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构建“四大体系”推进医保法治建设
2018-10-16
胡 京重庆市人社局法规处处长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同时对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要求。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是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不断做大做强医疗保障事业,全面建成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笔者认为,“法治”是关键,必须抓住这个“牛鼻子”,着力构建医疗保障政策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四大体系”,以法治保障和推进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着力构建政策法规体系。促进全国人大加快修订社会保险法,使法律规定更加适应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新情况和人民群众新要求。加强立法调研,总结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经验成效,研究出台《医疗保障条例》,通过单行的行政法规,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定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快修订不符合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实际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诸如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待遇支付标准、协议机构管理办法、医保监管等方面更加细化的政策和流程,使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着力构建法治实施体系。大力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幅简化医疗保障办事流程,精简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特殊疾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等手续和证明材料,不断优化公共服务。继续加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力度,在实现省级异地就医联网的基础上,向市、县延伸,逐步实现全国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联网适时结算,更加方便群众就地就便看病就医。厘清协议管理和行政执法边界,加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构建行政执法多方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骗保行为。
三是着力构建法治监督体系。在医疗保障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上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评议考核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重视行政复议内部监督和行政应诉司法监督在医疗保障领域的实施,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复议监督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进一步畅通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的诉权渠道。为推进医疗保障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公开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情况、基金运行情况、执法监督情况等,特别是要及时公开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报销政策、医保目录调整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是着力构建法治保障体系。注重医疗保障普法宣传,既鼓励创新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专项活动,又要实行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推进,寓普法于日常业务经办工作中,营造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医疗保障适用发展的良好普法环境。加强医疗保障战线干部队伍的法治教育,既注重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的带头引领作用,又要注重基层一线具体经办人员的法治培训,不断增强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