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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水平重点建设大学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实证研究

2018-10-12许恩平

关键词:高水平科研人员专利申请

许恩平

2015年10月,国务院在《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了“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的伟大目标,并将“着力推进成果转化”作为实现目标的5个建设任务之一。《方案》指出要将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着力提高高校对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率,努力成为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加速创新驱动的策源地。在此背景下,广东省提出了“加快建成一批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和学科”目标,并确定了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以及广东工业大学为“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7所高校”),并将“科研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列为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考核指标之一[1]。可以看出,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大环境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广东省的经济地位以及上述高校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方面有着较高的水平,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随着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迅速增强,申请专利保护成为高校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的首选,专利成果已成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主要体现形式。因此,本次研究以上述“7所高校”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近5年专利申请及转化情况相关数据的分析,结合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剖析专利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措施,力求为高校专利成果乃至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参考。

一、专利成果及转化的利益分配现状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专利成果是高校科技成果的主要体现形式。目前,高校科研人员所取得的发明成果大多数是为完成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成果,符合《专利法》第6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人”的署名均为单位,在成果的权利归属上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次研究的专利成果全部为职务发明成果。鉴于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遴选的严格性,“7所高校”在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以及成果产出方面都处于省内高校的领先水平,其专利成果及转化利益分配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一)专利申请量保持快速增长,授权数量稳步提升

1.科研人员积极性高,专利申请增速快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全国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广东省的专利申请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广东高校作为省内的一个重要研发群体,近几年专利申请量不断提高,2016年度达到了15 016项,年增长率达到61.81%,比全省年增长率高出约20%。其原因除了国家政策环境对专利申请的鼓励外,个别高校如佛山科技学院、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等专利申请增长迅速、中专学校升格导致“广东高校”体量变大,是推动广东高校专利申请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对比广东全省高校与“7所高校”2012—2016年专利申请情况对比见表1。由表1可知,“7所高校”专利申请在广东高校的占比略有下降,但2016年度专利申请仍有19.73%的增长率,且近5年专利申请量均保持较高增长率。

表1 广东全省高校与“7所高校”2012—2016年专利申请情况对比

2.专利授权量稳步提升

数据显示,近5年广东高校专利授权量快速增长,2016年度专利授权数为7 520件,是2011年的3倍多。“7所高校”授权专利数也从2012年的1 991件增长到2016年度的4 524件,约占整个广东高校授权专利的60%,虽然未能保持绝对优势,但与自身数据相比,每年均能实现稳步增长。由于专利申请到授权需要经历一系列的审批流程,可以预见,未来3~5年,“7所高校”获得的专利授权数将会迎来更快增长。

(二)有效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专利成果储备充足,可转化潜力巨大

有效专利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下的已授权专利,它是存量数据而非流量数据。权利稳定的有效专利量比授权量更能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出创新主体的累积创新能力[2]。近5年,“7所高校”共获得授权专利14 006件,其中有一部分因主动放弃或避免重复授权等原因成为无效专利。但是,近年来“7所高校”每年底的有效发明拥有量持续增长,2016年底达到了12 541件。作为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其有效专利成果储备充足,如果能够顺利转化,将给社会带来很好的技术支持。

(三)制度建设日益完善,但机构设置参差不齐

调查结果表明,在科技成果转化(包含专利成果转化)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均出台了新的管理文件,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以及收益分配权都有较好的把握和应用。其中,华南理工大学在原文件体系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暨南大学出台了《暨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暨南大学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暨南大学地方研究院管理办法》,文件涵盖了专利权转让、技术许可以及技术入股等,并使得新型研究机构——地方研究院的管理与运作有章可循,是“7所高校”中制度建设最为完善的学校。“7所高校”文件制定情况及收益分配比例见表2。

从成果转化机构的设置上看,仅暨南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成立了技术转移委员会,有3所高校设置了技术转移中心,但都是以兼职机构的形式运行,其他高校的成果转移工作均归口到成果科或产学研科。

