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官僚制中价值理性的回归
2018-10-13陈婧茹
陈婧茹
摘 要: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推动了工具理性的发展,工具理性几乎遍及社会一切领域。其中,官僚制即为工具理性的典型产物。然而,官僚制中工具理性的极端凌驾往往导致个体官僚局限于组织利益和权力命令。这即与公共行政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背道而驰。本文旨在通过伦理规则、伦理行动、伦理内化等方式,寻求价值理性回归的可行性实现方法。
关键词:工具理性;伦理行动;伦理内化
一、官僚制的工具理性逻辑
(一)工具理性的凌駕
自人类文明进入20世纪以来,科学化已成为最主要的发展趋势。近代科学定量化、严密化的操作原理不仅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工作方法更作为一种理性精神渗透进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是以,不论是宏观的政治体制、组织架构还是微观的人际关系、个体行为,都具有技术导向与工具特性,反映出一种行为技术化和理性工具化的发展趋势。而这一趋势的典型代表即为现代官僚制。
官僚制是由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一种理想的行政组织形式。它以命令—服从、分级—分层、统一—指挥为特征,具有可靠性、精确性、纪律性和稳定性。然而,这种以专业技术为核心的组织结构,在为组织运行提供详尽可操作的具体方案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的白昼”。而本文认为,上述这种“技术的白昼”根源即为官僚制内部工具理性的极端凌驾。一方面,官僚制犹如一个巨大的铁笼将人固定其中,压抑了人的情感与创造力;另一方面,科学技术是以支配自然为目的的,然而,当其应用到官僚制之中,则异化为运用支配自然的方式来支配社会。这即意味着,当官僚组织在应对日常事务时,只专注于工具的选择和命令的执行,将道德信念、人文情感、公共利益等社会价值抛之脑后。
(二)工具理性极端凌驾的危害
上述这种官僚组织中工具理性高度凌驾的控制机制,使官僚丧失了个人生命力与道德培养所必须的共情力与内省力,沦为组织运行过程中的客体和追求组织目标的操纵工具,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工具理性形式化的框架把人分立和限定在一个个独立的单元中,成为“原子化孤独的个人”。在官僚组织中,官僚之间唯一的联系即为官僚制体系抽象严密的程序与规章制度,此刻的官僚已异化为一种“单向度的人”。在此情境下,官僚不再是“社会人”,失去了多元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情感,其责任只是对官僚体制负责。
其次,工具理性具有反普遍价值的倾向,这即意味着官僚制组织越是在合理性的名义下变得工具化、技术化,就越与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在工具理性操纵之下的官僚制,以实现组织目标和提高效率为追求,技术含量不断增强,价值判断不断削弱。
最后,官僚制中工具理性的单一化往往导致公共问题解决方式的片面化。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在官僚制中,个体官僚犹如嵌入在官僚制大机器上的齿轮,其行为导向、思维路径往往是技术化、形式化的。这就导致当官僚组织处理任何内外部事务时,都会存在技术化倾向的路径依赖。
二、官僚制价值理性回归的实现路径
然而,官僚组织作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重要主体,其所关注的不应只是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规章制度或是工具性、技术性的解决方法;它应在官僚体制中倡导价值理性的回归,即:恢复官僚作为人的实质品质。而本文认为,上述官僚体制中价值理性的回归绝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循序渐进,经历伦理规则、伦理行动、伦理内化三个阶段。
(一)伦理规则的确立
所谓伦理规则,即:通过理论研究,列举某些重要的性情及品格特质,从而为官僚体制提供恰当的实施运用原则。
比如,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将公共性解读为成熟和关心。所谓成熟即:“个人从只关心自我或自我的利益发展到超越自我,能够理解他人的利益,它意味着一个人具有这样一种能力,他能够理解其行为对他人所产生的结果。”所谓关心即:能够认识到相互关系的重要性以及能够和他人相处。在此基础上,官僚制内部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爱国主义和行动上的乐善好施,即:理解和认同政体的价值并对国家和人民具有同情与关爱。
上述伦理规则为个体官僚提供了一系列行为准则、价值指引,但是其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伦理价值无法衡量,不能量化,这即意味着在实践当中,官僚组织无法对官僚的行为程度进行明确规范;另一方面,伦理价值具有抽象性,对其理解因人而异,这就导致在现实中,价值规则对实践的指导约束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在官僚制内部引入价值理性不仅需要宏观的价值因素的介入还需在实践中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
(二)伦理行动的设计
所谓伦理行动,即:将上文提及的伦理规则融入到具体的官僚事物中,在伦理规则引导实践的同时,也让实践不断增强伦理规则的解释性和适用性。
众所众知,官僚组织内部的个体官僚具有多重身份——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官僚组织中成员、公民群体中一员等。这种多重身份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即会产生矛盾,比如:当个体官僚面对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该如何取舍。那么,个人在面对上述困境时会如何应对呢?根据米尔葛莱姆的结论:“个体行为会受到我们通常称为良知的内在秉性的限制和控制。然而,当个人在一定的等级关系中被聚集在一起时,个人内在的秉性就必须做出让步以迎合外部控制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官僚制由上至下严格的等级规制控制下,个体官僚受工具理性驱使,极难自发实现上文所述的诚实、同情、善意等伦理规则,这即需要具体的伦理行动来指导官僚实践。
比如,特里· L·库珀认为个体官僚要培养道德原则性的思考能力,即:具有伦理自主性。这种伦理自主性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对所就职的组织进行限定,并培养一种超越组织的身份认同;第二,建立法律法规机制来限制组织的权力并保护个人行使伦理自主性的权力;第三,个体应有组织内外的自我意识,这些自我意识包括价值、权利、职责和义务等。”在此基础上,库珀提出了 “负责任的管理模式”,即创建一种对官僚组织与公民双向负责的义务机制,最大限度寻求二者的动态平衡;但当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更为根本的义务是对公民的义务。
(三)伦理内化的培养
所谓伦理内化,即:在官僚组织中,个体官僚不再依靠外部的规则规范、行动指南来约束行为而是由内生的自发意愿来追求道德、价值与信念的完善。“一个政府及其公共行政不在于致力于用关于未来社会的理想去激励当代人的热情,而在于现实地为当代社会提供充分的正义。”官僚组织欲实现这种社会正义,完善公共利益,就需要个体官僚内在性地具有良好的德行。查尔斯·加洛法洛对于个体官僚的道德问题提出,“道德代理人”概念。他认为,公共行政的目的不仅仅是为社会提供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治理艺术还要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引领和支持。基于此,既然公共行政是具有价值内涵的,则实现公共行政运行的官僚组织和个体官僚,同样也是价值的代理者。因此,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官僚需要以道德的方式解决公共事务。
而这种自发的行为动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恰如斯坦凡霍夫所言:“当一个诚实的人为了寻求真理而行动时,他表现并促进了他成为一个诚实的人。”当官僚组织及个体官僚承认道德与信念的价值并确立承诺时,其必然会产生相对应的行为动机;而这种动机将会激励官僚组织及个人在面对角色矛盾和道德困境时,发挥道德创造力。也就是说,道德代理人既是抽象的又是人性的,二者之间的张力形成了个人行为义务的多元复杂结构。在此结构下,当评估一个人的竞争性义务行动的相对强度时,应该考虑该义务行动是否有道德。这就保障在遭遇困境时,道德代理人不会出现麻木屈从于组织权威、机械性地执行组织命令的情况而是具有共情意识,将价值看作官僚组织的最高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杨冬艳.“论公共行政人员德性正义的实现困境与路径选择”,《河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5]张康之.“公共行政超越工具理性”,《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