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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

2018-10-13孟斌瑞申屠彩芳

青年时代 2018年23期
关键词:立法网约车法律规制

孟斌瑞 申屠彩芳

摘 要: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车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网约车在节约时间成本、实现闲置资源整合利用的同时,网约车乱象也逐渐开始突显出来。文章基于现有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国情,就网约车的准入、税收和救济等方面提出自己观点,希望能给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模式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立法;法律规制

网约车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作为时代发展的走向,我们不能避而不谈甚至逆向而行。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模式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实时撮合机制,通过手机打车软件提供车辆和驾驶资源,从而满足乘客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属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制度作为互联网时代的独特产物,从一开始兴起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从法律层面规制这一新兴行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委在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响应,制定了许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管理当地网约车。但是《暂行办法》当中却没有对体现共享经济模式的顺风车、拼车等服务作出细致的规定,也并没有明确私家车的法律地位。这就把立法权转到了地方人民政府手里,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地域的多方因素的考量之后,都或多或少的对网约车服务进行了限定,从而导致了不同地域之间网约车服务难以联动发展。虽然政府部门在制定的时候也是通过大量的调研和考察,才基于自身的地域发展要求制定出了这些管理办法,但是,包罗万象的法规一出台,却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应接不暇。

二、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一)网约车相关规定不明确

各地方人民政府不但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进度和标准上不统一,而且在具体规定的細节上也不够明确,这就使得交管部门根据法规进行管理时缺乏实效。例如,目前出台的关于管理网约车的各项法规中,大多是强调了基于国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才制定本管理办法,但是在具体内容上面,对于地方交通、网络管理、金融、信息安全、人身损害责任等重要方面规定的却少了许多,将这些法规规定的事项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的规定也不多,有些甚至是只字未提。从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旦出现问题,各个政府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从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监管中的实效性,造成了监管难等问题。

(二)网约车税务管理难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服务其本质上应该是一种交通运输服务,应当提供正规的发票。但实践中,乘客在接受完顺风车服务之后,无法从司机处取得相应的行程发票,大多数是在行程结束之后,通过网约车的打车软件,来输入自己的相应的个人信息和家庭地址,才能在经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审核之后,将发票邮寄至指定的地点。而最终拿到手的发票也并不是正规的发票,而是一些类似于服务费、代驾劳务费等的票证。而这些票证在单位的财务处往往得不到认可,导致无法报销。而相关发票的缺失,在某些层面给了公司虚假报账的可乘之机,从而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三)网约车事故索赔难

传统出租车的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司机和乘客双方,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有较为完善的救济补偿机制,在事故责任的认定方面比较容易。但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模式之中,法律关系牵扯到多方,并且由于有私家车的参与,参保的状况也是良莠不齐,这就导致某些类似的事故发生之后赔偿的金额相去甚远。而现如今有些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了招收私家车拉高经济效益,采取“四方协议”的方式来逃避监管。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这些都是没有给予相应的界定。监管的缺位,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效仿这种做法,并且已然成为一种网约车市场的社会潜规则。通过签订这种所谓的多方协议的方式,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导致乘客在出现事故之后,其合法合理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

三、完善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网约车的市场准入制度

要树立尊重市场经济效益的理念,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适度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在行政许可上放宽要求。在对参与者具体后续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监管,先宽后紧,宽严并济的对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市场进行监管。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去除大多数对于网约车进入市场的不必要的条款,比如“户籍制度”、排量要求等等,尽量能够使每个地方能够在坚持必要地域发展特色的基础上,对于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行车资质、驾驶员资格的标准制定偏差不大。而另一方面,对于进入网约车市场有需求的驾驶员,行政机关可以参照驾驶员资格考试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以防出现网约车司机不文明行车或者驾驶技术良莠不齐的不良社会现象。

(二)健全网约车的税收法律制度

如前文所介绍,税收问题也一直是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市场发展的难题,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税务监管。

首先,应当要落实税务登记。网络平台企业或者从事网约车的从业人员应当到营业所在地或者个人经常居住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而税务部门在必要时也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制要求从事相关网约车事项的人员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从而在有报备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征税。

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地税务机关应当要加强信息化征税的建设,在必要时可以与积极纳税的网约车平台进行合作,尽早实现数字化电子化的征税新方式。对于那些积极配合纳税并且能够提供信息支持政府早日实现征税新方式的网约车平台,政府部门可以予以一定的表彰和补贴。实现的措施比如政府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代征税款或者代开发票,通过网上虚拟财产的转移、记录,做到合理合法征税。

最后,要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建立一个庞大的税源管理协调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一个网约车信息平台,且这个平台能够在多方面为政府各个内部部门提供信息,搭起桥梁。比如各级政府协调统筹,税务、公安、工商、交管、旅游等多个部门联动,共建信息库。从而使得在征税过程当中,一旦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各部门能够迅速作出反应 ,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

(三)构建多元化的网约车事后救济制度

作为具有复杂属性特点的网约车市场,其延伸的面和涉及的领域比传统出租车市场要广得多。所以,应该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事后救济途径,来对其将以法律规制。我觉得可以从合同救济、行政投诉、保险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首先是合同救济。虽然运输合同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是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救济方式之一,合同救济往往更加使人信服并且高效。合同救济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能够在不浪费司法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前提下更好的妥善解决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之间、乘客和平台之间等的纠纷,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是行政投诉,乘客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时,可以通过行政投诉的路径,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物價局等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反映。以期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来使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相应的整顿或者处罚。

再次是保险救济,即将保险制度应用到权利受侵犯后的救济体系中,通过获取第三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金的方式来获得补偿。我认为只有让网络约车平台对这部分支出进行承担,才能够使保险救济发挥更好的作用。同时,立法机关在必要时也应当对《保险法》做一些合理的调整,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内能够减轻网络约车平台的经济负担,从而更好的为保险救济提供制度支持。

四、结语

共享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响应了习总书记提出的“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号召,而网约车这种出行方式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只有加强对其的监管,才能防止其给人们生活带来困扰。只有当地政府与专车平台寻求良好的合作,在信息上合理共建共享,找到合作监管的契合点,形成自主行业监管和政府辅助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并且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后救济途径,才能促使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市场又好又快地发展。(指导老师:申屠彩芳)

参考文献:

[1]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34-35.

[2]高东晓.共享经济视野下的网约车监管措施研究[J].中国市场,2017(33):83.

[3]王玎.共享经济视野的网约车监管方式[J].重庆社会科学,2017(3):35-36.

[4]冯骁.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探究——以网络约租车服务为例[C].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中国管理学年会论文集.上海: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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