(四)“一奖两酬”落实较好,学校提留比例小

“一奖两酬”是《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者关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一”是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两”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从自行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或者从转让、许可所得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调查结果表明,在对授权专利的奖励上,“7所高校”都有很好的落实:华南师范大学给予每项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额度为1万元,奖励力度相当于发表一篇SCI收录的原创性学术论文;广东工业大学给予授权发明专利每项5 000元的奖励,另外再计算科研积分;华南理工大学对于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为6 000元,比SCI三区收录论文奖励高出20%。其他高校的奖励额度虽有不同,但都高度重视奖励授权专利。

表2 “7所高校”文件制定情况及收益分配比例

从表2我们也可以看出,大部分高校在计算学校收益时,一是比例不高,仅占总收益的15%~30%;二是以“净收入”进行计算。对于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产出成果的成本、后续技术服务等支出,则全部作为研究的后期留归发明人(团队)使用。因此,学校的提留比例较低,更侧重于成果转化的名誉收益,将大部分经济收益奖励给完成人,奖励力度远大于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标准。

(五)转化形式以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转让为主,技术入股较少

专利成果转化的形式包括自行实施、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转让、技术入股等。调查结果表明,“7所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形式主要集中在专利实施许可及专利权转让,并且以专利实施许可为主,约占60%,技术入股形式较为少见[3]。由于“技术入股”是当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5〕46号)出台后,个别高校也出台了相关文件进行对接,但从实施效果上看,目前已开展技术入股的高校很少。作为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对象,“7所高校”在技术入股方面的不足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科技成果收益较高,但专利成果转化率依然低下

专利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高校的老大难问题,转化成效和转化率也较难量化,但“科技成果收益”以及“专利出售数占授权专利数的百分比”却能反映出总体的情况。根据《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12—2016)中的数据,“7所高校”5年间共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1 138件,实际收入总计44 548.3万元,平均每项收益为39.1万元,显著高于同时期广东高校的16.5万元和全国高校的10.4万元。

专利成果转化率方面,由于在计算时分子和分母难以界定,目前对于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率的表述,至今未形成标准。本次研究采用5年内“专利出售数(合同项数)”总和与“授权专利数”总和的比较,同时考虑到从专利获得授权到转让有一定的延迟,因此“授权专利数”采用比“专利出售数”早1年的数据。计算结果显示,全国高校共签订专利出售合同10 812件,占“授权专利总数”244 289件的比值为4.43%。

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7所高校”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为6.21%,高于全国高校的平均水平。作为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对象,“7所高校”在科研能力方面代表广东高校的较高水准,但在专利成果转化率方面仍赶不上中国科学院的水平,专利成果转化率低下[4]。

(二)激励制度设计不合理,专利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严重缺乏

一是政府的政策导向上,对专利成果转化的引导偏少。从目前政府设立的各类项目来看,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设立少之又少。在已有项目的验收标准上,“专利申请数”和“专利授权数”占有相当的分量,但专利成果是否得到转化未能在项目结题及验收上得到很好的体现。因此,在专利授权时,科研人员对后续专利成果转化缺乏积极性。

二是在成果转化收益的校内分配上,对市场推广人员重视程度不够。科研人员的强项在于研究与开发,而不是市场推广。然而,对比“7所高校”的成果转化文件,我们发现除暨南大学明确在文件中提到“技术中介”的收益提成外,其余高校未有明确规定。很多高校虽然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化机构,但“做多做少一个样”的分配机制制约着行政人员及市场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三)免责条款落实不到位,转化条件“层层加码”

专利成果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进行转化,其定价方式离不开“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的范围。法律层面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只规定“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对于是否需要开展事前评估、挂牌交易及拍卖时是否需要公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高校态度谨慎:一是“技术转让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均需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基础,仅有个别高校在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时可以直接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价格;二是所有转化项目一律需要公示,显然比《科技成果转化法》要求更加严格,转化条件存在“加码”现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虽然提到“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的免责条款,但在实际工作中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各高校对于专利成果转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依然存在。

