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之外,也必然会导致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

(三)“维护统治”的刑法工具观念

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封建社会后期,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与现代刑法学界通说刑法的功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具有其自身的实质意义的观点大相径庭的是,古代的统治者更加注重刑法积极预防功能的推崇,强调利用刑法的强制性将犯罪看作单纯的对统治秩序的危害与破坏,相应地将刑法视为惩治犯罪、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利器,尤其是利用最为严厉的刑罚对危害其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其专制统治。虽说中国古代法家与儒家经常进行思想层面的碰撞,但在服务于维护专制统治的共同目的下,最终形成了“内儒外法,儒法合一”的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言:“两家以礼法之争为核心的对法律在治国方面的作用的探讨,从来都仅限于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却从未对这种法律工具论自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2]

二、重刑观念的现代反映及成因

重刑观念作为贯穿我国刑事法律发展历史进程的传统观念,其在倡导保障人权、刑罚轻缓化的现代社会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不当突破及对于重刑的过度化依赖两个方面。重刑观念依然存在的成因比较复杂,既有已经内化为传统文化方面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制度层面抑或域外思想渗透的因素。

(一)重刑观念的现代反映

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不当突破。我国《刑法》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①而且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②但在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严打”政策的影响下,立法机关扩大犯罪圈的争议(以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为代表)及司法机关量刑畸重的情况并不罕见。自1983年的第一次“严打”起,我国共经历了四次“严打”,与正常的打击刑事犯罪相比其突出特点是从严、从快。从严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会顶格判,有死刑的罪名很可能会判死刑,没有死刑的也会判得很重。[3]客观来说,“严打”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严打”确实为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贡献,但“严打”也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从严从重”的口号之下,对犯罪分子苛以重刑成了必要的手段,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成为了空话,冤假错案随处可见。虽然学界与实务界都已经对“严打”政策进行了批判与反思,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重刑观念的影响并未完全消解,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畸重判决依然存在,导致刑法实施的社会评价降低,如“许霆案”“天津大妈摆射击摊案”等案件的初审判决结果就遭致了很大的舆论反对。在传统重刑观念的影响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不当突破的问题是值得省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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