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研究
2018-10-13王春草
王春草
摘 要: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在个人、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有序进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本文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现状,在分析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优势及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探析我国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行政执法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述
在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驾齐驱,共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保障。在我国最开始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时,就实施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并在后期随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出台后,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正式确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之一。在我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处理知识产权的纠纷,例如纠纷案双方的调解或行政裁决;第二,保护知识产权私权,嚴厉打击一切作假行为;第三,处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例如社会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例如加多宝和王老吉的商标纠纷案。以上职能有国家设置的专门管理部门开展,另外在各地区还设置了相关的临时执法部门,如在全国各地活跃着的打假工作小组。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情况
从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的知识产权保护科目有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等。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逐渐形成了中央及地方合成一体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是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主力军,其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设置了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主要处理专利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复审委员会主要处理商标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国家版权保护中心主要处理版权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随着大部制的改革,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在地方方面,地方政府设置归属于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协助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另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发展情况,增设一些直属于政府管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善当地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优势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惩戒方式不完善。一方面,我国仅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做了大致的法律规定,并未对其执法措施和相关事宜做出进一步明确的法律说明。这使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可确切依靠的执法依据,只能凭借自己的主观去评判,每个人的评判标准不同,所以存在一定的偏差,不免有失公平。另外,这一漏洞给部分心怀不轨之人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通过贿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等手段,减轻处罚力度。第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缺乏主动出击的权限。例如在处理商标权侵权查处方面,其执法方式为先由商标权所有人请求查处商标权侵权产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在请求批示获准后才能展开查处,失去了查处的黄金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主动突击查处,导致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懈怠散漫,工作兴致不高。第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权限过于狭窄,致使行政处罚力度较轻,违规者易再次违规。例如,在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中,大多为让违法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缴纳罚款等,且一般处罚的金额都较低。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优势与难以替代性
第一,把行政执法运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知识产权具有私权的属性,但同时由于其与消费者之间密切的联系,与消费者的利益牵扯起来,使得这种私权又夹杂了公众利益的属性。知识产权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它不仅仅是私人权利,对社会发展也有着重大的影响。例如2012年的“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通过对三一重工公司商标权的保护,维护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司之间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遏制了“搭便车”的不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从中可看出知识产权的社会公益性作用,所以用国家行政权力来规范知识产权的实施是很有必要的。第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途径的不足。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深入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纠纷也呈持续上涨状态。仅靠司法途径这一个知识产权维护通道难以满足目前社会知识产权的发展。将行政执法应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减轻了司法途径的压力,更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了更加高效的途径,有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第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相较于司法途径更加专业和贴近民生。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目前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具有技术性。这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必须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通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汇聚着众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为知识产权的维护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人才支持。另外,在贴近民生方面,我国自古便有上诉难的传统观念,对于西北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民,这一传统理念更是根生蒂固,所以通过司法途径这一条路来维护知识产权较为困难,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深入群众,普及相关知识,对侵犯知识产权有一定的防范作用。
三、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探析
(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探索实践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三合一、二合一和分散管理三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其中三合一模式,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统一管理;二合一模式是指将专利权和商标权统一管理;而所谓的分散管理模式,则是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分开管理。因为各国的行政制度各有不同,所以选择的模式也不同。从实际国情出发,我国选择的是分散管理模式。时代是不断发展的,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模式也在悄然变化着,目前,我国各地区政府在这条道路上奋力探索着,有些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上海浦东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综合管理,深圳将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综合管理等。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我国逐渐从分散管理模式向综合管理模式转变。最近我国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职能并入其中,就是综合管理的一大探索。
(二)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完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议与思考
第一,优化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命脉所在。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的改革背景下,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置有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于分散,不利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综合管理,应对相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设置稍作整改,适当提升其设置级别,使其发挥更大的综合作用。例如,可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根据当地情况,将一些分散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进行有机组合,通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打造更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部门,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
第二,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前提。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都还有待提高,各地方政府应给予重视。对现已任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各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培训,包括个人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的实践操作等,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另外,各管理部门应面向全社会广纳贤才,不应将吸收对象局限于高校学生,通过吸收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壮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律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最有力的依据,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无法发挥其综合作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例如,在知识产权新政执法的权限方面,应赋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自主查处权,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力度。另外,还要提高对侵权者的惩戒力度,这样才能达到震慑作用。
四、结语
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浪潮下,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查缺补漏,进行自我调整,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各部门各人员积极主动参与进来,为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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