(四)学校技术转移机构运行状况欠佳,转化过程角色错位现象严重

目前,“7所高校”中仅有2所高校正式成立专门的成果转化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其他高校均以兼职机构推动工作。已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人员配备及运行均不够理想:只配备1~2人,而且大部分人身兼数职,成果转化工作成了“面子工程”;成果转化专项经费常被包含在“科研业务费”中,被挤占情况严重。此外,各高校无论是否设立了成果转化机构,在转化过程中均主要依赖科研人员进行,推广工作的人员主体都是“科研人员”而非市场营销人员,运作方式受“体制因素”的影响较大。但是,科研人员的特长在于研究,科学家较少关注自己的成果能带来什么样的产业化应用[5]。在这种“自行转化”的模式中,科研人员从事市场推广工作将产生严重的角色错位。

三、思考与建议

“7所高校”作为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的高校,科研实力处于省内高校前列,无论在专利成果储备还是成果转化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势和基础,但专利成果转化率仍不及中国科学院的水平。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大环境下,“7所高校”更应该把握广东省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契机,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努力探索适合高校科技成果特别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新模式。

(一)结合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利于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政策氛围

高校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文件时存在“层层加码”的现象,其原因在于高校管理人员担心“贱卖专利成果会被问责”。在高水平大学建设过程中,政府已赋予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要求和权限,各高水平建设大学应该大胆从文件制定入手,细化免责行为,简化成果转化的审批流程,强化成果转化指标在校内各类考核中的权重,大力构建有利于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政策氛围。

(二)开展专利成果转化专项研究,探索适合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新路子

高校在高水平大学建设过程中经费充足,建议学校利用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支出以及开展高水平大学建设环境下专利成果转化专项研究与探索,为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与方法。

(三)创新收益分配机制,调动成果转化过程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学校应该从调整成果转化的“经济收益”和“名誉收益”比例入手,大力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一是调整科研人员“经济收益”的奖励重点,由原来的“分散奖励”调整为“集中奖励”,使科研人员明白不转化会“少收益”甚至是“零收益”。二是切实给予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名誉收益”,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三是明确 “技术中介”的经济收益,使得技术推广人员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

(四)调整管理部门职能,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专利成果转化模式

基于上述研究,在政策环境良好、激励机制灵活的前提下,各个主体对专利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会大大提高,“市场化运作”的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模式也将成为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

一是要建立有利于“市场化运作”的良好政策环境。“市场化运作”的核心在于成果转化机构能够从技术转化中获益并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成果推广等费用的自给,进一步实现机构的赢利与良性运转。《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已明确提出,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成果转化部门的运行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可以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工作”。也就是说,无论是高校自行设置的部门还是技术转移中介机构,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从成果转化工作中获利。各高校在制定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时要充分吸收上级文件精神,为成果转化机构的获利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要调整高校自设转化机构的职能。由于目前校内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多属于行政机构,担负学校文件制定、合同审核等职能,存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建议“7所高校”将制定文件及审核合同的职能转移至学校职能部门的相关科室,将技术成果转移中心的职能定位为直接面向市场的技术推广工作,在保证学校收益的前提下,中心人员可与科研人员共享成果转化的收益。

三是开展专利分级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学校收益额度。目前,各高校在技术转移转化中均要求以评估价为基础,并且采取“拟转一个评估一个”的方式,管理部门对学校拥有的有效专利的价值并不明确。建议学校统一对有效专利进行分级评估,逐个确定基础价格后向社会公布,技术转移中心、发明人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按照公布价格进行成果推广。

四是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引导高校及相关机构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政府经费一方面能解决高校在专利分级评估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前期人员聘请、成果推广费用等支出,通过2~3年的运作后逐步实现自负盈亏。对于社会成立的中介机构,政府可以按专利成果成交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激发中介机构参与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五是积极吸引社会资本,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学校技术转移工作。根据佰腾专利网检索的数据显示,“7所高校”共有失效专利8 360件,占全部授权专利数的37%。专利失效的原因,除一小部分为“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外,其他均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从经济角度讲,因未缴年费而失效的专利对高校来说绝对是零收益,建议高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专利年费的维持,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原则进行后续转化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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